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實例談CAFC銷售禁制令核發判決駁回 - 5:CAFC的最終判決、分析與後記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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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2025年8月14日,CAFC維持了伊利諾州法院的發回重審裁定,該裁定基於CAFC先前的一項裁決 — 網上銷售的懸浮滑板產品並未侵害其懸浮滑板的多項設計專利。

CAFC在判決意見中寫道,伊利諾州法院根據我們的指示,對設計專利和被訴產品的其餘要素進行了比較,包括擋泥板形狀、「頸部」結構、腳墊設計和車燈。由於伊利諾州法院在發回重審時發現,系爭專利設計與被控設計的要素存在許多差異,CAFC同意其評估,並發現簡易判決中沒有可逆轉的錯誤,因此維持了對Chitado的有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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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分析

此案凸顯了企業在保護與設計元素緊密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時所面臨的挑戰,為技術驅動市場中的企業樹立了重要的先例。CAFC的裁決強調了企業確保其設計專利精心設計、並具備堅實的辯護能力以經受法律審查的重要性。建議處理智慧財產權事務的法律專業人士和公司法律顧問應仔細研究此案,因為它可能會影響未來設計專利申請和訴訟的策略。

透過這項裁決,CAFC進一步闡明了在設計專利侵權案件中勝訴所需的標準和證據,其清晰度可能對當前和未來的訴訟策略產生影響。這項發展可能對設計密集產業的公司尤其有益,因為這些產業的產品美學吸引力在消費者選擇和競爭優勢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後記 — 惡者終有報應

CHIC的美國核心發明專利(10,597,107 B2)被無效化(IPR2022-00844),該專利是CHIC最核心、最基礎的平衡車三層結構發明專利,佈局全球,擁有許多同族專利。CHIC也曾利用該專利起訴多家中、美平衡車廠商,但這並未改變該專利缺乏可專利性的事實,最終被無效化。

從本質上講,CHIC並沒有認清並找到自己的定位。目前已知兩輪平衡車(扭扭車)的發明者是由美籍華裔陳星(Shane Chen)於2013年申請的(如圖14所示),而非CHIC。於同年5月,陳星在Kickstarter上發起眾籌,製造了一款懸浮滑板,並將其命名為「Hovertrax」,並以他的公司「Inventist」的名義開始銷售。CHIC只是在陳星先生發明的平衡車基礎上,做了一些結構和外觀上的細微改進,本質上仍然是抄襲他人的發明創造。然而,CHIC卻試圖佔據主導地位,利用其低劣的專利,敲詐業界許多真正致力於平衡車製造的廠商。其用心無疑是險惡的、行為無疑是卑劣的。

圖14. 發明家陳星於2013年申請的美國發明專利公開資料[1]
系列主題:

  1. 以實例談CAFC銷售禁制令核發判決駁回 - 1:禁令核發背景介紹
  2. 以實例談CAFC銷售禁制令核發判決駁回 - 2:CAFC禁令裁定結果與地院重審
  3. 以實例談CAFC銷售禁制令核發判決駁回 - 3:四項系爭專利與Chitado產品A~C的比對分析
  4. 以實例談CAFC銷售禁制令核發判決駁回 - 4:四項系爭專利與Chitado產品A~C的比對分析和地院重審判決結果提供

備註:

  1. [1] US 8,738,278 B2. Published on May 27, 2014, U.S. Patent.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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