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授權契約免除義務條件之約定很簡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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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專利權的授權是專利權價值提升的一種方式,授權方與被授權方權利義務依循的就是合約,只要合約約定沒有違背公平交易法規範,都是合法。從一些案例可以看出,合約條文內容可以左右訴訟的方向與結果。因此,公司在洽談專利權契約時,雖說無法全面兼顧,但也應注意可能的陷阱。 王先生的公司經營耳機產品製造與銷售,產品線包括耳罩式、耳掛式,也包括入耳式。尤其是入耳式耳機,為能與耳洞貼合,不會造成聲音外露與外部聲音的干擾,入耳的方式以及貼耳的造型,更是提昇產品附加價值的利器。依此經營策略,公司的研發部門,逐步開發接受度很高的造型耳機,且與耳機晶片廠商共同開發市場。當然,王先生也不會錯過運用專利權保護...

認識美國專利訴訟的專家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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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專利權侵害的爭議時,首先涉及請求項的文字解釋,而後必須判斷侵權物是否落入請求項的文字。如果是,則侵權行為即成立,此稱為「文義侵權」。如果有任一限制條件不存在於侵權物中,則法院會再比對侵權物的要件是否為該限制條件的均等物。如果是均等物,則侵權行為依然成立,此稱為「均等論」。

前置審查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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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於本刊205期中關於日本特許法之「拒絕查定不服審判請求」簡介文中,曾說明若當事人於該審判請求時一併提出修正,則該案件應先由審查部進行「前置審查」後,視該審查之結果決定是否需再交由審判部審理。

Signatory Authority Review Program對USPTO審查官准駁決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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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現,USPTO審查官取得獨立簽發權限前後,平均核准率略微下降,製發第二件或後續非終局核駁處分的可能性增加,但申請人提出訴願的機率相對減少。 為在美國保護自家發明價值,向USPTO申請專利往往是第一步,但能否取得專利,變數極多,第一線把關的審查官扮演重要角色,於是坊間流傳各種心法攻略,比方如何撰稿有助保佑案子分到相對友善的技術審查單位,又或如何利用個別審查官各項參數判斷其屬性及研擬最佳對戰模式。誠然,同一技術審查單位,甚至是同一審查官,針對不同案件的准駁數據可能有極大差異,不過仍有許多人埋身海量數據,試圖從中參透天機。比方近期研究發現,USPTO審查官取得獨立簽發權限前後,幾項參...

《我不是藥神》:隱喻對抗跨國藥廠對專利的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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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而優則導的徐崢,主演和監製一齣電影《我不是藥神》,被大陸影迷譽為經典的神片。該片自暑假上映以來,票房接近20億人民幣大關,已進入中國電影史票房前五大,並掀起中國大陸醫療體制改革的浪潮。

日本2015年特許異議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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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台灣交流頻繁的日本在2015年再度導入了特許異議制度。無獨有偶地,韓國在2017年起也恢復了異議制度。而美國在2012年起新增的核准後複審程序(PGR)制度,雖然沒有採用「異議」這個字眼,但其本質上同樣也有「不限制提起人資格」以及「設有提起期間限制」的特點,可以算是廣義異議制度的一種。

智財法院改制之際,應重新審視技術審查官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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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智慧財產法院成立起,法院即設有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進行證據調查程序。技審官對法官調查證據上有很大的助益,其提供技術報告給法官,以協助專利請求項的解釋及與侵權物的比對。

誰是利害關係人 — 談日本無效審判請求人之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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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平成29年),日本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對於「平成28年(行ケ)第10185号審決取消請求事件」作出了判決。

大陸人臉辨識領域打響專利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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螢幕解鎖、打卡簽到、付費結算…,人臉辨識的應用場景在大陸幾乎到處可見,那麽,距離人臉辨識技術持有者收割季到來,還有多遠?

可專利性檢索撇步大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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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要申請專利之發明,基本上要滿足三項要件,才有取得發明專利之可能性。此專利三要件分別為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其中,新穎性與進步性兩者可以說是連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