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亦稱fintech)涉及支付、保險、融資、募資、投資管理、和市場供應等六大領域。隨著政府的政策方向,金融科技專利申請案也逐年增加。金融科技的核心內涵,即金融服務的流程,多建構在現有的金融服務方式而創新。因而,對於金融科技發明與習知金融服務方式間差異,其能否滿足專利法進步性之要求,屬值得討論問題。
爭點一:誰是「具有通常知識者」?
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所謂「通常知識」,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71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