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授權契約免除義務條件之約定很簡單嗎?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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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專利權的授權是專利權價值提升的一種方式,授權方與被授權方權利義務依循的就是合約,只要合約約定沒有違背公平交易法規範,都是合法。從一些案例可以看出,合約條文內容可以左右訴訟的方向與結果。因此,公司在洽談專利權契約時,雖說無法全面兼顧,但也應注意可能的陷阱。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王先生的公司經營耳機產品製造與銷售,產品線包括耳罩式、耳掛式,也包括入耳式。尤其是入耳式耳機,為能與耳洞貼合,不會造成聲音外露與外部聲音的干擾,入耳的方式以及貼耳的造型,更是提昇產品附加價值的利器。依此經營策略,公司的研發部門,逐步開發接受度很高的造型耳機,且與耳機晶片廠商共同開發市場。當然,王先生也不會錯過運用專利權保護,對開發產品提出申請。還有,市場既然是跨國銷售,當然一定會提出美國、歐盟與中國三大經濟體的專利申請案,也順利取得專利權。

某日,王先生一位住在美國的朋友李先生,發現美國年輕人耳上掛的多是王先生設計的產品,心想銷售狀況應是不錯,回臺灣時便與王先生洽談美國銷售授權的合作事宜。王先生覺得美國市場交給李先生也是可以,自己可以多花心思在中國與歐盟市場。

雙方合作細節經多次協商後,確定簽署授權合約,另因雙方都知曉專利權可能會有被提出類似臺灣專利制度的舉發狀況發生,李先生也為保障自己的權利,於是在合約中有以下一段文字敘述:「當所有被授權專利請求項被實質限制範圍或被宣告無效者,被授權人得免除本約中所約定的所有義務。」

孰料,不到一年時間,未經王先生的製造授權,李先生卻委託第三人製造近似的產品且在美國販售。王先生查知後,非常氣憤,認為李先生不應該如此違背生意道德,遞狀告上臺灣法院,要求李先生賠償。李先生也不是省油的燈,取得授權銷售權利時,也一併取得銷售產品的規格與細節資料,研究後,向美國專利商標局對授權銷售的專利權提出舉發。

臺灣與美國二地專利權爭執一起進行,在美國舉發過程中,王先生修正專利權範圍,刪除部分請求項,最終,專利權部分請求項仍維持有效。而在臺灣地區的訴訟中,李先生緊抓合約中「當所有被授權專利請求項被實質限制範圍或被宣告無效者,被授權人得免除本約中所約定的所有義務」兩句,認為銷售授權的專利權雖未被宣告無效,但專利權範圍已經減縮,認為請求項被實質限制,不用再承擔義務。果真如此嗎?

專利權被實質限制範圍之認定

法院認為該前述約定要件有二:所有授權專利請求項被實質限制範圍,或所有授權專利請求項被宣告無效。所謂的「被實質限制範圍」應是指專利權雖非無效,但其專利權之行使,因法律或其他因素,致無法行使,或僅能就部分請求項行使權利,致專利權被實質限制其範圍。王先生的美國專利權部分請求項仍維持有效,並非無效宣告,也非「所有」授權專利權請求項被實質限制範圍。在實務上,專利權非無效但被實質限制範圍,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專利權遭受類似「假處分」的法律拘束,導致專利權之行使被實質限制。法院最終判決,就是李先生必須履行契約所約定的所有義務,並賠償王先生的損失。

大家都知道專利權的授權是專利權價值提升的一種方式,授權方與被授權方權利義務依循的就是合約,只要合約約定沒有違背公平交易法規範,都是合法。從此案也可以看出,合約條文內容可以左右訴訟的方向與結果。因此,公司在洽談專利權契約時,雖說無法全面兼顧,但也應注意可能的陷阱。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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