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管制初探 ─ 由United States v. Regenerative Scis., LLC 案看美國FDA對再生醫療監管

0
再生醫療 (Regenerative Medicine) 為許多癌末、以及因為老化而導致器官或功能受損等,有醫學上治療瓶頸之病人帶來新的希望。隨著醫療科技的進展,再生醫療產業在各國快速發展。據統計2018年全球再生醫療市場有280億美元,預估在2023年將成長3倍,全球再生醫療市場將高達810億美元。 再生醫療係將細胞、基因用於人體構造或功能之重建或修復,以用於人類疾病之治療或預防,這種新型態的治療涉及醫療行為與細胞、組織注射,其與既有醫療行為與藥品核准管制的標的有別;因此國際社會對於再生醫療的管制架構尚未建立統一規範。然而,各國為發展再生醫療產業,包括日本、歐盟、以及美國均陸續建立...

台灣法律人前往新加坡就業,出路在哪裡?

0
新加坡為亞洲國際化的金融中心,台灣法律人若想前往新加坡工作,能具備優勢嗎?由於新加坡人中英文皆流利,台灣人才跨國發展的語言優勢,在新加坡可能不切實際,新加坡又以英美法體系為基底,與台灣法律人所熟習的大陸法體系截然不同,不過沒關係,台灣法律人在新加坡仍有潛在的發展機會…… 在北美智權報第250期,我發表了為何選擇新加坡留學動機、新加坡SMU法學碩士學程及訓練(請見北美智權報第250期文章:「東南亞投資正熱!賴苡安律師:新加坡留學成為法學人新選擇 」),隨後亦有讀者詢問有關新加坡留學後就業機會與展望性,事實上,我在留學期間後半段積極尋找實習機會及學生期滿後的就業準備,共寄出約40封就業信...

Maatita判決攪亂設計專利的明確性與可實現性的判斷標準

0
2018年8月,Maatita案件中CAFC說明,在某些限制條件下,設計專利的2D平面圖足以使一般觀察者辨識設計的潛在侵權,是以該權利主張已滿足可據以實施和明確性要件。CAFC將「該技藝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的可據以實施和明確性判斷」與「一般觀察者的侵權判斷」兩種不同標準混合成一個,這不尋常的決定,已造成美國專利業界的混亂和困惑。 ※本文摘錄自 設計專利在許多方面不同於發明專利,最顯著的是,設計專利的權利主張和保護範圍由其附圖所揭露的裝飾性設計來確定,圖式也限制該設計所應用的製品。因此,圖式揭露是設計專利最重要的基本要件。發明與設計都必須滿足某一些法定要件才能授予專利,美國專利法(以...

解析美國專利法第289條損害賠償規定的製品 — 軟體產品可否成為GUI的相關製品

0
因為Apple v. Samsung的世紀訴訟,使得沉睡了百年之久的專利法第289條又有機會發揮了它的潛能了。傳統上,第289條被解釋為被告向原告提供整個產品的利潤,但隨著多元件產品的發展越來越普遍,相關製品不一定是販售給消費者的最終產品,可能是該產品的某一個零組件。這幾年,在設計專利的損害賠償案件中,美國法院意識到正確定義「製品」的重要性,而且這個問題已更加複雜。 ※本文摘錄自 通常,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是藉由美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284條來請求,專利權人可獲得的補償性賠償範圍是從合理的權利金(Reasonable Royalty)到所失利益(Lost Profit)。...

談專利法先使用權之舉證不易問題

0
如果在他人申請專利前,已在國內實施侵權物、或已經完成國內實施之必要準備,則侵權人可以主張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之先使用權,而免於專利侵權責任。該先使用權之限制有二:一是如果用於該實施行為之技術乃從專利申請人所得到,且未滿一年,並經該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二是侵權人僅能於原有事業目的範圍內繼續利用。不過,司法實務上常遇到的問題,是侵權人常不易證明「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 判斷基準:先實施與後實施之比較 在判斷被告是否已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實施系爭發明時,法院可比較先實施與後實施(即系爭侵權行為)是否相同。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智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為例,該案...

不是商標的「商標」:電視節目著作也有商標性質

0
在商標法的領域中,販賣仿冒品行為乃傷害商標權人商譽的行為。由於戲劇節目中常置入商品行銷,因此電視節目畫面也可能具有商標性質,消費者看到某項商品就會聯想到某個節目。若利用含有特定商品的戲劇畫面販售仿冒品,也可能構成商標的侵權行為。 電視節目為尋求多元的收入來源,「置入性行銷」已是必要的手段。例如民視在《嫁妝》中以融入劇情之方式介紹音樂串流APP「KK寶」。「置入性行銷」所期待的效果是當觀眾對戲劇節目產生著迷的心態,則其越可能產生對相關置入性商品的購買慾望。如果消費者透過電視節目的相關畫面片段,而認為某商品屬該電視節目中所使用的特定商品。此時,該商品即與電視節目之間產生關連性,而電視節目...

燈泡形容器的品牌形象與設計專利侵權訴訟

0
如何以現有的智慧財產權(IP)法律和制度來保護包裝設計?一般而言,發明專利是保護技術、製品和製程,設計專利是保護產品外觀的裝飾性設計;商標是保護用在商品與服務上的品牌名稱和圖樣。最近,美國的Kao v. Snow Monster案件裁決,使得設計專利再次引起美國專利業界及產業界的關注,本文中介紹這個與獨特又亮眼之Gloji燈泡形果汁瓶相關的設計專利侵權訴訟。 ※本文摘錄自 美國加州的Peter Kao為他開發的「Gloji」枸杞漿果汁(Goji berry juice)產品,設計一款獨特的燈泡形瓶子(如圖1左側)。這個不尋常的燈泡形瓶子能說明瓶內飲料賦與能量的特性,使得Kao的...

金融科技發明之進步性問題初探

0
「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亦稱fintech)涉及支付、保險、融資、募資、投資管理、和市場供應等六大領域。隨著政府的政策方向,金融科技專利申請案也逐年增加。金融科技的核心內涵,即金融服務的流程,多建構在現有的金融服務方式而創新。因而,對於金融科技發明與習知金融服務方式間差異,其能否滿足專利法進步性之要求,屬值得討論問題。 爭點一:誰是「具有通常知識者」? 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所謂「通常知識」,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71號行...

探討設計專利中可據以實施要件之審查與事實證據調查

0
本文中藉由智財法院106年民專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中可據以實施之爭點,討論設計專利圖說的圖面明確且充分揭露與可據以實施要件的關聯性,探討「可據以實施」是真的要可以製作出專利權人所請求之設計,還是想像認為即可,進一步分析在設計專利舉發案及民事侵權訴訟中,可據以實施要件是屬於法律解釋,或是法律事實的問題。 ※本文摘錄自 專利權人有義務於設計說明書及圖式中明確且充分揭露其所完成之設計,應達到可據以製作及利用之程度。如果依據其所揭露之說明書和圖式,無法製作所請求之設計,則該專利權之取得對社會大眾而言有失公允。 戴姆勒公司 v. 帝寶公司的專利侵權民事訴訟 事實 原告戴姆勒公司有一...

在西班牙臉書上銷售仿冒品可於英國提告嗎?2019年歐洲法院AMS Neve and Others案

0
各國商標法採取屬地主義,只能用該國的商標法在該國提告。歐盟共同體商標效力及於全歐盟,但控告侵權仍須於商標侵權人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提告。2019年AMS Neve and Others案,被告在西班牙架設網站和註冊臉書,透過網路銷售仿冒品給英國消費者,是否構成在英國商標侵權而可在英國提告? AMS Neve告Heritage Audio事實 該案中,原告AMS Neve是英國的音響設備公司,BW Trustees是AMS Neve 公司的基金受託人,Mr Crabtree則是AMS Neve公司的負責人。被告則是在西班牙的Heritage Audio公司,也是音響銷售公司。M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