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於2025年1月調整多項商標業務收費:提醒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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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2024年11月18日在美國政府日報《聯邦紀錄》(Federal Register)上發布了最終規則,宣布將於2025年1月18日起正式實施一系列商標業務收費的調整。此次調整不僅涉及申請費用和註冊後維護費用的調整,還新增了數項附加費,目的是確保USPTO能持續提供高效、可靠的商標服務,同時平衡運營成本。 USPTO在其官網上表示,機構每兩年會審查一次其收費、成本和收入結構,以確保其收入能維護商標營運的總成本。根據USPTO最新的審查,得出的結論是必須進行收費調整,以便為商標業務提供足夠的資源來管理美國商標體系,主要關鍵因素有以下4點: (1) 推動...

進口商品之附隨商標不屬於台灣商標權人時的商標權利耗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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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此稱為「權利耗盡原則」。該原則的例外是同項之但書,即「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不過,假設商標X於外國和台灣分屬不同權利人,如果在外國於權利人或被授權人處購買附有商標X之商品,該商品進口後是否適用「權利耗盡原則」?最高法院在108年台上字第397號民事判決(裁判日:2020年1月16日)中,認為該類商品對國內的權利人有權利耗盡的適用。本文在討論該判決的合理性。 商標權利耗盡條款之沿革 商標權利耗盡條款...

商標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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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於2023年5月9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要點有5大項:(1) 導入加速審查機制,可彈性因應我國企業即時取得註冊商標的需求;(2) 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3) 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4) 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5) 明定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情形,使司法實務判斷原則趨於一致。其中最後一項對於商標權人尤其重要,因為與判定商標是否被侵權有很大關聯性。 按商標權之取得,雖賦予商標權人專用及排除他人使用之權利,惟為避免阻礙市場自由競爭及調合商標先註冊主義與先使用主義之衝突,商標專用權之效力仍須受到一定之限制,故商標法第36條特別規定...

商標侵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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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商標經註冊公告後,商標權人依法得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將相同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服務;或將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而導致有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商35II、68)。故原則上在商標權排他範圍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商標者,皆屬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依我國商標法第68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為侵害商標權: (1)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2)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當代理商遇上平行輸入:花錢註冊臺灣商標成了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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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貿易商業活動中,同一個商標在不同國家的商標權人可能不是同一人。最常見的情況是,外國公司擁有外國商標權,本國代理商則擁有臺灣商標權。若外國公司在外國製造銷售的合法商品,由第三人在外國購買後,進口到臺灣銷售,臺灣商標權人是否可以對之主張商標侵權?第三人是否可以主張,該商品在外國屬於合法銷售取得,商標權已經權利耗盡?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判決事實 最近臺灣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判決」,採取了一個有爭議的見解,認為系爭商品屬於在外國合法銷售的產品,進口到臺灣仍然屬於「真品」,不會侵害臺灣的商標權。 該案涉及的事實是,美國商標權人PHIL...

商標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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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申請需經過審查,並符合商標的註冊要件,申請人才能取得商標權利。商標權期間為10年,但期間屆滿後仍有繼續使用註冊商標的意願者,應依商標法規定申請延展註冊,每次延展為10年,且無延展次數的限制,使持續有使用的商標,得永續享有其註冊權益。為防止商標權未延展註冊而當然消滅,應特別注意法定申請延展的期間,避免因重新申請註冊時可能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究竟商標權期間是如何計算的呢?商標經核准審定,申請人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智慧局將於商標公報公告商標註冊,並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10年(商33)。 申請商標權延展的法定期間 在商標權期滿後,商...

如何讓商標布局成為企業品牌最堅實的防護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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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之於企業品牌,如同電影「復仇者聯盟」中的強力盾牌之於美國隊長,對於美國隊長而言,強大的盾牌,甚至取代了其他槍枝武器。而縝密的商標布局,則可率先將企業品牌先立於不敗之地。 品牌策略 奧美廣告創辦人,廣告教父大衛·麥肯茲·奧格威(David MacKenzie Ogilvy)曾說「品牌競爭是企業競爭的最高層次。」在品牌激烈的競爭中,商標布局的完善與否,絕對是重要的成敗關鍵。 依企業成長週期訂定品牌策略 現代行銷學之父菲利浦.科特勒(Philip Kotler)曾表示「品牌的意義,是企業要強化自己最值得驕傲的特質,並且是向外溝通這種特質。最終,品牌的建立靠的不是廣告,...

是姓名權還是商標權?淺談「藝名」使用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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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姓氏或姓名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是商業上普遍所見之現象。若使用的是知名人士姓名或藝名,其不僅可作為來源指示,往往亦蘊含著某種形象、品味或才智專業,與著名商標同樣能有效刺激消費,因此所挾帶之經濟利益不容小覷。不過,與著名商標不同的是,姓名或藝名之使用不只涉及商標保護,同時亦關係到姓名權與個人形象保護,其法律問題自較複雜。 有關藝人與經紀公司解約後之藝名使用爭議,迄今尚未出現相關法院判決,本文提出幾點看法,供各界參考。 基於知名藝人姓名或藝名之群眾號召效果,除了本人或經紀公司申請商標註冊外,第三方為利用藝人名氣而擅自註冊商標之情形屢見不鮮,而近年來也不乏因藝人與經紀公司解約產生...

國知局《商標侵權判斷標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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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國知局)於6月15日發布了《商標侵權判斷標準》(下稱《標準》),並函請大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或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遵照執行。《商標侵權判斷標準》是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要求及《國家知識產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新編制的國知局負責對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國知局表示,商標侵權判斷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法律性和複雜性,《商標法》對商標專用權保護的規定是原則性的,而實務上有大量商標侵權行為發生在民間,因此一線執法人員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規定指引。制定《標準》不僅是因為基層一線有需求,社會各界也十分關注。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商標侵權形式日趨多樣化、複...

商標之國際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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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和專利權一樣,採屬地保護原則,簡言之,在於特定國家或地區取得商標權後,其受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該註冊領域境內。也就是說,即使商標在我國已經獲准註冊,但如果商品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當地國也應申准註冊,才可避免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在台灣,商標權受我國商標法規範,如要拓展海外市場申請商標註冊,則應了解相關的國際規範。與商標權有關的國際協議除了TRIPS以外,還有WIPO下所執行的商標國際條約或協定,主要包括「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商標法條約」及商品與服務分類有關的「尼斯協定」。依據台灣智慧局TIPO及WIPO官網說明,簡介如下。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