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東協智財保護架構下工業設計的保護機制 — 越南的工業設計保護制度與申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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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訊2018年的調查,我國廠商鍾情越南,投資家數175家居東協之冠,顯示越南在台商布局東協的重要性。本文將介紹越南的工業設計保護制度、申請實務和相關規定,提供我國廠商做為開發產品、把握市場和智財布局的參考。 ※本文摘錄自 東協國家的智慧財產權發展正在萌芽階段,多國已加入專利合作條約(PCT)或是馬德里系統(Madrid System),業者若想在東南亞申請發明專利或商標之保護,應儘量利用PCT或是馬德里系統等國際申請制度,另外,汶萊、柬埔寨、新加坡及越南已加入海牙協定的國際申請,不過商標、工業設計、植物新品種的保護仍是屬地保護原則,業者還是得在想要布局的國家分別申請,才能得...

打造台灣成為亞太智財權仲裁高地 — 以專利有效性之可仲裁性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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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國大陸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而且據台灣經濟研究院的研究顯示,截止2013年底,在大陸各地的台商,累計至今存續經營的投資事業約介乎於6到7萬件,現存資本存量應介於1,941~3,049億美元間不等。 加之,台商多以高科技事業為主,故常常深受專利侵權訴訟之苦,是故若台灣能建構一套有利於對岸台商解決專利糾紛的機制,一定程度能提升台商與涉外當事人選擇台灣台北或台灣新竹為其第一仲裁地的誘因。因此增訂《民事訴訟法》以及《專利法》中有關〈仲裁〉或〈智慧財產權仲裁〉一節,亦屬有必要之立法考量,唯有如此,方才有利於為身處海內外台商量身打造一套專利糾紛解決機制,故長遠將形成規範競爭優勢,為下一步成為亞太智慧財...

從伴娘禮服設計探討設計專利權範圍解讀與申請歷史禁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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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產業或流行產業少有利用專利來保護其創新設計,不過,美國著名的伴娘禮服設計師Jenny Yoo(JY)選擇以設計專利和商標來保護她的創新設計。2012年,她推出被稱為「Aiden」和「Annabelle」經由連接到禮服腰部的前、後各兩條可轉換薄紗飾條的重新配置及組合,可為一件衣服提供多種不同的外觀樣式(如圖1)。 ※本文摘錄自 JY認為她的禮服設計與其他敞篷禮服不同,也意識到可轉換禮服設計是新穎且獨特的裝飾性設計、也有功能性的創新,應藉由智慧財產權來保護她的創新設計,於是,JY提出設計專利和發明專利申請。 可轉換禮服設計的商業競爭和侵權訴訟 JY推出這款輕質材料的...

解析近似設計申請衍生設計及單獨申請對設計專利權近似範圍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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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式樣和衍生設計都是擴大設計保護範圍的制度,可是,如果申請人選擇不以聯合新式樣或衍生設計來保護同一設計概念發展之近似設計,而是將數個近似設計分別申請為單獨之設計專利,這兩種不同的申請方式核准公告後,其專利權範圍以及近似範圍的解讀與法律效果是否相同,還是截然不同? 本文介紹一些近似設計不同申請態樣的案例,或是同一設計在各國提出不同申請態樣的案例,解析不同申請態樣的近似設計所取得的權利範圍及近似範圍。 ※本文摘錄自 通常,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在同一概念下發展出多個近似之設計,這些同一設計概念下或是日後改良之近似設計,應具有與原設計同等價值、享有同等的保護效果。在這種概念...

到日本大阪工業大學進修智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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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阪工業大學(Osak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設有智慧財產學系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是日本少數在大學部階段就設有智慧財產學系的學校。臺灣有四個學校,包括高雄科技大學、雲林科技大學、世新大學、台北科技大學,每年固定參加日本大阪工業大學智財研究院舉辦的暑期密集智財英文課程,也開始有台灣學生到該校攻讀碩士學位…… 大學部智慧財產學系教什麼 日本大阪工業大學,是目前為止,是日本唯一一家在大學部階段,就設有智慧財產權專業的學系。由於大學部就設有智慧財產學系,其大學四年的學分很多且多元,主要集中在三個領域,分別是智慧財產權專業課程、品牌與設計課程、企業管理課程。四年的課...

再生醫療管制初探 ─ 由United States v. Regenerative Scis., LLC 案看美國FDA對再生醫療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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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 (Regenerative Medicine) 為許多癌末、以及因為老化而導致器官或功能受損等,有醫學上治療瓶頸之病人帶來新的希望。隨著醫療科技的進展,再生醫療產業在各國快速發展。據統計2018年全球再生醫療市場有280億美元,預估在2023年將成長3倍,全球再生醫療市場將高達810億美元。 再生醫療係將細胞、基因用於人體構造或功能之重建或修復,以用於人類疾病之治療或預防,這種新型態的治療涉及醫療行為與細胞、組織注射,其與既有醫療行為與藥品核准管制的標的有別;因此國際社會對於再生醫療的管制架構尚未建立統一規範。然而,各國為發展再生醫療產業,包括日本、歐盟、以及美國均陸續建立...

台灣法律人前往新加坡就業,出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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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為亞洲國際化的金融中心,台灣法律人若想前往新加坡工作,能具備優勢嗎?由於新加坡人中英文皆流利,台灣人才跨國發展的語言優勢,在新加坡可能不切實際,新加坡又以英美法體系為基底,與台灣法律人所熟習的大陸法體系截然不同,不過沒關係,台灣法律人在新加坡仍有潛在的發展機會…… 在北美智權報第250期,我發表了為何選擇新加坡留學動機、新加坡SMU法學碩士學程及訓練(請見北美智權報第250期文章:「東南亞投資正熱!賴苡安律師:新加坡留學成為法學人新選擇 」),隨後亦有讀者詢問有關新加坡留學後就業機會與展望性,事實上,我在留學期間後半段積極尋找實習機會及學生期滿後的就業準備,共寄出約40封就業信...

Maatita判決攪亂設計專利的明確性與可實現性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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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Maatita案件中CAFC說明,在某些限制條件下,設計專利的2D平面圖足以使一般觀察者辨識設計的潛在侵權,是以該權利主張已滿足可據以實施和明確性要件。CAFC將「該技藝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的可據以實施和明確性判斷」與「一般觀察者的侵權判斷」兩種不同標準混合成一個,這不尋常的決定,已造成美國專利業界的混亂和困惑。 ※本文摘錄自 設計專利在許多方面不同於發明專利,最顯著的是,設計專利的權利主張和保護範圍由其附圖所揭露的裝飾性設計來確定,圖式也限制該設計所應用的製品。因此,圖式揭露是設計專利最重要的基本要件。發明與設計都必須滿足某一些法定要件才能授予專利,美國專利法(以...

解析美國專利法第289條損害賠償規定的製品 — 軟體產品可否成為GUI的相關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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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Apple v. Samsung的世紀訴訟,使得沉睡了百年之久的專利法第289條又有機會發揮了它的潛能了。傳統上,第289條被解釋為被告向原告提供整個產品的利潤,但隨著多元件產品的發展越來越普遍,相關製品不一定是販售給消費者的最終產品,可能是該產品的某一個零組件。這幾年,在設計專利的損害賠償案件中,美國法院意識到正確定義「製品」的重要性,而且這個問題已更加複雜。 ※本文摘錄自 通常,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是藉由美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284條來請求,專利權人可獲得的補償性賠償範圍是從合理的權利金(Reasonable Royalty)到所失利益(Lost Profit)。...

談專利法先使用權之舉證不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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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他人申請專利前,已在國內實施侵權物、或已經完成國內實施之必要準備,則侵權人可以主張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之先使用權,而免於專利侵權責任。該先使用權之限制有二:一是如果用於該實施行為之技術乃從專利申請人所得到,且未滿一年,並經該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二是侵權人僅能於原有事業目的範圍內繼續利用。不過,司法實務上常遇到的問題,是侵權人常不易證明「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 判斷基準:先實施與後實施之比較 在判斷被告是否已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實施系爭發明時,法院可比較先實施與後實施(即系爭侵權行為)是否相同。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智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為例,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