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隨著全球經濟向數位化與虛擬化深度轉變,電腦生成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 GUIs)與圖標(Icons)已不再僅僅是電腦程式的附屬視覺元素,而是構成產品使用者體驗(UX)與品牌辨識度的核心資產。在美國專利法體系中,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長期以來扮演著保護這些數位美學創新的關鍵角色。然而,傳統的法律解釋框架一直受限於 35 U.S.C. § 171 中關於「製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的實體要求,這導致了在面對擴增實境(AR)、虛擬實境(VR)、全息投影(Holograms)等新興技術時,專利保護的範圍與靈活性出現了嚴重的法制滯後。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2026年3月13日在聯邦公報(91 FR 12394)正式發布了《電腦生成界面與圖標相關設計專利申請審查補充指南》(Supplemental Guidance for Examination of 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s Related to Computer-Generated Interfaces and Icons,下稱《2026 補充指南》),這標誌著美國數位設計保護政策的一次重大飛躍[1]。這份指南不僅是針對 2023 年初步指南的修正與擴充,更是對長達30年的設計專利審查標準進行了根本性的現代化調整。其核心意義在於打破了數位設計必須依賴「實體顯示面板」(Display Panel)的傳統枷鎖,承認了在特定條件下,數位影像本身與電腦系統的結合即可構成受保護的製品設計[2]。
設計專利「製品」要求的法理演進與侷限
根據美國專利法第171條(35 U.S.C. § 171),設計專利的授予對象必須是為「製品」所創作的新穎、原創且具裝飾性的設計[3]。在法律解釋上,這意味著設計不能脫離實體物而獨立存在,即所謂的「設計本身」(Design per se)不具備專利適格性[4]。
從 Strijland 裁定到螢幕邊界的枷鎖
1992 年的 Ex parte Strijland 案是數位設計專利史上的分水嶺。該案確立了電腦圖標若要符合專利適格性,必須被視為應用於顯示螢幕的「表面裝飾」[5]。基於此裁定,USPTO 發展出了一套嚴格的繪圖與敘述規則:申請人必須在圖式中以實線或虛線勾勒出顯示面板或電腦螢幕的輪廓,以證明該設計是與某種物理產品結合的。這項實務操作後來被非正式地稱為「阿米巴原蟲規則」(Amoeba Rule),因為申請人常被迫在精美的圖標外圍畫上一個簡單的長方形或圓形虛線,僅僅是為了滿足形式上的製品連結[6]。
2023 年初步指南的侷限與反彈
隨著科技進步,數位界面開始脫離傳統螢幕,轉向投影、抬頭顯示器與虛擬空間。USPTO在2023年曾試圖更新指南,但當時的立場卻趨向保守,依然堅持圖式必須完整揭露設計所依附的實體載體(如顯示器的一部分)[7]。這一要求引發了產業界與智財組織(如 INTA、AIPLA)的強烈反對。利益相關者指出,強迫數位界面必須與特定螢幕掛鉤,不僅忽略了「無螢幕」界面的存在,更限制了專利權人對抗跨平台侵權行為的能力[8]。《2026 補充指南》正是為了回應這些批評,透過更具彈性的法理詮釋,試圖在數位設計的「抽象性」與法律要求的「具體化」之間尋求新的平衡[9]。
| 時間 | 關鍵事件 / 文件 | 核心原則與影響 |
| 1992 | Ex parte Strijland 裁定 | 確立圖標為「表面裝飾」,需依附於顯示面板[10] |
| 1995 | 首次電腦圖標審查指南 | 正式要求圖式需描繪螢幕或顯示面板[11] |
| 2016 | Samsung v. Apple 最高法院裁定 | 定義「製品」可為產品本身或其組件,放寬了損害賠償計算範圍[12] |
| 2020 | 資訊徵求 (RFI) | 徵詢公眾關於新興技術(PHVAR)對製品定義的看法[13] |
| 2023 | 2023 補充指南 | 強化圖式揭露要求,維持對傳統螢幕的依賴[14] |
| 2026 | 2026 補充指南 (91 FR 12394) | 移除顯示面板繪圖要求,明確支持 PHVAR 界面適格性[15] |
表1. USPTO在處理電腦生成影像方面的重要歷史節點;整理製表:北美智權報 / 李淑蓮
《2026 補充指南》之核心變革
《2026 補充指南》最顯著的變革在於簡化了設計專利申請的形式要求,同時擴大了受保護標的的範圍。
移除顯示面板圖式之強制性規定
在新規之下,USPTO 廢除了MPEP § 1504.01(a) 中關於「圖式必須描繪顯示面板或其一部分」的要求。這意味著,如果申請案的標題與權利要求已經適當地識別出一個製品(例如電腦、顯示器或電腦系統),申請人可以選擇在圖式中僅顯示界面或圖標本身,而無需再繪製那些無關緊要的硬體邊框[16]。
這項變革不僅降低了繪圖成本,更重要的是消除了對權利範圍的潛在限制。以往,如果圖式中包含特定的顯示器輪廓,被告可能會辯稱其侵權產品的螢幕形狀不同,從而規避侵權判定。現在,透過移除圖式中的硬體限制,專利權可以更直接鎖定數位設計的視覺特徵[17]。
權利要求語法的現代化放寬
《2026 補充指南》對申請文件的語法展現了前所未有的包容度。過去,審查員常傾向於要求使用「具有界面之顯示螢幕」(Display screen with GUI)這類將設計視為硬體附屬品的措辭 。然而,新規明確接受使用介系詞「用於」(for)的語法,例如:
- 用於顯示螢幕之圖標 (Icon for a display screen) [18]
- 用於電腦之圖形使用者界面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a computer)[19]
- 用於電腦系統之投影界面 (Projected interface for a computer system)[20]
這種「Flip the grammar」的策略讓設計元素主導標題,製品則緊隨其後作為連結載體 。USPTO 認為,「用於…之電腦」的說法足以表明該設計是為了特定製品而創立,而非脫離物質的純藝術創作[21]。
擴展製品識別範圍至「電腦系統」
在過往實務中,製品通常被窄化為單一的顯示裝置(Monitor, Screen)。《2026補充指南》則允許申請人將「電腦系統」(Computer System)識別為製品[22]。這對於雲端運算與分布式系統環境下的界面設計至關重要。當一個界面是由遠端伺服器生成並傳輸到終端顯示時,將整個「系統」視為製品載體,比單純鎖定在某一台終端裝置上更符合現代資訊科技的運作邏輯[23] 。
PHVAR技術領域:突破實體顯示的法制屏障
《2026 補充指南》最具前瞻性的部分在於其對投影、全息、虛擬及擴增實境(Projected, Holographic, and Virtual and Augmented Reality,PHVAR)設計的明確背書[24]。這些技術的共同特點是界面不再存在於固定的物理螢幕上,而是動態地呈現在空間、環境表面甚至使用者的視網膜中[25]。
投影與全息界面的法律適格性
針對投影界面(如投影在牆上的虛擬鍵盤)或全息圖標,USPTO 確立了兩項關鍵的准入標準:
- 製品連結性:界面必須被聲明為「用於電腦或電腦系統」,這確立了其作為機器產物的法律地位[26]。
- 非暫時性本質:雖然影像本身由光線組成,但它是根據預設程序生成並可重複呈現的視覺設計,而非隨機的自然現象[27] 。
In re Hruby案與「依賴性設計」的認可
為了支持此一擴張性解釋,《2026 補充指南》深度引用了1967年的 In re Hruby 案例。在該案中,法院裁定噴泉噴出的水柱形狀可以獲得設計專利保護,理由是水柱雖然是流動且依賴噴頭與壓力產生的,但它與生成它的設備(製品)具有明確的因果連結[28] 。
USPTO 將此邏輯套用到 PHVAR 技術[29]:
- 正如水柱依賴噴泉設備存在,數位界面依賴電腦與光學組件存在。
- 「設計依賴於其外部事物而存在」並非拒絕給予專利保護的理由。
- 電腦生成的界面不是「大自然的作品」,而是經過編程設計的「製品外觀」。
| 特徵 | 傳統 GUI / 圖標 | PHVAR 界面 (投影/VR/AR) |
| 視覺載體 | 物理顯示面板 (LCD/OLED) | 空氣、環境表面或虛擬空間 |
| 傳統核駁風險 | 繪圖不合規 (缺乏螢幕) | 法定標的不適格 (被視為抽象影像) |
| 新規下製品定義 | 電腦顯示螢幕 | 電腦系統或投影系統 |
| 推薦繪圖策略 | 省略螢幕輪廓,專注於 UI 元素 | 使用透視視圖展示空間中的佈局關係 |
| 功能關聯 | 靜態或動態顯示 | 與實體環境或虛擬物件互動 |
表2. 對比PHVAR 技術與傳統GUI在設計專利申請上的關鍵差異;整理製表:北美智權報 / 李淑蓮
實務範例深入剖析:合規性之邊界
《2026 補充指南》提供了9個審查範例 (Example 1-9),旨在具體化「製品要求」在不同語境下的執行方式 。這些範例是目前申請人與審查員溝通最重要的工具[30]。
合規範例之共同邏輯:建立法律錨點
在所有合規的範例中,無論圖式中是否包含螢幕,文字描述都成功地將設計錨定在了某種製品上;以下為部分審查範例。
- 範例 1 (傳統模式):標題為「具有圖標之電腦顯示螢幕」(Computer display screen with icon),圖式用虛線顯示螢幕。這是最安全但權利範圍最窄的做法。

- 範例 4 (純圖標模式):標題為「電腦顯示器上的紙張堆疊圖示」(Paper stack icon for a computer display screen),圖式中完全沒有螢幕。這被判定為合規,因為標題中的「用於…之顯示螢幕」已足以將圖標與製品連結。

- 範例 7 (投影模式):標題為「用於電腦之投影鍵盤界面」(Projected keyboard interface for a computer)。圖式為電腦鍵盤介面的透視圖,展示了新設計。圖中虛線所示的計算機不屬於所要求保護的設計的一部分。圖中虛線所示的投影線也不屬於所要求保護的設計的一部分。這是最安全但權利範圍最窄的做法。

- 範例 8 (投影模式):標題為「用於電腦之投影鍵盤界面」(Projected interface for a computer system),即使圖式僅顯示鍵盤排列,由於標題指向「電腦」,因此符合35 U.S.C. 171。

- 範例 9 (純 GUI 模式):標題為「用於電腦之圖形使用者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a computer)。此範例最具指標性,它確認了只要標題明確,GUI 本身即可作為權利要求的主體,而無需任何硬體背景圖。

- 範例 10 (VR模式):標題為「適用於電腦的虛擬實境摩托車介面」(Virtual Virtual reality motorcycle interface for a computer)。此範例假設圖1-3提供了足夠的視圖,足以構成 37 CFR 1.152 所要求的對設計外觀的完整公開。但是,申請人仍必須確保在提交的申請中對設計進行充分的公開。

非合規範例之警示:避免抽象化
非合規的範例(如範例5)則展示了最常見的陷阱:標題與權利要求過於抽象。如果標題僅為「圖標」或「影像」,且圖式中也沒有任何指示硬體載體的線條,USPTO 將會以 35 U.S.C. 171 進行核駁,因為這被視為一種「脫離實體的圖像」(Disembodied Picture)。

如前所述,範例5所要求保護的設計不符合35 U.S.C. 171規定,原因為(1)標題、權利要求和說明書均未提及任何製成品;且(2)附圖也未描繪任何製成品。這顯示在新規定下,標題的法律效力被大幅強化。標題不再只是行政標籤,而是決定專利適格性的實質要件。
利益相關者之角力:產業支持與學術質疑
《2026 補充指南》的發布也不是在毫無爭議的情況下達成。根據 Regulations.gov 的紀錄,USPTO 收到各種不同的反饋,反映了科技界與法律學界對「數位專利」界限的不同認知。
產業界的積極推動:以 Apple 為首
包括 Apple 在內的科技領先企業對指南表示高度支持。Apple 在評論中指出,無須修改法律條文,僅透過行政解釋的調整即可保護這些前沿技術[31]。產業界認為,現有的 Samsung v. Apple 裁定已為「製品」提供了足夠廣泛的解釋空間,而 2026 補充指南只是將這種空間落實到審查實務中[32] 。
學術界的憂慮:過度擴張與「無形」設計
然而,一群法律學者(包括來自芝加哥大學、聖母大學、柏克萊與哈佛的教授)提出了強烈質疑。他們認為,將電腦圖標與界面視為設計專利適格標的本身就是一種錯誤的擴張[33]。學者們擔心,若允許設計專利脫離特定的物理結構,可能會導致專利權的過度擴張,進而阻礙軟體領域的創新競爭。此外,有學者指出,這種轉向可能使設計專利與版權(Copyright)之間的界限變得更加模糊[34]。
專業組織的技術微調:AIPLA 的觀點
美國智慧財產權法律協會(AIPLA)則採取了更務實的中間路線。AIPLA 認為這是一項「微調」,旨在將那些由電腦程序驅動但非顯示在傳統面板上的設計納入保護。他們提出一個創新的論點:當影像不需要螢幕即可呈現時(如全息圖),與該影像相關聯的「電腦處理器」應被視為充分的製品載體[35]。這一建議在補充指南對「電腦系統」的接納中得到了部分體現。
全球數位設計保護體系之比較分析
在全球智財競爭中,美國、歐盟與中國在數位設計保護上的路徑各異。這種差異性對於需要進行全球佈局的跨國企業而言,是必須深入研究的課題。
歐盟 (EUIPO):全面擁抱數位化
歐盟在2025年及2026年實施的設計法規大改革中,展現了最領先的姿態。歐盟不僅將「產品」的定義明確擴展到數位與非物理創作,更從技術層面徹底改革了申請程序[36] 。
- 動態檔案上傳:自2026年7月起,歐盟申請人可以直接提交影片檔案(MP4 等)來展示界面的轉換與動畫[37]。相比之下,美國目前仍要求透過一系列靜態圖式來描述動態變化。
- 廢除分類限制:歐盟實施「單一申請多項設計」制度,且不再要求這些設計必須屬於同一個洛迦諾分類(Locarno Class),大幅降低了軟體公司保護整套 UI 系統的成本[38]。
- 無實體連結要求:歐盟法律已明確賦予數位界面獨立的法律地位,無需像美國那樣在標題中硬性掛鉤「電腦系統」[39]。
中國 (CNIPA):強調載體與功能性
中國於2026年1月生效的新指南雖然也對 GUI 提供了更多保護,但仍保留了具「中國特色」的嚴格限制[40] 。
- 必須繫於產品:中國依然堅持 GUI 必須顯示在特定產品(載體)上。雖然允許使用「電子設備」作為通用標題,但純粹的圖像在中國無法獲得保護[41] 。
- 排除遊戲界面:與美歐不同,中國明確將遊戲界面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這對遊戲產業的全球戰略構成了顯著的障礙[42]。
- 互動性要求:中國要求 GUI 必須具備人機互動功能,純粹的美學顯示(如牆紙或開機動畫)不在保護之列[43]。
| 比較項目 | 美國 (USPTO 2026 指南) | 歐盟 (EUIPO 2026 實務) | 中國 (CNIPA 2026 指南) |
| 製品/產品定義 | 需透過標題連結「電腦系統」 | 包含數位與非物理創作 | 必須與物理載體繫結 |
| 圖式限制 | 不再強求螢幕,但限於靜態視圖 | 取消 7 視圖限制,接受影片檔案 | 需主視圖、狀態變化圖等 |
| PHVAR 適格性 | 明確支持,視為系統組成部分 | 全面支持,包含 VR/AR | 需特定互動場景方可保護 |
| 寬限期 | 12 個月 | 12 個月 | 僅限特定展覽/會議 |
| 權利範圍判斷 | 專注於裝飾性美學外觀 | 考量整體視覺印象 | 排除純裝飾性/不具互動之圖案 |
表3. 美、歐、中三大智財局在2026年針對設計專利的關鍵政策對照;資料來源:Untethered: USPTO Loosens the Article of Manufacture Requirement for Digital Designs、EU Design Protection: Complete Guide to the 2025 Reform、Introduction to the Guidelines for Patent Applications of Product Designs Involving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 — AIPPI China;整理製表:北美智權報 / 李淑蓮
工業應用情境與產業轉型之戰略啟示
《2026 補充指南》針對特定產業的研發與法律部門提出了新的機會與挑戰。
汽車產業:重新定義駕駛艙美學
現代汽車競爭的焦點已從引擎性能轉向「軟體定義汽車」(SDV)。汽車製造商現在可以更有效地保護其抬頭顯示器(HUD)、投影儀表板以及與車內環境結合的動態界面[44]。透過使用「用於車用電腦系統之界面」的廣泛標題,車企可以建立橫跨多個車型的統一視覺防火牆,而不必為每一種螢幕尺寸單獨申請專利[45]。
醫療器材:邁向非接觸式無菌控制
在外科手術與臨床環境中,投影界面允許醫師在不接觸實體設備的情況下調整參數,這對衛生控制至關重要[46]。新指南確認了這類投影設計的適格性,這將激勵醫療器材公司投入更多資源研發「虛擬手術室」界面,並透過設計專利建構高價值的技術門檻。
AR / VR 與空間運算:建立虛擬領土
在 Vision Pro 或 Quest 等裝置引領的空間運算時代,界面是三維的且與使用者位置高度關聯。補充指南移除螢幕限制後,企業可以直接針對虛擬物件的視覺特徵及其在空間中的排列申請保護[47]。這對於元宇宙(Metaverse)平台建立其獨特的視覺生態系統具有基礎性的法律意義。
智財實務操作建議:最大化設計專利組合價值
針對《2026 補充指南》的新環境,建議企業智財主管與法務人員採取以下具體策略:
申請文件的文字與繪圖戰術
- 優化標題與權利要求語法:捨棄過時的 “Display screen with…” 寫法,改採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a computer” 或 “Icon for a display screen” 。確保權利要求的語言一致地貫穿於整個申請案中 。
- 策略性利用虛線:雖然不再強制要求,但在特定情況下保留部分虛線背景(如投影表面的示意圖)可能有助於界定設計的比例與佈局,並能提高在其他仍要求載體之司法管轄區(如中國)的獲證率。
- 多重製品標識:在某些情況下,針對同一套界面設計,可以分別提交以「用於顯示螢幕」與「用於電腦系統」為標題的申請案。前者能提供具體的載體連結,後者則能提供更廣泛的跨媒介保護。
現有專利組合的維護與升級
- 待決案件的修正:審查中的案件應評估是否可利用補充指南的寬鬆規定,移除圖式中累贅的硬體線條或修正權利要求措辭,以減少35 U.S.C. 171的核駁風險 。
- 提交延續案 (Continuations):對於已獲證的舊專利,如果圖式中包含窄化的硬體邊界,應考慮在15年有效期內提交延續案,並在延續案中採用新規所允許的無邊框繪圖方式,以強化專利組合的進攻性。
- 跨法域優先權管理:在美國利用新規進行簡化申請時,必須意識到這可能影響在國外的優先權主張。如果美國基礎案完全不顯示螢幕,進入中國時可能面臨「新增標的」(New Matter)的挑戰。因此,建議在原始申請中仍保留包含載體的替代方案或詳細說明。
結論:邁向數位設計保護的新紀元
USPTO於2026 年發布的這份《2026 補充指南》,不僅是一份程序性文件,更是美國智財法律對數位文明演進的正式回應。透過將「製品」的要求從狹隘的物理實體轉化為對「機器生成視覺外觀」的承認,USPTO 成功地在不尋求修法的繁瑣過程中,實現了對新興技術的快速適應。
這項改革將數位界面從螢幕的物理邊界中解放出來,與 In re Hruby 的法理邏輯遙相呼應,確立了光影、投影與虛擬設計在工業財產權體系中的合法地位 。雖然學界仍對「抽象影像專利化」存有疑慮,但產業界的需求與全球法制的數位化轉型已成為不可逆轉的潮流。
對於企業而言,《2026 補充指南》提供了一個更寬廣的舞台,但也對專利撰寫的精準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標題不再是形式,而是法律生命的錨點。在全球智財佈局中,如何平衡美國的「系統化保護」、歐盟的「數位化優先」與中國的「載體連結性」,將成為下一世代智財主管的核心考驗。隨著 AI 生成界面與全息互動技術的爆發,我們可以預見,這份指《2026 補充指南》將只是數位設計法律演進的一個新起點,未來更可能促成 35 U.S.C. 171 的成文法修正,最終實現數位資產與物理資產在專利法體系下的完全平等。
備註:
[1] Supplemental Guidance for Examination of 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s Related to Computer-Generated Interfaces and Icons, FEDERAL REGISTER, A Notice by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on 03/13/2026
[2] USPTO Releases Supplemental Guidance on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and Icon Design Eligibilit, Michelle A. Hamson, Dinsmore, March 13, 2026
[3] Request for Information: The Article of Manufacture Requirement, Regulations.gov, Posted by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on Dec 21, 2020
[4] Pixel Perfect: USPTO Issues Expanded Design Patent Guidance for Computer-Generated Interfaces, Icons, and Virtual Reality, PATTERSON, 3.30.26
[5] USPTO Issues Supplemental Guidance on Design Patents for Computer-Generated Interfaces and Icons, WOMBLE BONE DICKINSON, Mar 16 2026
[6] 同註4
[7] U.S. Patent Office Modernizes Design Patent Examination for Computer-Generated Designs, By Elizabeth D. Ferrill; Supriya S. Subramanian; Kelly S. Horn, FINNEGAN, March 20, 2026
[8] INTA Comments on the USPTO’s Interpretation of the Article of Manufacture Requir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Code (PDF), INTA, Last viewed:2026/4/21
[9] Beyond the Display: New USPTO Guidance Opens Design Patent Coverage for Virtual, AR, and Projected GUIs, WOMBLE BOND DICKINSON, Apr 07 2026
[10] 同註3
[11] 同註3
[12] 同註3
[13] 同註1
[14] 同註3
[15] 同註1
[16] 同註1
[17] 同註9
[18] USPTO Expands Design Patent Protection for Computer-Generated Interfaces and Icons, Morgan Lewis, March 13, 2026
[19] 同註18
[20] 同註18
[21] Untethered: USPTO Loosens the Article of Manufacture Requirement for Digital Designs, PATENTLY O, March 12, 2026
[22] The USPTO Unchains Digital Designs, Sterne Kessler, March 12, 2026
[23] 同註7
[24] 同註22
[25] More Than a Formality: Why the USPTO’s 2026 Design Patent Guidance May Matter for AR, VR, Holograms, and the Next Decade of Interfaces, Pierson Ferdinand LLP, Apr 10 2026
[26] 同註22
[27] New USPTO guidance on design patents for computer-generated images sparks debate, Wolters Kluwer, last viewed: 2026/4/21
[28] 同註8
[29] Performing the functions and duties of the Under Secretary of Commer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Director of the USPTO, IPO Association, February 4, 2021
[30] 同註1
[31] 同註27
[32] 同註3
[33] 同註27
[34] 同註27
[35] 同註27
[36] Design Reform-EUIPO-European Union, EUIPO, last viewed: 2026/4/22
[37] The New EU Designs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No. 2026/138: Key Changes and Practical Implications for EU Design Filing Practice, Marks & Clerk, 27 March 2026
[38] EU Design Protection: Complete Guide to the 2025 Reform, Dreyfus, 05/01/2026
[39] 同註38
[40] China Patent Examination Guidelines 2026, EPO, 22.12.2025
[41] Introduction to the Guidelines for Patent Applications of Product Designs Involving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 — AIPPI China, IPLINK-ASIA, 14 April 2026
[42] 同註41
[43] 同註41
[44] 同註9
[45] 同註25
[46] 同註9
[47] 同註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