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工業設計註冊的形式要件 — 4:產品說明、分類與標示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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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介紹《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共通指南》中提供了註冊設計申請形式要件相關的準則中的第四部分,全文內容係希望能方便成員國在形式審查中有共通的基準來保護在東南亞開展相關業務的中小企業。

本次385期將著重介紹提交註冊設計的產品說明、分類與標示上的相關事項。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產品說明

一般事項

應將應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即實施外觀設計的產品進行產品說明,這是工業設計註冊的基本要素[1]。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產品名稱及其分類實際上不影響已註冊工業設計的保護範圍[2]。工業設計分類服務用於行政目的,主要是制定工業設計註冊所需繳納的費用表和促進在搜尋資料庫中進行搜尋和檢索註冊設計。

在遞交申請時必須註明每種設計將要應用的產品。申請時可指明一項或多項產品以反映多項申請中的外觀設計,但應遵守類別單一的要件。

實施工業設計的產品分類

國際分類的使用

產品的說明必須足夠清晰,以便主管機關能夠對每種外觀設計產品進行分類,或去驗證申請人提出的分類是否恰當。實施工業設計產品的分類應使用「羅卡諾協定」的工業設計國際分類(LCL)進行[3](可參圖42所示)。

圖42. 使用LCL字母分類表將有助於分類[4]
申請人應使用LCL指出實施每種設計的產品,並用其分類中的特定名稱來指定。主管機關應鼓勵 — 在可能的情況下 — 使用LCL字母分類表中的產品名稱將有助於對申請中指明的產品進行分類[5],並驗證申請人提出的分類是否恰當。

另外,不應鼓勵使用諸如LCL分類標題中包含的廣泛性術語,因為它們可能會因產品指示不充分或有缺陷而提出異議。審查員應對申請中指明的每種產品進行驗證或提供完整的分類,即LCL大類別和子類別。如果申請人提供的產品說明不足以對外觀設計進行分類,審查員應當參考申請中外觀設計的表現進行分類。

圖43. 實施工業設計產品分類的產品標示[6]

產品標示的修正

如果申請中所示的產品指定名稱未包含在LCL字母分類列表中,審查員可以建議申請人更改或修改這些名稱,並替換取自於LCL字母分類表中的術語。審查員不應提出看起來比申請中使用的術語範圍更窄的指示。因為產品標誌將出現在工業設計註冊中,其使用將為工業設計註冊提供一致的產品標誌。這反過來又將有利於將來對註冊設計資訊的搜尋和檢索。

如果外觀設計涉及產品的一部分,則產品說明應在該部分所屬產品的說明後使用「(部分 – )」的表述來反映這一事實。例如,如果外觀設計是針對手錶的錶圈(邊緣),則應標註為「手錶(屬於 – )」,這歸類於LCL字母分類的10-02.類;同樣,如果外觀設計是針對成套產品,產品說明應包含「成套」一詞。例如,一套桌布的設計應註明為「桌布(一套 – )」。

如有必要,審查員應修改或要求申請人修改該說明。同樣的規則也適用於與其他產品一起使用的裝飾產品的設計。例如,如果設計用於裝飾「地毯」,則產品名稱應為「地毯(裝飾為 – )」,且產品分類為,一套桌布的設計應註明為「桌布(一套 – )」。如有必要,審查員應修改或要求申請人修改說明。

圖44. 實施工業設計產品分類的產品標示更正(成套或一套)[7]
同樣的規則也適用於與其他產品一起使用的裝飾產品設計。例如,如果設計用於裝飾「地毯」,則產品名稱應為「地毯(裝飾為 – )」,且產品分類為LCL字母分類32-00。然而,如果申請還包含地毯的設計,因為它們出現了裝飾物的實施,則應註明這兩種產品,並且審查員應為「地毯」(LCL字母分類06-11)和裝飾物(LCL字母分類32-00)指定雙重分類。

然而,如果申請還包含地毯的設計,則應註明這兩種產品,並且審查員應為「地毯」(LCL字母分類06-11)和裝飾物(LCL字母分類32-00)指定雙重分類,例如圖45用於裝飾地毯的設計[8]

圖45. 設計用於裝飾地毯[9]

對產品標示的異議(Objection to product indication)

如果審查員發現申請人提供的產品說明或外觀設計的圖示不足以正確說明產品和外觀設計在單一類別中的分類(除了雙重用途和裝飾產品允許的例外情況),審查員應提出異議並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設計的性質和預期目的的資訊。如果產品說明含糊、不明確,且不同意將產品歸入LCL中,審查員也應提出異議。

如果申請人沒有提供產品說明,且在外觀設計的呈現或視圖的描述或解釋性註釋或在相關優先權文件(如果有)中找不到相關訊息,審查員應提出異議並要求補充產品說明。產品說明與申請中的外觀設計表現之間存在明顯差異或不匹配的,應視為遺漏產品說明的情況。

如果異議成立,審查員可以對產品名稱或外觀設計分類再提出異議。無論在先申請是否被無異議地接受,或來自同一司法管轄區或外國司法管轄區的優先權文件是否包含不同的產品指示或分類,都適用。但審查員應盡量減少相同工業設計產品說明的差異,以利於資料庫進行資訊的檢索。產品說明和分類的統一可以透過「更正產品說明」中詳細闡述的良好作法來實現。

圖46. 圖式中的汽車零組件分屬於多個不同的LCL分類[10]
備註:

  1. [1] See the provisions in BN DR r. 6(3)(a); KH DL art. 95; ID DL art. 11(4)(a), DR r. 1; LA IPL art. 32.4; MY ID Form 1 items 4 and 5; PH IP Code, s. 114.1(c), DR r. 1510(a); SG Form D3 part 4; TH DA s. 59(2), DR r. 18(2); VN IPR r. 33.5.a. Also the EUIPO Guidelines (Applications), item 6.1.4.1。
  2. [2] For instance, in Viet Nam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may be confined to the product indication。
  3. [3] The list of classes and subclasses under the Locarno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with explanatory notes is available at : https://locpub.wipo.int/enfr/pdf-download.pdf?lang=en&tab=class_headings&dateInForce=20230101
  4. [4] 圖片來源:Arise e Documents P.5 of “Session4:Product indication, multiple applications and unity of design, Ms. Kelly Bennett, Design Expert, EUIPO Kuala Lumpur, Malaysia | 29, 30 October 2019
  5. [5] The alphabetical list of products under the Locarno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is available at https://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locarno/locpub/en/fr/?lang=en&letter=A&menulang=en&notion=alphabetical&pagination=no&version=20210101
  6. [6] 圖片來源:Arise e Documents P.6 of “Session4:Product indication, multiple applications and unity of design, Ms. Kelly Bennett, Design Expert, EUIPO Kuala Lumpur, Malaysia | 29, 30 October  2019
  7. [7] 圖片來源:Arise e Documents P.8 of “Session4:Product indication, multiple applications and unity of design, Ms. Kelly Bennett, Design Expert, EUIPO Kuala Lumpur, Malaysia | 29, 30 October 2019
  8. [8] In Viet Nam, ornamentation is not accepted as industrial design. Therefore, in this example, the application must contain only design of the carpet, not the ornamentation for the carpet。
  9. [9] 圖片來源:Arise e Documents P.9 of “Session4:Product indication, multiple applications and unity of design, Ms. Kelly Bennett, Design Expert, EUIPO Kuala Lumpur, Malaysia | 29, 30 October 2019
  10. [10] 圖片來源:Arise e Documents P.10 of “Session4:Product indication, multiple applications and unity of design, Ms. Kelly Bennett, Design Expert, EUIPO Kuala Lumpur, Malaysia | 29, 30 October  2019

系列主題:

  1. 《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工業設計註冊的形式要件 — 1:設計呈現上一般要件與表現形式
  2. 《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工業設計註冊的形式要件 — 2:設計呈現上的視圖與使用中的產品外觀
  3. 《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工業設計註冊的形式要件 — 3:設計呈現上的複合式產品等設計註冊應注意事項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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