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AI輔助發明並申請專利?USPTO最新指引搶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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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 2025 年 11 月 28 日發布了《人工智慧輔助發明之發明人指南》,明確重申了美國專利法的核心原則:只有自然人才具備專利發明人的資格。新指南強調,人工智慧系統,無論其技術多麼複雜,僅被視為輔助發明過程的工具或儀器。判斷發明人資格的標準依然是傳統的「構思」(Conception),要求人類發明人必須對所主張的發明擁有「明確且持久的想法」。因此,申請的關鍵在於詳細記錄人類的貢獻、選擇和對 AI 輸出的精煉,以證明人類而非 AI 構思了發明的核心。此外,新指南對國際申請設定了嚴格限制,若外國申請案僅將 AI 列為單獨發明人,則美國將拒...

歐盟提起的SEP禁訴令爭端落幕:WTO仲裁裁定中國禁訴令違反《TRIPS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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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來,手機通訊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的訴訟若在中國法院提起,法院會核發禁訴令,不准當事人在他國法案提起訴訟,避免與其認定有所矛盾。歐盟(EU)認為中國法院這種作法違反WTO下的《TRIPS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全稱為《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請求WTO進行仲裁(WTO DS611案)。原本第一階段的DSB專家小組報告對中國方有利,但經上訴後,2025年7月仲裁庭推翻專家小組報告,認為中國法院的禁訴令(anti-...

專利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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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在一定的法定期間內,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從事專利範圍內容的製造、販賣、為販賣之邀約、使用或進口等行為,上述一定的法定期間,便是「專利權期限」。 專利權從公告日那天開始給予專利權;發明專利權的到期日是申請日起算20年、新型專利10年,設計專利為15年。專利權的保護並非從「申請日」開始計算,而是從「核准公告之日」才開始受到保護。 專利申請經核准審定後,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交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設計專利權期限...

Wyeth案USPTO敗訴 將改變PTA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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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Federal Circuit,Fed. Cir.)於2010年1月7日公布Wyeth v. Kappos案判決結果:USPTO專利權期間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PTA)法規詮釋、計算方式皆有違35 USC 154(b)規定,故判USPTO敗訴。獲悉訴訟結果後,USPTO於11日表示將重新修正PTA計算方式,並於21日宣布該局和美國司法部將不再針對本案上訴。 由於本案宣判後許多專利權人可能會跟進要求重計PTA,USPTO 21日已於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正式公告配套辦法。凡是2010年3月2日以前公告的專利,專利權人...

TIPO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 已於2022年12月1日生效: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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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基準」第1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1章、第3章至第8章、第14章、第17章、第19章、第20章已於11月初修正完成,並於2022年12月 1日生效。智慧局TIPO表示,為配合法規解釋及司法判決落實於專利案件程序審查,這一次的修正除修正各章節內容外,也同時導入案例式說明,希望能讓各界清楚理解審查實務情形。另一方面,為因應後疫情時代之數位轉型趨勢,TIPO放寬了專利申請案檢附證明文件採電子簽署之態樣,期使審查基準更臻完善。 TIPO整理了這一次修正重點,歸納如下: (1) 第一章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程序 1.2.4 電子送件之簽署一節,因應電子簽章發展趨勢,基於專利...

以美《專利法》第284條判例法為基礎,從Paper案判決反觀台灣專利侵權在損害賠償上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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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於販售專利產品時有搭售之產品,且該搭售產品會因專利侵權行為而有銷售量之損失。對此,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已有判例法 — 專利權人依美《專利法》第284條(35 U.S.C. § 284)請求地方法院核予其所失利益為損害賠償。本文意在介紹此判例法之緣起,即Paper Converting Mach. Co. v. Magna-Graphics Corp.案(Paper案)判決與其所認可的「整體市場價值原則」(entire market value rule),以供台灣司法實務界參考。 背景 Paper案的原告公司Paper Converting Machine(Pape...

淺談兩岸專利優先權主張復權、新增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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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於第36條以及第37條新增優先權主張恢復、增加與改正的權利。台灣也有優先權復權制度,二者的規範初看有類似,但實際操作上仍有不同。 對岸法令 於2023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6條以及第37條,分別規定優先權主張的恢復、增加以及改正。二條文分別如下: 第36條 申請人超出專利法第29條規定的期限,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屆滿之日起2個月內請求恢復優先權。 第37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要...

PCT案進入EPO收Rule 161/162 communication 可以不回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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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案進入EPO後,按例會收到Rule 161/162 communication。申請人可以不回覆這份官函嗎?

以實例說明,台應參酌「物品專利所生產之物」計算專利侵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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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專利權人可根據台《專利法》第58條主張「他人未經同意而使用該物之行為」屬專利侵權行為,但如何依同法第96條請求損害賠償?而能否以專利物品所生產的產品來計算?值得討論。本文將先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25案)為例,來說明目前台灣司法實務的問題,再透過2則美國判決來建議台法院應如何參酌侵權人實施其物品專利所生產之物,計算專利侵權損害賠償。 25案之問題 25案系爭專利為新型專利證書號第105185號「壁紙包含發泡材料於浪板內層之浪板製造機結構」。該製造機生產含隔熱材料之多層式浪板,為建築業界所採用之簡單架構式構築材料。該浪板以數個金屬面層板材所組成 — ...

番外篇:第一個發明專利其實是新型? 驚見審了40年的專利!第一個新式樣專利權人是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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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慶祝專利法公布施行80週年,智慧局分別就專利法制、專利訴訟制度及專利制度對企業發展智財權之影響3大議題,邀請大師撰文。如果大師的文章是台灣專利史的「正史」,那筆者這一篇可以算是台灣專利史的「番外篇」,從比較有趣的角度讓讀者多了解一點台灣的專利發展歷程。 笫一個台灣專利:消失的申請號000001? 只要利用TIPO的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搜尋,便不難發現台灣的第一個專利是公告號000001的硬蔗板之製造;此為新型專利,是台糖小港糖廠的專利(前身為日治時期台灣製糖株式會社後璧林製糖所)。圖2的專利公告指出,「除將該項發明陳列於本局專利品陳列室以供各界參觀外,特此公告周知。」由此可見,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