台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曾于台《2018年度民营诉字第7号民事判决》,针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以前所发生之营业秘密侵害行为,裁定以「不当得利」为由,来补偿营业秘密所有人就该侵害行为所致之损失。台智商法院虽指出「系争营业秘密能让被告减少多少研发或创作成本之信息」,可用来左证被告之所得利益,但可惜台智财法院并未提出具体认定。事实上,美国早已就营业秘密的侵害行为,提供权利人「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为基础的补偿方式。本文旨在介绍美国于上述损失补偿制度之普通法(common law)发展脉络,以供司法实务参酌。
现行联邦法与州法
美国国会于2016年通过《保护营业秘密法》(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