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激烈競爭當中,商標可說是消費者決定購買之重要指標,企業為維護自身商業利益,控訴他人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的糾紛屢見不鮮。然而,混淆誤認之虞的參考因素眾多[1],實務上判斷難免有所歧異,例如智慧財產法院近期作成之106年度民公上字第5號民事中間判決,其認定結果即與一審判決(105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正巧相反。本文試彙整兩者判決理由(合稱「甘百世案」),找出見解歧異之關鍵並提出若干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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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 / 註冊《北美智權報》會員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在市場激烈競爭當中,商標可說是消費者決定購買之重要指標,企業為維護自身商業利益,控訴他人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的糾紛屢見不鮮。然而,混淆誤認之虞的參考因素眾多[1],實務上判斷難免有所歧異,例如智慧財產法院近期作成之106年度民公上字第5號民事中間判決,其認定結果即與一審判決(105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正巧相反。本文試彙整兩者判決理由(合稱「甘百世案」),找出見解歧異之關鍵並提出若干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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