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著作權之爭:文創產業的著作權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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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文創產業來說,著作權就像命脈一樣重要,卻也是最難保護、最容易被侵害的一塊。雖然著作人在完成創作的當下就獲得著作權,但可能因為受雇他人或是外包契約,都會讓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有所不同。因此要發起著作權訴訟前,第一件事必須先釐清:著作權到底是誰的? 文創熱潮,連AI都來參一腳! 2017年5月19日,人工智慧微軟小冰正式出版詩集《陽光失了玻璃窗》,成為首部100%由人工智慧創作的詩集,意味著微軟宣佈小冰已經具備人工智慧創造的能力。微軟小冰學習了1920年以來中國519位詩人的現代詩,通過深度神經網路等技術模擬人類的創作過程,花費100小時、10000次訓練以後,才擁有的現代詩歌的創作能力,...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8/15上路,一年內最低稅率只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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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最關注的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總算要上路!總統府7月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後,包括財政部、經濟部及金管會都已預告相關子法,經濟部更針對子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並於8月2日再次公告。經行政院核定,專法預計將在8月15日上路。 為了吸引個人匯回境外資金,以及鼓勵公司將境外轉投資收益回台進行投資,根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台商境外資金若在兩年內匯回專戶,可享第一年8%、第二年10%優惠稅率;若進行實質投資,稅率可再減半,等於最低只要被課4%。 適用對象、範圍 個人:匯回境外資金 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

是姓名權還是商標權?淺談「藝名」使用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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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姓氏或姓名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是商業上普遍所見之現象。若使用的是知名人士姓名或藝名,其不僅可作為來源指示,往往亦蘊含著某種形象、品味或才智專業,與著名商標同樣能有效刺激消費,因此所挾帶之經濟利益不容小覷。不過,與著名商標不同的是,姓名或藝名之使用不只涉及商標保護,同時亦關係到姓名權與個人形象保護,其法律問題自較複雜。 有關藝人與經紀公司解約後之藝名使用爭議,迄今尚未出現相關法院判決,本文提出幾點看法,供各界參考。 基於知名藝人姓名或藝名之群眾號召效果,除了本人或經紀公司申請商標註冊外,第三方為利用藝人名氣而擅自註冊商標之情形屢見不鮮,而近年來也不乏因藝人與經紀公司解約產生...

美國商標申請新規定8月3日生效 劍指來自中國的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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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公告,自2019年8月3日起,外國申請人將無法直接提交美國商標申請案,必須透過美國執業律師代表,才能提交其美國商標註冊申請。「外國申請人」指的是其住所或主要營業地點在美國境外者,即使是擁有美國子公司的外國公司也不能例外,必須由代表他們的美國律師來送件。USPTO之所以實施新的政策,跟最近幾年來自中國申請人的商標註冊數大幅提升有很大的關係:自2013年至2017年間,來自中國的商標註冊申請量增加了1200%。 USPTO於2019年7月2日發出公告,指出自2019年8月3日起,如果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法定永久居住地或是主要業務所在地是在美國境外的話,必須要透過...

不著急版的美國專利申請程序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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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也有申請人想知道怎麼在美國慢一點領證,為此,我們來談談慢板的美國專利申請程序。 世界分24個時區,每區各過各的時間,就算同個時區,百百款的人當然也不是人人朝九晚五。專利申請自亦有百百款的需求,常有很著急的申請人想知道如何快一點拿到專利,但的確也有很不著急的申請人想知道怎麼慢一點領證。針對後者的需求,我們來談談慢板的美國專利申請程序選項。 程序階段 可能選項 補充說明 已先在其他國家申請專利者,通常可主張其優先權,如此,只需趕得及在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向USPTO遞交正式申請案即可。 USPTO一般按申請順序安排實審...

令和第一案:專利權被侵害的損失如何計算? — 從日本知財高裁的大合議判決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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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低調的專利審查過程,取得專利權之後的侵權訴訟往往更能獲得大眾的矚目。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額度可說是專利制度發揮其功用的關鍵所在,然而,目前我國的專利實務上對於損害賠償的計算似乎並沒有明確的標準。 日前(2019年6月7日),日本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以下簡稱知財高裁,大致對應於我國的智慧財產法院)做出了令和元年第一件大合議判決(案號:平成30年(ネ)10063號),提供了專利侵權事件中的損害額計算方式的判斷基準。由於此判決是由知財高裁的大合議部(特別部)的五人合議所做出的判決,因此可說是提供了知財高裁整體(第一部到第四部)對於損害額計算方式的見解,具有相當高的重要性,值得注意。 ...

沒有說明書支持仍想要擴大保護範圍? CAFC:具有非重要+可預期特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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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如果沒有說明書支持,就不可以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然而,在近期 (2019年7月5日) 的In Re Global IP Holdings一案中,CAFC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 撤銷了PTAB (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 決定、認為即使得不到說明書支持,只要欲擴大之特徵並非此專利的重要技術特徵、同時又具有可預期特性,就可能可以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 案件背景 專利權人Global IP Holdings, LLC擁有US 8,690,233 號美國發明專利,此專利是關於鋪有地毯的汽車載重地板(carpeted automotive vehicle load floors) 技術,如...

印度高等法院肯認「出口」屬藥品試驗免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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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合議庭(Division Bench of the Delhi High Court)維持該院下級審獨任法官的判決見解(Single Judge’s decision),認定若學名藥廠是基於其他國家藥品上市之試驗目的,而「出口」(export)專利尚未屆期藥品的行為,係涵蓋於印度專利法第107條A項有關試驗免責規定範圍,不當然視為侵權行為。然而,若是系爭出口行為有違反比例原則而故意侵害專利權人合法權益之虞,則須以其所列舉之10項審查因素作為是否核發出口禁制令的個案判斷標準。本文除介紹本印度案例外,將以此對比台灣相關專利法制。 學名藥廠試驗免責 在原開發藥...

電視節目IP的兩個面向:著作權和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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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電視台廣告收益的下降,造成電視節目的製作成本回收不易,「置入性行銷」成了電視台增加營收的萬靈丹。「置入性行銷」又稱「產品置入」(product placement),係指將商品相關資訊(例如產品名稱、品牌、商標等)融入於電視節目中,以讓商品產生吸引力而增加觀眾購買慾望,而商品提供者對節目製作單位有相對的資助。 置入行銷的商品可能來自供應商或節目製作單位自製。不幸的是有不肖商人會販賣仿冒品,而在販售同時會利用相關節目的片段畫面。此未經同意的著作利用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侵權人將電視劇畫面用於商品販售活動中,使消費者誤認相關商品已獲得節目權利人之授權,或欺騙消費者而讓其購買仿冒品,此已經超...

馬來西亞下議院通過2019商標法案,現在允許申請註冊嗅覺商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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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在馬來西亞只有名稱,簽名,標籤,文字,字母、數字、圖形等內容可以註冊為商標,我們一般稱之為傳統商標。然而,馬國政府認為1976年商標法 (Trademark Act 1976﹝Act 175﹞) 已不合時宜,需要修改,將其範圍擴大才能跟上時代的步伐。 隨著2019商標法案 (Trademarks Bill 2019)於2019年7月2日於馬來西亞下議院(Dewan Rakyat)二讀通過,現在已允許企業將氣味,聲音,形狀和顏色等註冊為商標;也就是說,如果你研發出一種獨特的香氛、或是香氣撲鼻的佳餚,現在已經可以在馬來西亞對這些氣味進行智財權保護。 馬來西亞國內貿易和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