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形商標專題】商標中含「十字圖」的審查原則:台灣與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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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可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在商標圖案設計時,可能會在圖案中加入「十字圖」記號。但是,倘若該「十字圖」特別醒目獨立,且是採取「白底紅十字」,將會與紅十字會使用的白底紅十字產生混淆,而不准予註冊。此外,商標圖樣中的十字,若讓人誤以為產品有醫療效能,也不能註冊。 智慧財產局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 智慧財產局於2019年6月18日草擬「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並公開徵求意見,以下簡單介紹其重點。所謂的十字圖,指的是「由等長或接近等長,且外沿未經特殊設計之垂直與水平線條所構成的十字圖」。典型的圖案如下: ...

臺灣商標展覽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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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智慧局於2019年5月10日公布了商標申請案審查過程中,當主張國際展覽會之優先權時,認可的展覽會清冊。 首先,先知曉法律上的規範。一般而言,優先權係指相同的商標圖樣以及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台灣互相承認優先權的國家或是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中,提出第一次申請後,可以在該申請日後的6個月內,再於臺灣以相同的商標圖樣以及商品或服務名稱提出申請時,可以主張該第一申請案為優先權案。此時臺灣申請案的申請日就是該優先權日,也是商標審查近似與混淆誤認的基準日。 商品販售就是要公眾知曉該商品,商標是促進商品銷售的有力條件,因此商品可能在各展覽會中,為求市場先機,可能會先將商品與商標一併公開在展覽會...

商標法修法應採納美國商標法之「放棄使用」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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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法中,針對商標「未使用」或「停止使用」已有相關的規定,類似於美國商標法之商標「放棄」(abandonment)的概念。近期正逢台灣商標法修法討論之際,本文將藉由美國三則商標法判決經驗,提供台灣修正之參考。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63條規定,當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註冊商標長達三年時,智慧財產局可依職權或申請來廢止該商標,美國商標法亦有此概念。15 U.S.C. § 1064(Lanham Act § 14)規定一旦商標「已經被放棄」(has been abandoned),則因商標權之行使而受有損害者可提出廢止(cancellation)商標的申請。此外,商標侵權訴訟中亦...

從甘百世案看如何認定商標混淆誤認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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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激烈競爭當中,商標可說是消費者決定購買之重要指標,企業為維護自身商業利益,控訴他人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的糾紛屢見不鮮。然而,混淆誤認之虞的參考因素眾多,實務上判斷難免有所歧異,例如智慧財產法院近期作成之106年度民公上字第5號民事中間判決,其認定結果即與一審判決(105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正巧相反。本文試彙整兩者判決理由(合稱「甘百世案」),找出見解歧異之關鍵並提出若干看法。 在甘百世一案,原告/上訴人The Hershey Company(以下稱「好時公司」)主張被告/被上訴人甘百世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甘百世」)所生產及販售之數款巧克力產品包裝近似於好時公司水...

電視購物頻道如何避免侵害文字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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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頻道的節目會使用文字或圖形來介紹商品,因為節目即廣告,文字或圖形的使用行為與商品有關連性,如果該文字或圖形有與他人商標間相同或近似的時候,則根據商標法第68條,可能發生商標侵害的疑慮。以下,本文將介紹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的民事判決,從中提出節目製播的原則,讓電視購物頻道商能減低商標侵權的風險。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條,電視購物頻道指的是「專以促銷商品或服務為內容之廣告頻道」,性質有別於一般電視頻道,不須遵守節目廣告區隔原則、與置入性行銷或冠名贊助的規定。基本上,電視購物頻道的節目就是商品廣告影片。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即為因文字使用所產生的...

設計公司所設計之商標被撤銷時,對業主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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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設計公司所提供的企業形象規劃服務,包括商標設計和品牌物品(例如招牌、名片、書籍及資料等等),並與業主形成承攬契約關係。根據實務上的經驗,如果設計的商標未能替業主取得商標時,設計公司可能會有損害賠償風險;特別是如果業者另外找他人設計新商標,該損害賠償的範圍是否包括後來設計的費用?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99號民事判決,正提供了此類賠償風險的判斷基礎。 承攬契約是什麼 關於承攬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設計服務契約也屬於一種「承攬契約」,因為設計公司完了設計提案並交給業主使用,或是設計公司會替...

旅館業商標註冊與保護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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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是消費者認識旅館業的重要依據,若能被認可為「著名商標」,對於旅館業來說是非常寶貴的資產。由於「著名商標」並未在商標法中有正式的申請程序,而僅能在商標申請的行政程序或商標救濟的民事訴訟中被認定。

APPLE和SWATCH的新加坡商標異議案:馳名與否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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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不只是蘋果,更是專利與商業的大公司。蘋果的產品多元化,有手機、耳機、電腦、平板以及手錶…等等。因應產品的不同,也有不同的稱呼。像手機就是IPHONE、平板是IPAD、電腦是MacBook Air、耳機是AirPods、手錶則是APPLE WATCH。可是大家知道嗎,在蘋果初期銷售時,所有產品都是以「I」為開頭作為稱呼,所以手錶就被稱作「IWATCH」。而之後部分產品刪除「I」的原因,則是商標大戰的影響,但是手機以及平板則維持使用「I」,則是因為iPhone與Cisco私下和解,而iPad在中國的商標權官司,更讓蘋果付出了6,000萬美元與唯冠和解。現在「IWATCH」也發生相同狀況,...

加拿大新商標法6月17日上路 不想被搶註登記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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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了很長一段混沌不明的時間,在各方揣測聲中,加拿大新商標法的上路日期終於塵埃落定,拍板於2019年6月17日生效。從本文見報日起算,只有短短4個月的時間,在新商標法上路後,於加拿大申請商標註冊即不需要提出「使用」或「知名」證明。當然,凡事都有正反兩面,從好的方面想,對廠商、企業、公司行號而言,在新商標法實施後,申請商標註冊的手續可以說是大為簡化,省時又省事;但反過來說,對於「商標蟑螂」(Trademark Troll)而言,搶註商標也變得十分簡單。 依據加拿大現行商標法(R.S.C., 1985, c. T-13)第16章「Registration of marks used or m...

「正確地使用商標」其重要性優於保留使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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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入行多年來,每當遇到客戶有需要以商標使用證據申請商標註冊,或是需要證明商標在法定期間內有持續使用之事實(以防禦他方廢止申請)時,常有申請人或商標權人由於平時沒有保留商標使用證據之習慣,而無法在關鍵時刻提出充足的使用證據來維護自身商標權益。然而,還有一種情形比提不出使用證據還遺憾,就是當商標權人辛辛苦苦地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服務之行銷、包裝、廣告,也收集了各式各樣豐富的使用證據,卻因為沒有「正確地使用商標」,而導致所準備的證據資料,無法用以證明其商標之使用事實。 如何正確地使用商標,有許多應注意事項,其中最重要者,不外乎實際使用之商標圖樣與註冊商標圖樣之「同一性」。我國商標法第6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