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實例說明在地老店商標取得「著名性」的困境 建議認定範圍應從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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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老店具備「單一店面、經營長達數十年或百年、營運人員以家族成員為主,並事業至少傳承到下一代且仍有意繼續傳承下去」等特徵。作為商業單位,「商標權」是在地老店法律面上不能少的智慧財產保護。即使對於沒有取名的店家 — 名氣在消費者口耳相傳中已留下品牌印象,而會有被私自命名的情況發生。然而,在地老店能否受到著名商標的保護,有其本質上的限制。本文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涼心案)為例,來探討在地老店在商標保護與遭遇著名商標認定上的困境。 背景 原告暨商標權人WangSL於雲林縣北港鎮大同路上經營「涼心青草茶」攤位。「涼心青草茶」的原創辦人WangJT為原告父親...

2025年歐盟設計新穎性優惠期範圍與適用定調 - 2:EUIPO無效部門駁回Case- T 6624案無效申請案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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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與D1相關的大部分證據來自設計權人LLC,但第三方的證據也證實了 — 整體而言,足以證明LLC向Bailey銷售了與系爭設計相對應的LED燈泡,並且該燈泡與D1出版物中所示的產品相同。 因此,第三人揭露該外觀設計是LLC提供資訊的結果。申請人Lidl沒有提交任何令人信服的證據或論點來反駁LLC的主張,例如提交所援引設計獨立開發的證據。Lidl的評論並未引起任何嚴重疑問,因此EUIPO無效部門也沒有理由質疑LLC的陳述,388期主要介紹euipo無效部門的決定及相關分析。 EUIPO無效部門的決定 關於設計D1的公開 因此,根據CDR第7條第(2)款,在評估系爭設計的新穎性和...

2025年歐盟設計新穎性優惠期範圍與適用定調 - 1:新穎性優惠期與介紹Case- T 66/24案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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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工業設計」或「設計專利」應在向公眾揭露或銷售設計之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提交申請。否則,該設計將不被視為「新穎」,且可能沒有資格獲得保護。 北美智權報將於387-390期分篇介紹歐盟設計新穎性優惠期範圍與適用的定調議題,並於387期先從介紹新穎性優惠期開始,初步以Case- T 66/24無效申請案提交申請的原由及權利人和申請人提交證據進行案件分析。 新穎性優惠期(grace period)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下稱《巴黎公約》)第11條是關於新穎性優惠期的規定,其中並未強制規定優惠期間的長短。一些國家在實行「優惠期」,即給予設計師一定的時間(通常為六個月至一年)來揭...

以實例評析台應如何認定營業秘密「意圖要件」,避免造成美認定之非關稅貿易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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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川普政府於2025年3月提出關於《外國貿易障礙的國家貿易評估報告》(2025 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 on Foreign Trade Barriers),並台灣於2022年通過《國家安全法》以針對「國家關鍵技術」強化營業秘密的保護,且處以犯罪者5~12年間不等之有期徒刑。本文將以牽涉美商企業的M案為例,討論台灣法院應如何認定犯罪者是否有於境外使用營業秘密的「意圖要件」進行評析,以免讓台灣落入上述美評估報告中具非關稅貿易障礙之不良印象。 背景 M案係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裁決案件,其關鍵爭點為「意圖要件」。一審時,台中地方法院於《106年...

《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工業設計註冊的形式要件 — 5:多重設計、設計單一性和最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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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文章是介紹《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共通指南》中提供了註冊設計申請形式要件相關的準則中的第五部分,全文內容係希望能方便成員國在形式審查中有共通的基準來保護在東南亞開展相關業務的中小企業。 北美智權報386期將介紹多重設計、設計單一性提交東協進行註冊設計應注意的事項,並給予最終結論。本系列全文可至查詢。 多重設計申請與設計單一性 一般規則 工業設計註冊申請可包含一項以上的外觀設計,並可稱為「多項申請」。多項申請中不同外觀設計的數量不受限制,只是,外觀設計的數量可能會直接影響申請所需支付的費用。 申請案也可能被指定產品「成套」,成套被定義為在一起使用且具有賦予它們相同整體外觀...

以美《專利法》第284條判例法為基礎,從Paper案判決反觀台灣專利侵權在損害賠償上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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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於販售專利產品時有搭售之產品,且該搭售產品會因專利侵權行為而有銷售量之損失。對此,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已有判例法 — 專利權人依美《專利法》第284條(35 U.S.C. § 284)請求地方法院核予其所失利益為損害賠償。本文意在介紹此判例法之緣起,即Paper Converting Mach. Co. v. Magna-Graphics Corp.案(Paper案)判決與其所認可的「整體市場價值原則」(entire market value rule),以供台灣司法實務界參考。 背景 Paper案的原告公司Paper Converting Machine(Pape...

《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工業設計註冊的形式要件 — 4:產品說明、分類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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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介紹《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共通指南》中提供了註冊設計申請形式要件相關的準則中的第四部分,全文內容係希望能方便成員國在形式審查中有共通的基準來保護在東南亞開展相關業務的中小企業。 本次385期將著重介紹提交註冊設計的產品說明、分類與標示上的相關事項。 產品說明 一般事項 應將應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即實施外觀設計的產品進行產品說明,這是工業設計註冊的基本要素。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產品名稱及其分類實際上不影響已註冊工業設計的保護範圍。工業設計分類服務用於行政目的,主要是制定工業設計註冊所需繳納的費用表和促進在搜尋資料庫中進行搜尋和檢索註冊設計。 在遞交申請時必須註明每種設計將...

《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工業設計註冊的形式要件 — 3:設計呈現上的複合式產品等設計註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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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介紹《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共通指南》中提供了註冊設計申請形式要件相關的準則,以方便成員國在形式審查中有共通的基準來保護在東南亞開展相關業務的中小企業。 本次384期將聚焦在關於複合式產品、部分設計、增加註釋或說明與重複表面圖案及顏色呈現提交註冊設計時應注意的事項。 複合式產品、成套產品和變體 複合式產品 複合式產品是由多個單獨零件組成的產品、物品或設備,這些零件可以組裝和拆卸,並且可以在整體中的兩個或多個位置之間更換或交替。在某些情況下,複合式產品的每個單獨部分都可以構成獨立的工業設計。因此,當複合式產品的設計被允許作為單一工業設計註冊時,設計的表現應包括每個單獨部分(...

「電影著作」與「視聽著作」應有區隔?數位時代下的產業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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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原本有「電影片」或「電影著作」的概念,後以「視聽著作」一詞涵蓋相關用語。本文藉由《著作權法》與《電影法》立法歷史、電影院的特殊性來論述「電影著作」一詞存在的價值與必要。 電影著作之過去 《著作權法》於1985年6月28日大幅修正時,從舊法第1條使用簡單的「電影片」用語,擴大至第3條定義「電影著作」為「指有系統之聲音、影像首次直接附著於電影用媒介物之著作」。不過,原本的行政院修法草案並未定義「電影著作」,而僅是在立法理由中陳述「電影」及「錄影」等指「光學錄影、電磁錄影等」,且「凡連續而一連串之影像紀錄俱屬之」。 該定義於1992年5月22日修法時刪除,但同時在修正案第5...

《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工業設計註冊的形式要件 — 2:設計呈現上的視圖與使用中的產品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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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共通指南》中提供了註冊設計申請形式要件相關的準則,以方便成員國在形式審查中有共通的基準來保護在東南亞開展相關業務的中小企業。 在北美智權報382期已介紹在了設計呈現上一般要件及表現形式上的共通準則內容。本次383期將接續介紹在共通準則中,設計呈現上關於視圖及使用中產品外觀的相關事項。 視圖 關於意見的一般事項 外觀設計的表現應充分揭示產品外觀的所有相關特徵和細節。特徵未在圖示中明確顯示的內容不屬於工業設計註冊範圍。如果設計的所有特徵無法在一個視圖中呈現,申請人可以提交額外的視圖。申請人可以自由選擇視圖的數量,只要這些視圖足以公開他打算在註冊中請求其設計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