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礦物之替代:四大無稀土高性能永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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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磁材料是電動車永磁同步電機研究的重點,稀土元素(Rare Earth Elements,REE)又是滿足全球低碳綠色循環經濟產業趨勢的關鍵要素,稀土永磁電機因其具有更高的效率和功率密度,在許多應用中已逐漸取代了傳統的馬達和發電機,使得稀土永磁體成本占電機總成本的比例逐年增長。對汽車產業而言,含有稀土永磁成分的稀土磁鐵就是一種強力永久磁鐵,其對電動馬達的運作更是有利,足以提升馬達的性能。近來全球電動車產業運用稀土永磁材料開發生產耐高溫且不易消磁的高性能馬達,因此稀土磁鐵成為現階段被重視且廣泛應用的熱門材料,帶動整個稀土產業永續的發展。然而,中國卻對其出口進行了大量削減並提高稀土價格,這對世界高...

以實例探討科技產品文字商標命名與識別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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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科技產品的商標文字係描述或傳達產品本身技術特徵與功能,可能會被歸為不具識別性之商標類型,以致於無法註冊。

以三麗鷗授權案為例 — 即使是授權達人,也須小心行為不佳的被授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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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Sanrio Co., Ltd.,下稱三麗鷗)擁有其經營知名角色Hello Kitty智慧財產權已有數十年。在台灣乃由其子公司代理經營Hello Kitty之授權。雖然三麗鷗已有長久角色授權經驗,但仍會遇到行為不佳的被授權人。本文將以法院判決來介紹相關事件,並顯示權利人必須建構相關預防機制以避免與該類劣質被授權人有授權合作的關係。 背景 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4號民事判決(三麗鷗案)中,原告三麗鷗和被告RC公司(法定代理人為LiYC)於2013年9月18日簽訂基本契約書(稱系爭基本契約),以約定RC公司應於2014年6月至9月、同年10月至12月與20...

談以「所失利益」法計算專利侵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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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傳統上認為專利侵權「屬於民法侵權行為,自應適用有關侵權行為之規定」,而「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無實際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是以其損害賠償之範圍,應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為衡」。「所受損害」乃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依民法第216條來計算損害賠償。不過,民法第216條還提供「所失利益」做為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本文意在介紹兩件涉及以「所失利益」計算損害賠償之智慧財產法院判決。 基本概念 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之損害賠償計算法稱為「具體損害法」,且分為「具體損害計算說」與「差額說」。有時法院於...

台灣法律人前往新加坡就業,出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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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為亞洲國際化的金融中心,台灣法律人若想前往新加坡工作,能具備優勢嗎?由於新加坡人中英文皆流利,台灣人才跨國發展的語言優勢,在新加坡可能不切實際,新加坡又以英美法體系為基底,與台灣法律人所熟習的大陸法體系截然不同,不過沒關係,台灣法律人在新加坡仍有潛在的發展機會…… 在北美智權報第250期,我發表了為何選擇新加坡留學動機、新加坡SMU法學碩士學程及訓練(請見北美智權報第250期文章:「東南亞投資正熱!賴苡安律師:新加坡留學成為法學人新選擇 」),隨後亦有讀者詢問有關新加坡留學後就業機會與展望性,事實上,我在留學期間後半段積極尋找實習機會及學生期滿後的就業準備,共寄出約40封就業信...

2024年專利師國考準備建議及考試用書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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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專利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預計將於8月16日至8月18日舉行,從現在開始的數個月的準備期間,正是決定日後得否上榜的關鍵期。因此,如何有效率的準備專利師考試,以及使用那些書籍可以讓考生事半功倍,就顯得格外重要。筆者將於本文分享專利師國考各科目的準備方向及建議,並推薦一些考試用書,期望能幫助考生順利上榜。 113年專利師國考簡介 專利師考試共3天,考試科目區分為共同考試科目與選試科目。共同的考試科目有專利法規、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專利代理實務。選試科目則有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工業設計或計算機結構。選...

設計包裝時必須要注意的抄襲問題與著作權侵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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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介紹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即本案判決),其涉及橙果設計公司(稱「橙果設計」)在2007年為丹比公司設計喜餅禮盒「琉金一捻紅」(圖1(b)),但智財法院認為該禮盒侵害告訴人的金魚著作(圖1(a)),並裁定相關被告與橙果設計等應負刑事責任。本案的經驗值得設計公司或人員瞭解,並做為創作倫理的案例。 包裝設計的抄襲事件時常發生,例如2021年8月間發生吳寶春麵包店的六塊肌包裝遭控抄襲烏克蘭的創意廣告,其導致相關產品下架;同年11月間黑糖磚商糖鼎公司指控競爭者黑丸公司抄襲其產品包裝。 本案背景 根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34號刑事判決,告訴人(即...

歐盟《AI法》處理生成式AI著作權問題之規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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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提出的《人工智慧法》(下稱歐盟《AI法》)針對通用人工智慧(AI)模型提供者(下稱GPAI模型提供者)創設了兩項著作權相關義務 — 誰是GPAI模型提供者?義務的具體內容為何?如何履行義務?違反義務會受到什麼處罰?本文嘗試簡要回答上述問題。 歐盟《AI法》是全球首部試圖全方位監管AI的立法。該法由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於2021年4月21日提議,並於2024年3月13日獲得歐洲議會通過,5月21日獲歐盟理事會接受,7月12日公告於歐盟的官方公報,8月1日起生效。 歐盟《AI法》將某些與AI相關的著作權問題納入監管範圍。歐盟《AI法》第5...

英國《著作權法》與生成式AI間的法律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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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著作權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 CDPA 1988)向來在著作權與生成式人工智慧(GenAI)議題上,扮演著先行者的角色。

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先使用權抗辯之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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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先使用權抗辯」在保障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實施系爭專利的個體其繼續利用系爭專利之權,亦保障實施系爭專利而生之物品的後續流通或使用權益,此已為2013年專利法修法理由所肯定的法理。本文意在介紹「先使用權抗辯」之由來,並討論該抗辯主張之相關要件的問題。 專利法規定「專利權效力所不及」與「強制授權」等二類限制專利權人排除他人實施其發明之權利。「專利權效力所不及之」包括「先使用權抗辯」,其在保障系爭專利申請前之技術實施者繼續利用其技術之權利,以彌補「先申請主義」之缺陷。 先使用權抗辯之緣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