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停止呼吸之後 — 淺談日本專利年費逾期繳納之救濟

吾思/資深專利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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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專利法之規定而獲准專利者,受國家法律保護而擁有排除他人實施其專利之發明之權利,惟經核准獲得專利權者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或稱維持費)來取得並維持專利權。實務上,專利權人難免會有對於年費管理有疏漏的時候,若超過原繳費期限,而且遲誤年費補繳期限而未繳費時,會導致專利權消滅。在國際立法例上,例如專利法條約(PLT)第12條、歐洲專利公約(EPC)第122條、專利合作條約(PCT)施行細則第49條第6項、中國大陸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條皆有相關申請回復權利之規定(在此亦稱為復權程序),讓一度滅止的專利權有機會再次回復到存在的狀態。

本文基於日本特許法及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簡要說明在日本遲誤年費繳納期限提出救濟時可以被認可的主觀要件及其他要件,並對應比較我國的相關規定,以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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