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公司所設計之商標被撤銷時,對業主的損害賠償責任

陳秉訓/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0
504

一般設計公司所提供的企業形象規劃服務,包括商標設計和品牌物品(例如招牌、名片、書籍及資料等等),並與業主形成承攬契約關係。根據實務上的經驗,如果設計的商標未能替業主取得商標時,設計公司可能會有損害賠償風險;特別是如果業者另外找他人設計新商標,該損害賠償的範圍是否包括後來設計的費用?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99號民事判決,正提供了此類賠償風險的判斷基礎。


發表留言

請輸入您的評論!
請在此輸入您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