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法新穎性規定之新舊法適用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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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美國專利法進行了自1952年後最大規模的修正,即“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以下稱AIA法案)。其重要的內容包括將「先發明」(first-to-invent)制度調整為「首先發明人先申請」(first-inventor-to-file)制度,並因而制訂「真發明人調查程序」(derivation proceeding),而允許真發明人取回其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之權利。 與先發明人申請制度最有關係的條文為35 U.S.C. § 102,即新穎性的規定。AIA法案將原本的35 U.S.C. § 102做完全的調整,而原條文的架構已不在。AIA §...

澳洲智財局回應註冊設計系統改革意見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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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澳洲智慧財產局公布一份公眾諮詢的回應,這是智慧財產諮詢委員會(Advisory Council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IP)對於設計系統所提意見的回應。從2019年10月31日至12月20日,澳洲智慧財產局就將ACIP對註冊設計系統的審視建議以及其他可能的改進方案徵詢公眾意見。當局認為,這次諮詢意見的反饋有助於了解該局發展更廣泛的「設計新猷(designs initiative)」計劃。 ※本文摘錄自 澳洲智慧財產局收到了22份意見書,其中包括7份機密意見書,非機密意見書已發佈在該局網站的諮詢頁面上。澳洲智慧財產局考慮了這次諮詢的...

商標轉換過程中舊商標的維權使用 — 兩則美國判決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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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第63條,商標會因為無「維權使用」而導致廢止之結果。該廢止事由有三個基本要件:(1)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系爭商標;(2)無正當事由;(3)已滿三年。反觀美國商標法15 U.S.C. § 1064(Lanham Act § 14)規定若商標「已經被放棄」(has been abandoned)時即成立廢止事由。但該條文不限定於「無正當事由」,而「迄未使用」也不問。另「停止使用」的期限並無規定,但商標未使用達「連續三年」之證據可做為「推定放棄」的初步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 商業實務上常有商標調整的活動,即以新商標取代舊商標,但舊商標如何進行「維權使用」...

新南向產業創新合作,應建構國家型綠能科技專利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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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與東南亞國家的連結,政府正在推動新南向政策,而其中的「新南向『產業創新合作』旗艦計畫」(簡稱「旗艦計畫」),以「創新驅動」與「產業升級」為政策核心,且以「多元出口」和「延伸內需市場」為雙引擎,進而「確保臺灣經濟的發展與競爭力」,並「深化與新南向國家的產業鏈合作關係」。「綠能科技—共建綠色新亞洲」為該旗艦計畫所提出四大創新領域之一,此乃符合「經濟暨合作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所提出之「綠色創新」(green innovation)理念,希望鼓勵企業以綠色生產、綠色程序、及綠色行銷等面...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有刑事責任嗎?是否「明知」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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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該仿冒商品者或「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有相關刑事責任。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刑智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商標法第97條要求行為人除須客觀上有商標侵權行為外,就相關商品係屬侵權商品一事,其在主觀上須「明知」(直接故意)才構成犯罪,亦即「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而言」。 不過,如果對構成犯罪之事實,行為人在主觀之心態上,「僅係有所預見,而消極的放任或容任犯罪事實之發生者(即間接故意)」或「僅有過失」,則其非第97條所欲處罰之對象。以下...

淺談東協智財保護架構下工業設計的保護機制 — 越南的工業設計保護制度與申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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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訊2018年的調查,我國廠商鍾情越南,投資家數175家居東協之冠,顯示越南在台商布局東協的重要性。本文將介紹越南的工業設計保護制度、申請實務和相關規定,提供我國廠商做為開發產品、把握市場和智財布局的參考。 ※本文摘錄自 東協國家的智慧財產權發展正在萌芽階段,多國已加入專利合作條約(PCT)或是馬德里系統(Madrid System),業者若想在東南亞申請發明專利或商標之保護,應儘量利用PCT或是馬德里系統等國際申請制度,另外,汶萊、柬埔寨、新加坡及越南已加入海牙協定的國際申請,不過商標、工業設計、植物新品種的保護仍是屬地保護原則,業者還是得在想要布局的國家分別申請,才能得...

打造台灣成為亞太智財權仲裁高地 — 以專利有效性之可仲裁性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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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國大陸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而且據台灣經濟研究院的研究顯示,截止2013年底,在大陸各地的台商,累計至今存續經營的投資事業約介乎於6到7萬件,現存資本存量應介於1,941~3,049億美元間不等。 加之,台商多以高科技事業為主,故常常深受專利侵權訴訟之苦,是故若台灣能建構一套有利於對岸台商解決專利糾紛的機制,一定程度能提升台商與涉外當事人選擇台灣台北或台灣新竹為其第一仲裁地的誘因。因此增訂《民事訴訟法》以及《專利法》中有關〈仲裁〉或〈智慧財產權仲裁〉一節,亦屬有必要之立法考量,唯有如此,方才有利於為身處海內外台商量身打造一套專利糾紛解決機制,故長遠將形成規範競爭優勢,為下一步成為亞太智慧財...

從伴娘禮服設計探討設計專利權範圍解讀與申請歷史禁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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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產業或流行產業少有利用專利來保護其創新設計,不過,美國著名的伴娘禮服設計師Jenny Yoo(JY)選擇以設計專利和商標來保護她的創新設計。2012年,她推出被稱為「Aiden」和「Annabelle」經由連接到禮服腰部的前、後各兩條可轉換薄紗飾條的重新配置及組合,可為一件衣服提供多種不同的外觀樣式(如圖1)。 ※本文摘錄自 JY認為她的禮服設計與其他敞篷禮服不同,也意識到可轉換禮服設計是新穎且獨特的裝飾性設計、也有功能性的創新,應藉由智慧財產權來保護她的創新設計,於是,JY提出設計專利和發明專利申請。 可轉換禮服設計的商業競爭和侵權訴訟 JY推出這款輕質材料的...

解析近似設計申請衍生設計及單獨申請對設計專利權近似範圍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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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式樣和衍生設計都是擴大設計保護範圍的制度,可是,如果申請人選擇不以聯合新式樣或衍生設計來保護同一設計概念發展之近似設計,而是將數個近似設計分別申請為單獨之設計專利,這兩種不同的申請方式核准公告後,其專利權範圍以及近似範圍的解讀與法律效果是否相同,還是截然不同? 本文介紹一些近似設計不同申請態樣的案例,或是同一設計在各國提出不同申請態樣的案例,解析不同申請態樣的近似設計所取得的權利範圍及近似範圍。 ※本文摘錄自 通常,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在同一概念下發展出多個近似之設計,這些同一設計概念下或是日後改良之近似設計,應具有與原設計同等價值、享有同等的保護效果。在這種概念...

到日本大阪工業大學進修智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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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阪工業大學(Osak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設有智慧財產學系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是日本少數在大學部階段就設有智慧財產學系的學校。臺灣有四個學校,包括高雄科技大學、雲林科技大學、世新大學、台北科技大學,每年固定參加日本大阪工業大學智財研究院舉辦的暑期密集智財英文課程,也開始有台灣學生到該校攻讀碩士學位…… 大學部智慧財產學系教什麼 日本大阪工業大學,是目前為止,是日本唯一一家在大學部階段,就設有智慧財產權專業的學系。由於大學部就設有智慧財產學系,其大學四年的學分很多且多元,主要集中在三個領域,分別是智慧財產權專業課程、品牌與設計課程、企業管理課程。四年的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