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易察覺的再授權違約 — 以三麗鷗遭遇違約實例探討IP權利人應如何自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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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三麗鷗擁有數件例如Hello Kitty、布丁狗、酷企鵝等知名角色IP。其IP商品除透過百貨或商店通路販售外,亦藉由授權角色IP參與展覽活動販售相關產品進一步推廣。不過,由先前北美智權報379期文章可知,即使三麗鷗在角色授權經驗豐富,仍不免遇到失控的被授權人。本次文章將從另一授權《百變Hello Kitty 40週年限定特展》(週年特展)案件 — 《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82號民事判決》(HK案),進一步檢視三麗鷗策展IP授權的模式,及討論IP權利人應如何自維,才能及早發現、預防違約情事。 背景 HK案涉及三麗鷗和SRI公司間的策展授權糾紛。雙方契約關係期間自2013年9月1...

為德不卒的矯正措施? — Google案的判決顯示競爭政策面臨A I嚴竣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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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部曾於川普總統2020年第一任期內,聯合多州對Google提起反托拉斯訴訟,指控其以排他性協議 (exclusionary agreement) 鞏固壟斷地位。法院於2024年認定Google違反Sherman Act第2條,法院應命Google改正其行為。司法部曾分別於2024年及2025年3月二次提出應具體改善的要求。時序來到川普總統第二任期,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Amit Mehta法官於2025年9月2日作成對Google矯正措施 (remedies) 的裁決。對於裁決的結果,司法部宣稱贏得了重大勝利。

2025年歐盟設計新穎性優惠期範圍與適用定調 - 3:Case- T 6624無效申請案先前設計與《歐盟設計規則》條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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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歐盟設計規則施行細則》(CDIR)第6(1)(b)條,如果一項註冊共同設計給相當認知的使用者產生的整體印象與在提交註冊申請之日或優先權日(如有要求)之前,已經向公眾提供的任何外觀設計給相當認知的使用者產生的整體印象不同,則該註冊的共同設計應被視為具有「獨特性」。同一法條的第二款規定,評估時應考慮設計師的自由度。 CDR與CDIR對無效申請提交先前設計公開證據無具體要求 根據《歐盟設計規則》(CDR)第7條第1款說明,就適用CDR第5條或第6條而言,如果一項設計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已在註冊時或以其他方式後予以公布,或在有爭議外觀設計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視情況而定)予以展出、...

以實例說明在地老店商標取得「著名性」的困境 建議認定範圍應從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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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老店具備「單一店面、經營長達數十年或百年、營運人員以家族成員為主,並事業至少傳承到下一代且仍有意繼續傳承下去」等特徵。作為商業單位,「商標權」是在地老店法律面上不能少的智慧財產保護。即使對於沒有取名的店家 — 名氣在消費者口耳相傳中已留下品牌印象,而會有被私自命名的情況發生。然而,在地老店能否受到著名商標的保護,有其本質上的限制。本文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涼心案)為例,來探討在地老店在商標保護與遭遇著名商標認定上的困境。 背景 原告暨商標權人WangSL於雲林縣北港鎮大同路上經營「涼心青草茶」攤位。「涼心青草茶」的原創辦人WangJT為原告父親...

2025年歐盟設計新穎性優惠期範圍與適用定調 - 2:EUIPO無效部門駁回Case- T 6624案無效申請案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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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與D1相關的大部分證據來自設計權人LLC,但第三方的證據也證實了 — 整體而言,足以證明LLC向Bailey銷售了與系爭設計相對應的LED燈泡,並且該燈泡與D1出版物中所示的產品相同。 因此,第三人揭露該外觀設計是LLC提供資訊的結果。申請人Lidl沒有提交任何令人信服的證據或論點來反駁LLC的主張,例如提交所援引設計獨立開發的證據。Lidl的評論並未引起任何嚴重疑問,因此EUIPO無效部門也沒有理由質疑LLC的陳述,388期主要介紹euipo無效部門的決定及相關分析。 EUIPO無效部門的決定 關於設計D1的公開 因此,根據CDR第7條第(2)款,在評估系爭設計的新穎性和...

2025年歐盟設計新穎性優惠期範圍與適用定調 - 1:新穎性優惠期與介紹Case- T 66/24案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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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工業設計」或「設計專利」應在向公眾揭露或銷售設計之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提交申請。否則,該設計將不被視為「新穎」,且可能沒有資格獲得保護。 北美智權報將於387-390期分篇介紹歐盟設計新穎性優惠期範圍與適用的定調議題,並於387期先從介紹新穎性優惠期開始,初步以Case- T 66/24無效申請案提交申請的原由及權利人和申請人提交證據進行案件分析。 新穎性優惠期(grace period)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下稱《巴黎公約》)第11條是關於新穎性優惠期的規定,其中並未強制規定優惠期間的長短。一些國家在實行「優惠期」,即給予設計師一定的時間(通常為六個月至一年)來揭...

以實例評析台應如何認定營業秘密「意圖要件」,避免造成美認定之非關稅貿易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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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川普政府於2025年3月提出關於《外國貿易障礙的國家貿易評估報告》(2025 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 on Foreign Trade Barriers),並台灣於2022年通過《國家安全法》以針對「國家關鍵技術」強化營業秘密的保護,且處以犯罪者5~12年間不等之有期徒刑。本文將以牽涉美商企業的M案為例,討論台灣法院應如何認定犯罪者是否有於境外使用營業秘密的「意圖要件」進行評析,以免讓台灣落入上述美評估報告中具非關稅貿易障礙之不良印象。 背景 M案係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裁決案件,其關鍵爭點為「意圖要件」。一審時,台中地方法院於《106年...

《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工業設計註冊的形式要件 — 5:多重設計、設計單一性和最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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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文章是介紹《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共通指南》中提供了註冊設計申請形式要件相關的準則中的第五部分,全文內容係希望能方便成員國在形式審查中有共通的基準來保護在東南亞開展相關業務的中小企業。 北美智權報386期將介紹多重設計、設計單一性提交東協進行註冊設計應注意的事項,並給予最終結論。本系列全文可至查詢。 多重設計申請與設計單一性 一般規則 工業設計註冊申請可包含一項以上的外觀設計,並可稱為「多項申請」。多項申請中不同外觀設計的數量不受限制,只是,外觀設計的數量可能會直接影響申請所需支付的費用。 申請案也可能被指定產品「成套」,成套被定義為在一起使用且具有賦予它們相同整體外觀...

以美《專利法》第284條判例法為基礎,從Paper案判決反觀台灣專利侵權在損害賠償上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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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於販售專利產品時有搭售之產品,且該搭售產品會因專利侵權行為而有銷售量之損失。對此,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已有判例法 — 專利權人依美《專利法》第284條(35 U.S.C. § 284)請求地方法院核予其所失利益為損害賠償。本文意在介紹此判例法之緣起,即Paper Converting Mach. Co. v. Magna-Graphics Corp.案(Paper案)判決與其所認可的「整體市場價值原則」(entire market value rule),以供台灣司法實務界參考。 背景 Paper案的原告公司Paper Converting Machine(Pape...

《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工業設計註冊的形式要件 — 4:產品說明、分類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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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介紹《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共通指南》中提供了註冊設計申請形式要件相關的準則中的第四部分,全文內容係希望能方便成員國在形式審查中有共通的基準來保護在東南亞開展相關業務的中小企業。 本次385期將著重介紹提交註冊設計的產品說明、分類與標示上的相關事項。 產品說明 一般事項 應將應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即實施外觀設計的產品進行產品說明,這是工業設計註冊的基本要素。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產品名稱及其分類實際上不影響已註冊工業設計的保護範圍。工業設計分類服務用於行政目的,主要是制定工業設計註冊所需繳納的費用表和促進在搜尋資料庫中進行搜尋和檢索註冊設計。 在遞交申請時必須註明每種設計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