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變局:專利法修正延宕,法院與國知局角力浮上檯面

0
自2008年中國大陸專利法完成第3次修正,距今已有10年時間。若是根據7、8年一次大修正的慣例,應該早在2016年前後完成第四次修正,但這項修法工作拖延了四年還沒完成,在立法程序非常講求效率的中國大陸,可說十分罕見。 「現在看到的版本,未必就是最後的定稿,」北京律盟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資深顧問林斯凱指出,第四次修正中的爭議比過去都大,不但企業界各自有不同的聲音,連政府部門之間都難以產生共識,導致立法期程一拖再拖,「現在誰也不敢說,什麼時間之前一定可以完成立法。」 舉例來說,2018年底中國國務院提出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就與2015年國知局的版本大相逕庭,除了職務發明...

暫時停止呼吸之後 — 淺談日本專利年費逾期繳納之救濟

0
符合專利法之規定而獲准專利者,受國家法律保護而擁有排除他人實施其專利之發明之權利,惟經核准獲得專利權者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或稱維持費)來取得並維持專利權。實務上,專利權人難免會有對於年費管理有疏漏的時候,若超過原繳費期限,而且遲誤年費補繳期限而未繳費時,會導致專利權消滅。在國際立法例上,例如專利法條約(PLT)第12條、歐洲專利公約(EPC)第122條、專利合作條約(PCT)施行細則第49條第6項、中國大陸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條皆有相關申請回復權利之規定(在此亦稱為復權程序),讓一度滅止的專利權有機會再次回復到存在的狀態。 本文基於日本特許法及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簡要說明在日本遲誤年費繳...

網站內容外包的著作權侵權風險

0
「網路」已經成為事業和客戶發展商業關係的重要管道。以旅行社為例,除了傳統的實體與旅客接觸之外,以網路來提供旅客選擇旅遊商品的方案並直接訂購旅遊行程,此已成為一種電子商務模式。 儘管不是採取電子商務模式,當一間旅行社要接觸客戶並宣傳期旅遊商品時,網路宣傳會是一種必然的方式。公司藉由網路頁面介紹景點或旅遊資訊,這些旅遊資訊雖然可吸引客戶,並協助瞭解旅遊商品,不過當旅行社把此宣傳內容交給非自己公司內的人員完成時,必須要小心網站內容的完成作品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內容物來源 旅行社網站上的網站整體設計、文字、圖畫、圖片、照片、動態影片、或聲音等等內容物,如果來源合法,則前述的著作...

大陸論文爭議多:作者被迫交出著作權還要支付版面費?

0
在大陸,論文類作品的著作權到底該如何確定? 這原本不應該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但是,由於各類新型商業模式的出現,反而成為了備受爭議的話題。 圍繞論文類作品引發的著作權爭議很多,包括因「論文代寫」引發的著作權歸屬之爭,也包括因「論文發表」或「知識傳播」引發的著作權之爭,當然,有關抄襲或合理引用的邊界更是矛盾交織。 目前存在大量因學位論文版權問題而引起的侵權糾紛,充分反映了大陸當前碩博士學位論文授權的複雜情形。 例如,2007年王長樂等6名博士及2008年近千名碩博士,提告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碩博士學位論文著作權糾紛案,或是2008年104名碩博士控告中國學術期刊(光盤...

國外掀起區塊鏈商標侵權戰: BLOCKCHAIN可否被人註冊商標?

0
近幾年來,區塊鏈(blockchain)是一個很紅的網路技術,其相關的貨幣技術與各種應用,引起許多人關注,也有不少公司開始從事區塊鏈的相關加密貨幣交易或服務。有趣的是,blockchain這個英文字,可否被某家公司註冊為商標,並禁止其他公司不能使用blockchain這個英文字作為商標,否則構成侵權?2018年在美國起訴的Blockchain Luxembourg v. Paymium訴訟案,就是這樣的有趣案件,而這則案件在2019年8月法院做出初步判決。 2018年9月,原告Blockchain Luxembourg公司和美國Blockchain公司(以下合稱Blockchain公司)...

案情反推諜對諜:調查局調查官教你如何就營業秘密案件搜證

0
專利有三要件: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營業秘密也有三要件:秘密性、經濟性、保密措施。然而,後者可不像前者一樣,有法律條文的清楚定義解釋,反而是有很多糢糊的灰色地帶,在推行及執法上也沒有既定的SOP,而這也是企業在採取營業秘密保護公司的智慧財產權時的難點及痛處。像專利適格性中的「新穎性」於採先申請制的國家及地區而言,主要是以沒有前案為主,就算是特殊的例外,也可以優惠期來輔助解釋,只要按著程序走,以專利保護智財權基本上沒什麼難度;然而,「秘密性」卻沒有什麼準則,搞不好就企業內部已為了什麼是秘密什麼不是秘密而吵翻天,而且秘密性也會隨著時間推延而改變,三年前的秘密到了三年後可能已不是秘密了。因此,...

從歐洲法院判決看物品造形之純功能性問題

0
無論在商標或設計領域,如何認定屬於純功能性,長久以來一直是個複雜的問題。本篇旨在從商標及設計兩方面,簡要彙整歐洲法院判決如何解讀功能性排除規定以及其考量依據,供各方參考。 物品造形可受到不同智慧財產制度保護,但在註冊商標與設計時必須符合功能性排除規定(即非「純功能性」),無論在我國、美國或歐盟皆然,例如我國商標法第30條規定,商標若「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不得註冊;又如專利法第124條規定,「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不得受設計專利保護。在歐盟,歐洲法院雖已多次解釋商標之功能性排除規定,惟遲至2018年,始針對設計之純功能性問題表示意見,試分述兩者如下。 在歐盟商標方面 本...

透過近期CAFC判例看手段功能用語對專利的重大影響

0
手段功能用語 (means-plus-function),或稱為功能性限定,是一種常見的申請專利範圍寫法,其對於日後保護範圍的解釋有很大的影響。近期 (2019年8月12日)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 (CAFC) 於MTD PRODUCTS INC. v. IANCU一案決定中,撤銷了先前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 (PTAB) 做出的專利無效裁定,其中翻轉的關鍵就在於主要技術特徵是否能判斷為手段功能用語。CAFC於決定書中提到,手段功能用語的判斷主要依據申請專利範圍中是否具有足夠且明確的實質性特徵 (例如結構、成分、步驟等)、而非僅依據申請過程中的申請人主張,另外說明書是否記載相應的實質實施方式 ,也不...

PTAB專利舉發結果出爐後,當事人是否適格向CAFC請求救濟? ─ 比較美國與台灣專利複審/舉發制度

0
在美國,當專利複審(相當於台灣「專利舉發」制度)申請人對USPTO的審查結果不服,欲對該行政處分向美國法院提起上訴時,因美國憲法的限制,並非所有申請人均具有「當事人適格」。換句話說,若申請人不具美國憲法所規定得向法院提起上訴的資格,USPTO的處分即為最終決定,無法再向法院請求救濟。但是,如何判斷申請人是否取得當事人適格即生眾多解釋上的爭議,因此,CAFC近年來持續以判決說明之。本文將介紹美國相關案例,並納入台灣「專利舉發」程序一起比較,以提供完整的制度爭議介紹。 美國國會於西元2011年以《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案》(AIA法案)於USPTO行政體系下建立「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

《專利大數據-5》TIPO告訴你如何從專利檢索看產業分析 (III)

0
繼前期《專利大數據-4 TIPO告訴你如何從專利檢索看產業分析 (II)》一文後,本刊期繼續分享TIPO資料組組長高佐良「從專利檢索看產業分析說明會」其他菁華部分。本期重點介紹專利布局的6個面向,及如何尋找專利的第二曲線,以成就策略式專利布局。 很多人的刻板印象是專利就是談技術,但TIPO資料組組長高佐良認為要談專利必須顧及三個面向,分別是技術、市場及法律,三部分結合形成3D坐標,這才是在做專利技術分析時應該全盤考量的。但是,高佐良指出假如現在要做的是產業分析,情況又不一樣,必須把「時間」也納入。他舉例說:曾雅妮曾經是女子高球的世界冠軍,但我們能不能用台灣女子高球世界第一來形容呢?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