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人前往新加坡就業,出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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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為亞洲國際化的金融中心,台灣法律人若想前往新加坡工作,能具備優勢嗎?由於新加坡人中英文皆流利,台灣人才跨國發展的語言優勢,在新加坡可能不切實際,新加坡又以英美法體系為基底,與台灣法律人所熟習的大陸法體系截然不同,不過沒關係,台灣法律人在新加坡仍有潛在的發展機會…… 在北美智權報第250期,我發表了為何選擇新加坡留學動機、新加坡SMU法學碩士學程及訓練(請見北美智權報第250期文章:「東南亞投資正熱!賴苡安律師:新加坡留學成為法學人新選擇 」),隨後亦有讀者詢問有關新加坡留學後就業機會與展望性,事實上,我在留學期間後半段積極尋找實習機會及學生期滿後的就業準備,共寄出約40封就業信...

歐盟《AI法》處理生成式AI著作權問題之規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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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提出的《人工智慧法》(下稱歐盟《AI法》)針對通用人工智慧(AI)模型提供者(下稱GPAI模型提供者)創設了兩項著作權相關義務 — 誰是GPAI模型提供者?義務的具體內容為何?如何履行義務?違反義務會受到什麼處罰?本文嘗試簡要回答上述問題。 歐盟《AI法》是全球首部試圖全方位監管AI的立法。該法由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於2021年4月21日提議,並於2024年3月13日獲得歐洲議會通過,5月21日獲歐盟理事會接受,7月12日公告於歐盟的官方公報,8月1日起生效。 歐盟《AI法》將某些與AI相關的著作權問題納入監管範圍。歐盟《AI法》第5...

113年律師國考智慧財產權法準備建議及考試用書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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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2024) 律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第二試預計將於10月19日及10月20日舉行,「智慧財產權法」一科固定被安排在考試第二日的最後一節,除了考驗著律師國考考生的意志力外,更是測驗各考生過往準備「智慧財產權法」的紮實程度。這約莫五至六個月的準備期間,是決定日後得否上榜,或是不幸差分落榜而仍需要再準備一年的關鍵期。大多數身為法律人的考生們,所無法避免的宿命就是參與這場律師國考,因此,如何準備能使自己一試即上榜就成了大家最在乎的課題。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想要律師國考榜上有名,必須具有好的武器。「智慧財產權法」一科雖然被列為選試科目,看似不大重要,然而,本科的分數...

專利入門者應知道的國際優先權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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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先前技術文獻的數量越多,則所請發明越容易不具備新穎性或進步性。因此,應儘速將完成的發明向智財局提出專利申請案。然而,對於外籍專利申請人,因為國際專利申請的決策時間、專利申請文件翻譯的時間或專利代理人作業的時間等因素,其在我國的專利申請日勢必會晚於其在該國的專利申請日。其將面對兩個申請日之間所產生的技術文獻,而這技術文獻有可能時其發明本身,例如其在該國的專利申請案在台灣專利申請日前即被該國公告其專利申請內容。 為減低對外籍專利申請人的衝擊,專利法設有優先權制度,以讓該申請人得主張其在母國的專利申請日為專利審查的基準日,即優先權日。台灣專利申請人於外國申請專利時,通常亦享有「優先權」。...

關於營業秘密之合理保密措施-企業必須知道的四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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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商法院)過往的營業秘密法刑事判決中,有肯定被害人已完備合理保密措施者,亦有否定系爭營業秘密受到合理保密措施之保護者。本文就被告公司所採取的合理保密措施遭否定的判決,介紹四件產業界值得注意的案例。 為享有營業秘密法的保護,權利人必須證明其據以主張之營業秘密符合三個要件:(1)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2)價值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否則,於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之「重製、取得、使用、洩漏他人營業秘密罪」之判斷中,「如其秘密,僅屬抽象原理、概念,並為一般涉及相關資訊者經由公共領域所...

以實際案例分享,提離職後的文件重製行為將是企業營業秘密可能被侵害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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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看似是企業人力資本損失,但若員工在離職前於企業內進行不當重製營業秘密資訊,將對該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本文將介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商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NY案),涉及被告於求職期間時對系爭營業秘密有超出公司授權範圍之使用,並藉此討論相關法律問題。 背景 NY案中,被害公司NY科技所有的系爭營業秘密涉及20奈米DRAM晶圓製程技術 — 係於2015至2016年間自美國MTI公司技術移轉而取得。具體內容為NY科技內部供教育用的投影片(PPT),其內容的來源包含20奈米DRAM晶圓製程技術之原始文件及NY科技之專業製程技術等資訊。並該PPT介紹如何從開始至完...

談以「所失利益」法計算專利侵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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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傳統上認為專利侵權「屬於民法侵權行為,自應適用有關侵權行為之規定」,而「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無實際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是以其損害賠償之範圍,應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為衡」。「所受損害」乃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依民法第216條來計算損害賠償。不過,民法第216條還提供「所失利益」做為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本文意在介紹兩件涉及以「所失利益」計算損害賠償之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基本概念 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之損害賠償計算法稱為「具體損害法」,且分為「具體損害計算說」與「差額說」。有時法院於...

英國《著作權法》與生成式AI間的法律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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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著作權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 CDPA 1988)向來在著作權與生成式人工智慧(GenAI)議題上,扮演著先行者的角色。

用AI輔助發明到底能否當發明人?USPTO《AI輔助發明之發明人指引》之具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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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在2024年2月公布《AI輔助發明之發明人指引》(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除了強調專利發明人必須是真人外,也肯定人類若僅是利用AI輔助發明仍可以獲得專利,但前提是人類對發明之構思須具有重要貢獻。本文以USPTO假設案例的幾種情境,說明當人類利用AI輔助發明時,人類所付出的貢獻是否足以作為發明人? 以Pannu案之判準判斷人類貢獻 USPTO在2024年2月公布《AI輔助發明之發明人指引》,其引述1998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在Pannu v. Iolab Corp.案對「誰足...

以實例說明在地老店商標取得「著名性」的困境 建議認定範圍應從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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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老店具備「單一店面、經營長達數十年或百年、營運人員以家族成員為主,並事業至少傳承到下一代且仍有意繼續傳承下去」等特徵。作為商業單位,「商標權」是在地老店法律面上不能少的智慧財產保護。即使對於沒有取名的店家 — 名氣在消費者口耳相傳中已留下品牌印象,而會有被私自命名的情況發生。然而,在地老店能否受到著名商標的保護,有其本質上的限制。本文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涼心案)為例,來探討在地老店在商標保護與遭遇著名商標認定上的困境。 背景 原告暨商標權人WangSL於雲林縣北港鎮大同路上經營「涼心青草茶」攤位。「涼心青草茶」的原創辦人WangJT為原告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