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專利代理人協會到訪北美智權 就兩岸專利代理業務優缺點及挑戰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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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慶市專利代理人協會在會長劉小紅帶領下,一行9人到訪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與北美智權總經理許鍾光及該公司一級主管就專利及智財服務各方面問題充分交換意見。

淺談日本發明單一性判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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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單一性的判斷,雖然被世界五大專利局(IP5)列為需調和的項目,然目前世界各國的判斷方式仍有很大的分歧,即使是在同一個國家內,也常因政策目的改變而進行修正。

判斷專利適格性與充分揭露條件之交會:由McRO, Inc. v. Bandai Namco Games案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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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在McRO, Inc. v. Bandai Namco Games判決中,說明適格性判斷挾雜充分要件判斷時,應如分別二者有詳細說明,或可做為二者區別的指導原則。

中國大陸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上訴之部份IP案件, 將直接由最高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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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於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通過,當事人對技術性較強的民事或行政專利案件(例如積體電路、電腦軟體等),或是其他智慧財產權案件(例如營業秘密、壟斷等)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並提起上訴者,將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的知識產權法庭審理,此新法將自2019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藏鏡人或蜘蛛人 — 淺談日本以人頭名義提起異議的優劣點與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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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借人頭提起特許異議在實務上廣被使用,已經是不爭的事實。而特許廳雖然不贊成這種方式但卻無力阻止。不過,這種方式對於異議提起人來說真的有利無弊嗎?為何特許廳不歡迎這種方式?

美國專利複審程序中Claim Construction標準變更帶來的可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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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於2018年10月11日正式公告了專利複審程序中Claim Construction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的標準變更,從原本的BRI標準(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最寬廣合理解釋),變更成Phillips標準。

如何避免踩到歐洲專利修正地雷 –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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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智權報220期《如何避免踩到歐洲專利修正地雷 ─ I》一文,本篇將繼續介紹歐洲專利在修正上常見的問題,內容將包含EPC Art. 123(2)以及EPC Art. 84的規範。

對新型專利人未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書之警告行為就是侵害商譽之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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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會的家庭組成多是小家庭,尤其是家中成員有女生的話,多會購買手工製作點心的機器,如烤三明治機、鬆餅機、烤雕魚燒機、以及章魚燒機…等,除了可以自己動手做以外,還可增加家庭樂趣,而在網購網站中,也充斥著各式各樣DIY製作點心的機器。 李先生是相關產品的製造商,某一天他在探詢競爭對手產品的功能時,發現有一款產品的諸多功能可以說是目前市面上獨一無二的創新。經研究該產品後,李先生發現有更好的方式可以呈現近似的功能,於是請合作的製造商依其設計要求製造產品。經過多次測試與修正後,產品如期上架販售。 新產品上架後某一天,李先生忽然收到律師事務所的專利侵權警告信函,信函中指出前述...

IEEE專利政策之合理權利金:採最小可銷售合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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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2月8日,全球主管Wi-Fi通訊標準的組織電機電子工程師學會(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IEEE))的董事會,投票通過修正其專利政策。

淺談日本拒絕查定不服審判時的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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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期的「前置審查知多少」一文中,曾提及申請人在日本提出拒絕查定不服審判請求時,可考量一併提起適度之修正,以啟動前置審查程序,為自身的案件爭取更多的獲准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