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工合約結束後,繼續使用有商標權的商品包裝或容器會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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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工是產業界的合作模式,販售商將產品的某些零件或半成品,委託下游廠商協助,之後再將物品運回公司自行組裝後販售。當然,也可能係將已貼上商標的容器,交由下游廠商製造成成品後直接銷售。問題是如果在代工合約結束後,下游廠商繼續使用該些貼上商標之容器與商標標貼,是否就侵害商標權了呢? 案件背景 陳玊猷為世代經營醬油製造與銷售家族的第二代,之所以可以在競爭環境中脫穎而出,憑藉的就是家族的釀造技術,市場的逐漸擴大,商標的重要性也更被重視。因此,家族的公司申請商標註冊登記,如願取得註冊登記。另外,銷售量增加,陳員公司也為了擴大市場面,尋找下游的裝瓶廠商快速裝瓶以利銷售。於是找上在裝瓶界中經營多年且離陳...

以實例說明在地老店商標取得「著名性」的困境 建議認定範圍應從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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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老店具備「單一店面、經營長達數十年或百年、營運人員以家族成員為主,並事業至少傳承到下一代且仍有意繼續傳承下去」等特徵。作為商業單位,「商標權」是在地老店法律面上不能少的智慧財產保護。即使對於沒有取名的店家 — 名氣在消費者口耳相傳中已留下品牌印象,而會有被私自命名的情況發生。然而,在地老店能否受到著名商標的保護,有其本質上的限制。本文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涼心案)為例,來探討在地老店在商標保護與遭遇著名商標認定上的困境。 背景 原告暨商標權人WangSL於雲林縣北港鎮大同路上經營「涼心青草茶」攤位。「涼心青草茶」的原創辦人WangJT為原告父親...

後註冊商標的混淆誤認與假冒案例:新加坡商標判決Sunrise Plus v. Sunr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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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旨在介紹,新加坡高等法院(High Court)針對後註冊商標是否構成《新加坡1998年商標法》(Trade Marks Act 1998,下稱《商標法》)第8(2)(b)條中的混淆誤認與《商標法》第8(7)(a)條的假冒(passing off)所為之判決。 本案上訴人Sunrise Plus申請註冊表1之標識,並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國際(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尼斯分類)之第5、9、30及35類,後遭被上訴人Sunrider提出異議,主張Sunrise Plus指定使用於尼斯分類第5及35類之標識(後稱系爭商標)係與其已註冊商標(後稱在先商標)近似...

商標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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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人可以就註冊範圍內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服務授權他人使用,並依授權契約,得約定使用的地區、期限,為專屬或非專屬的授權。被授權人於契約約定的授權期限屆滿後,授權關係即行終止,不得再使用該商標。 商標授權可區分為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獨家授權(Sole License)及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三種。 「專屬授權」指商標授權被授權人使用後,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亦即,於授權期間商標權人不得使用該商標,亦不得再授權其他任何人使用該商標。專屬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原則上取得相當於商標權人的地位,...

資訊產業中第09類與42類商標申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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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產業的從業人士若欲規劃商標保護時,經常會考慮選擇第09類的商品及第42類的服務申請註冊,而此二類商品與服務的區分則有部分的模糊地帶,讓許多的申請人難以判斷該選擇哪一類,或是兩類都提出申請以擴大保護範圍。爾後面對商標爭議,或是在要求提供使用證據才能取得商標註冊的國家,在使用證據的準備上也是另一項功夫。 第09類與第42類的範圍定義 依據國際通用的尼斯分類定義,屬於第09類商品項目所包含的範圍極廣,如科學研究、導航、測量、攝影、光學、救生裝置;電力分配;聲音、影像處理用裝置;已錄和可下載之媒體、電腦軟硬體及周邊設備;收銀機;潛水用品;滅火裝置等,皆被劃分在第09類的範疇中。 而第...

商標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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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是一種財產權,是依法得為繼承及自由讓與的標的。商標權之移轉,包括商標權因合意讓與、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等情形,經移轉註冊的受讓人依受讓時的權利狀態,取得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 移轉登記的效力 移轉商標權,未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為商標法所明定,故採「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值得注意的是,未辦理商標權移轉註冊登記,雖不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不影響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因契約或法律關係而發生的移轉效力。 智慧局TIPO指出,如果決定透過買賣契約或法院拍賣程序取得他人的商標權,應注意以下事項: 注意事項 查詢TIPO註冊簿,以確...

當代理商遇上平行輸入:花錢註冊臺灣商標成了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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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貿易商業活動中,同一個商標在不同國家的商標權人可能不是同一人。最常見的情況是,外國公司擁有外國商標權,本國代理商則擁有臺灣商標權。若外國公司在外國製造銷售的合法商品,由第三人在外國購買後,進口到臺灣銷售,臺灣商標權人是否可以對之主張商標侵權?第三人是否可以主張,該商品在外國屬於合法銷售取得,商標權已經權利耗盡?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判決事實 最近臺灣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判決」,採取了一個有爭議的見解,認為系爭商品屬於在外國合法銷售的產品,進口到臺灣仍然屬於「真品」,不會侵害臺灣的商標權。 該案涉及的事實是,美國商標權人PHIL...

商標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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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性」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若一標識無法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不具商標功能,自然不得核准註冊。因此,識別性為商標取得註冊的積極要件,然而識別性的有無、強弱,常隨著商標實際使用情形及時間經過而變化。此外,商標識別性,既具有指向某一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特性,在賦予某一特定廠商專用的同時,自應考量是否因此限制競爭同業使用的自由,避免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情形。 標識是否具有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首要取決於消費者對標識的整體表現形式所賦予的印象,可藉由商標所表現的外觀形式、所傳達的概念及圖樣本身意涵,是否形成具...

商標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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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優先權,是指申請人第一次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或與台灣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依法申請註冊的商標,於該申請日後6個月內向台灣就該申請的同一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時,得主張優先權,其申請日以該第一次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商20 I、VI)。 商標申請人如要主張商標優先權,應於申請商標註冊時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的申請日、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及在外國的申請案號,且於申請日後3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的申請文件,否則將喪失其優先權(商20 III、IV)。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申請人本身不是WTO會員的國民,但於互惠國或WTO會員國的領域內設有...

ChatGPT不具識別性而在美國不得註冊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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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OpenAI公司於2022年11月推出生成式AI「ChatGPT」後,立刻風靡全球,造成AI產品的轟動。OpenAI公司在當年12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註冊CHATGPT商標和GPT商標。但專利商標局於2024年2月正式做成決定,認為這二個商標都只是描述生成式AI產品的描述詞,不具識別性,而拒絕其註冊。但也暗示CHATGPT可能具有後天識別性。 OpenAI公司申請GPT和CHATGPT二商標 OpenAI公司在2022年推出風迷全球的ChatGPT後,立刻於2022年12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CHATGPT和GPT等商標。 就CHATGPT這個商標,Ope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