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例谈CAFC销售禁制令核发判决驳回 - 5:CAFC的最终判决、分析与后记

叶雪美/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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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2025年8月14日,CAFC维持了伊利诺伊州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该裁定基于CAFC先前的一项裁决 — 网上销售的悬浮滑板产品并未侵害其悬浮滑板的多项设计专利。

CAFC在判决意见中写道,伊利诺伊州法院根据我们的指示,对设计专利和被诉产品的其余要素进行了比较,包括挡泥板形状、「颈部」结构、脚垫设计和车灯。由于伊利诺伊州法院在发回重审时发现,系争专利设计与被控设计的要素存在许多差异,CAFC同意其评估,并发现简易判决中没有可逆转的错误,因此维持了对Chitado的有利判决。

判决分析

此案凸显了企业在保护与设计元素紧密相关的知识产权时所面临的挑战,为技术驱动市场中的企业树立了重要的先例。CAFC的裁决强调了企业确保其设计专利精心设计、并具备坚实的辩护能力以经受法律审查的重要性。建议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士和公司法律顾问应仔细研究此案,因为它可能会影响未来设计专利申请和诉讼的策略。

透过这项裁决,CAFC进一步阐明了在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胜诉所需的标准和证据,其清晰度可能对当前和未来的诉讼策略产生影响。这项发展可能对设计密集产业的公司尤其有益,因为这些产业的产品美学吸引力在消费者选择和竞争优势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后记 — 恶者终有报应

CHIC的美国核心发明专利(10,597,107 B2)被无效化(IPR2022-00844),该专利是CHIC最核心、最基础的平衡车三层结构发明专利,布局全球,拥有许多同族专利。CHIC也曾利用该专利起诉多家中、美平衡车厂商,但这并未改变该专利缺乏可专利性的事实,最终被无效化。

从本质上讲,CHIC并没有认清并找到自己的定位。目前已知两轮平衡车(扭扭车)的发明者是由美籍华裔陈星(Shane Chen)于2013年申请的(如图14所示),而非CHIC。于同年5月,陈星在Kickstarter上发起众筹,制造了一款悬浮滑板,并将其命名为「Hovertrax」,并以他的公司「Inventist」的名义开始销售。CHIC只是在陈星先生发明的平衡车基础上,做了一些结构和外观上的细微改进,本质上仍然是抄袭他人的发明创造。然而,CHIC却试图占据主导地位,利用其低劣的专利,敲诈业界许多真正致力于平衡车制造的厂商。其用心无疑是险恶的、行为无疑是卑劣的。

图14. 发明家陈星于2013年申请的美国发明专利公开资料[1]
系列主题:

  1. 以实例谈CAFC销售禁制令核发判决驳回 - 1:禁令核发背景介绍
  2. 以实例谈CAFC销售禁制令核发判决驳回 - 2:CAFC禁令裁定结果与地院重审
  3. 以实例谈CAFC销售禁制令核发判决驳回 - 3:四项系争专利与Chitado产品A~C的比对分析
  4. 以实例谈CAFC销售禁制令核发判决驳回 -4:四项系争专利与Chitado产品A~C的比对分析和地院重审判决结果提供

备注:

  1. [1] US 8,738,278 B2. Published on May 27, 2014, U.S. Patent.

责任编辑: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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