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下称德里高院)于2026年1月28日下令禁止流通与播送一部在YouTube上发布由人工智能(AI)生成的电影。该电影未经授权利用了原告Akira Nandan的姓名、人格特征及形象 — 其为印度安得拉邦副首席部长兼演员Pawan Kalyan之子。原告主张此AI生成视频侵害其隐私权及人格权。高院基于普通法上之形象权,同意核发初步禁制令。
原告为演艺圈名人
原告Akira Nandan现年21岁,其隶属的家族被认为是印度娱乐产业圈中极具影响力的家族之一。原告之父为知名且广受欢迎的电影演员,并为现任印度安得拉邦的副首席部长;原告之母则为备受肯定的女演员、导演及制片人[1]。
鉴于其家族背景及在娱乐产业中的知名度,原告主张其已发展出一个独立、可辨识之公众人物形象(public persona),并享有其自身商誉与声誉。原告并主张,其姓名、影像、外貌、声音及身分特征已获得高度公众识别,并具有重大之声誉与商业价值,因此特别容易成为非法剥削之对象[2]。
被告制作以原告为主角的AI视频
第一被告Sambhawaami Studios LLP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于YouTube上制作并发布一部约时长1小时的电影,宣称该片为「全球首部AI电影」,并以原告Akira作为主角[3]。以下为AI生成的系争视频截图。


原告认为,此一行为明显侵害原告隐私权及其人格权,因该视频完整重现原告之人格属性,包括其形象、照片,并以高度精准方式,合成并创造出原告之AI虚拟化身(AI avatar)。原告另主张,该等AI变形(morphing)内容未经授权描绘涉及原告之虚构亲密/浪漫场景,已经造成,并仍有高度可能造成,对其姓名、形象、商誉及声誉难以回复之损害,构成对其人格之版权侵害[4]。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承认普通法上之形象权
本案负责审理的法官Tushar Tao Gadela引用德里高院在2010年的DM Entertainment案判决中所承认的普通法上形象权(right of publicity),同意核发初步禁制令。其完整引述DM Entertainment案判决第13、14、15段:
「13. 为主张其形象权(right of publicity)遭受侵害,原告必须证明,其身分得以从被告之未经授权使用行为中被辨识(identifiable)。….作为第二层次之判断,尚须证明该使用行为在程度上足够、适当或具有实质性,以致足以认定被告确已挪用(appropriate)原告之人物形象(persona),或其形象之核心辨识特征之一部。形象权所保护者,系防止他人未经授权挪用个人完整之形象本身,并因此使他人取得不劳而获之商业利益。[5]」
「14. 从法理学的角度观之,形象权可定位于个人自主权与自决权,即个人得自行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肖像或人格属性之一部进行商业性利用。然而,于此必须提出一项重要警示:在一个自由且民主的社会中,每一个人之言论自由均受保障;若对知名人物之人格权给予过度强调,可能反而对此一珍贵之民主权利产生寒蝉效应。因此,例如讽刺、嘲讽、戏仿(parody)等表现形式,即便突显某些人格特质,亦未必构成人格权侵害。…[6]」
「15. 主张虚伪代言(false endorsement)个人,必须证明对其身分之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使其相信该名人曾对相关产品提供背书或代言。…[7]」
因此,虽然原告主张侵害人格权与隐私权,但根据高院上述说明,强调其法律依据来自高院所承认的普通法之形象权。
高院认为,原告系隶属于印度娱乐产业圈中具高度声誉家族之知名人物。原告虽年轻,然其拥有为数可观之粉丝群,显示其于一般公众及娱乐产业中均具有相当知名度[8]。被告动用AI工具制作一部以原告担任主角之电影本身,即足以证明原告具有独特且可辨识之影象与人物形象(persona)[9]。
此外,该AI视频中原告与一名据称仅14岁、且为某知名人士之女的未成年人相互拥抱,该影像亦揭示出一种严重且危险的趋势,即对无辜个人形象之剥削,并可能用于非法之金钱利益。且该影像属AI生成内容,高院即认为应以更严肃、慎重态度对待此类侵权行为;且有必要传达一个严正且明确的警示信息[10]。
初步禁制令内容
高院认为,原告有权获得单方面之临时禁制令[11]。在核发禁制令的a.点中,高院命被告及其相关人等,不得制作、发表、上传、分享、传输、向公众传达或散布下列内容:
「系争之AI生成电影作品《AI LOVE STORY(Telugu)4K》(提供泰卢固语及英语版本),或与其相关之任何内容;亦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利用或不当挪用原告之人格特征,或模仿原告人格之任何面向(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影像、外貌、形象、公众形象、声音及身分),无论系透过特定网站或任何公开/在线平台,且不论所使用技术为何,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学习、深伪技术…。并命其立即下架本命令所附附件A中所列之相关连结」[12]。
在禁制令的b.点,高院命被告(含John Doe,即不特定被告)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利用或不当挪用原告之任何形象特征,从而侵害原告之人格权/形象权;该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iv) 原告之声音及语音特征(包括AI生成之版本);…(viii) 任何深伪(deepfake)、变形(morphed)、迭加(superimposed)或经操纵之内容[13]。在禁制令的b.点,高院命被告(含不特定被告),不得侵害原告之隐私权[14]。
在禁制令的d.点,高院命第三被告(Meta)就本命令所附附件A所列之侵权URL,于72小时内通知相关使用者依命令下架该等内容;如使用者未于期限内自行移除,则第三被告应自行将该等内容下架。此外,第三被告应于三周内向原告提供该帐户持有人之基本信息及登入IP地址数据[15]。
结语
从2025年到2026年初,在印度,特别是德里高院,出现了「一连串、同类型」的裁定,形成一条固定的诉讼路径 — 名人 / 公众人物主张姓名、影像、声音、人格特征被AI冒用,法院对特定被告(含不特定被告)下达禁令,并要求平台下架 / 封锁,先进行保全。
但这些案件原告都是名人,故主张得是名人才有的形象权(publicity right),且形象必须被商业利用。随着AI科技更为便利,未来是否扩张到一般人都有形象权的维护?值得继续观察。
备注:
- [1] Akira Desai alias Akira Nandan v. Sambhawaami Studios LLP & Ors., CS (COMM) 68/2026, Delhi High Court, Order dated 23 Jan. 2026, para 16.
- [2] Id. para 16.
- [3] Id. para 17.
- [4] Id. para 17.
- [5] DM Entertainment Pvt. Ltd. v. Baby Gift House & Ors., CS (OS) 893/2002, para 13 (Del. HC Apr. 29, 2010).
- [6] Id. para 14.
- [7] Id. para 15.
- [8] Akira Desai alias Akira Nandan v. Sambhawaami Studios LLP & Ors., CS (COMM) 68/2026, para 31.
- [9] Id, para 31.
- [10] Id. para 31.
- [11] Id. para 32.
- [12] Id. para 32.a.
- [13] Id. para 32.b.
- [14] Id. para 32.c.
- [15] Id. para 32.d.
责任编辑:卢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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