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北美智权报第197期可知道,原告CHIC对被告Chitado申请的禁制令遭驳回;因此CHIC针对Chitado的产品A~E分别提出侵害了其四项系争专利(D723、D256、D112和D195)设计的抗辩,因篇幅有限,本次198期将先分述Chitado产品A~C的专利侵权比对分析。
产品A(Gyroor T581系列)
产品A被认定侵害了D723、D256和D195等三项系争专利。然而,伊利诺伊州法院依据图9呈现的比对图,认为产品A的整体外观与这三项专利均不相同。首先,产品A的挡泥板与系争专利中的任何挡泥板均不同。产品A的挡泥板仅覆盖每个车轮的顶部内侧部分。附录中的「透视图」显示每个车轮的外半部完全暴露。「前后视图」显示,挡泥板未覆盖车轮前部或后部的任何部分,而是平坦的,仅部分弯曲。

设计1:挡泥板、颈部
相较之下,系争专利的挡泥板均覆盖了车轮的更大一部分。附录中的「挡泥板视图」显示,专利D723和D195所示的挡泥板弯曲覆盖了车轮轮胎的整个上半部。专利号为D256的挡泥板并未完全覆盖轮胎末端,而是围绕轮胎前端弯曲,从而在「前后视图」中遮挡了部分轮胎视线。此外,与产品A挡泥板棱角分明的外观不同,系争专利的挡泥板均采用弧形设计。具体而言,D723和D195专利顶部均呈90゜弧形。
除了挡泥板形状差异显著外,产品A的沙漏形中段(颈部)的形状也与系争专利不同。每项系争专利的「前后视图」均显示其颈部高于脚垫区域的高度,在脚垫之间形成了一个脊状。相较之下,产品A的颈部低于脚垫的高度,这更凸显了脚垫的较大尺寸。除了挡泥板和颈部的结构差异外,产品A与系争专利之间也存在一些装饰差异。例如,颈部的装饰各不相同。产品A的颈部表面平坦光滑。相较之下,D723专利在颈部采用椭圆形装饰,而专利D256 则为骨头形状,D195专利则为矩形。
设计2:脚垫的胎面花纹
脚垫上的胎面花纹设计也各不相同。产品A具有六条直线胎面花纹线,这些花纹线与脚垫边缘平行,然后在接近沙漏型中段(颈部)时呈扇形散开。D723和D256专利均采用其各自专利所示的直线曲线,环绕轮胎的整个上半部。
产品B(Gyroor G2系列)
产品B被认定侵害了D723、D256、D195和D112等四项系争专利。
然而,伊利诺伊州法院依据图10的比对图,认定产品B与每项系争专利之间的差异甚至比产品A更明显。与产品A一样,产品B的挡泥板与任何系争专利中所示的挡泥板都截然不同。

设计1:挡泥板
如图10中「顶视图」和「透视图」所示,系争专利中所示的挡泥板均覆盖车轮顶部。如图10中「前、后视图」所示,它们还覆盖了车轮前部的至少一部分。此外,如图10中「挡泥板」视图所示,D723和D195在车轮上呈弧形,覆盖了其外侧的一部分。
相较之下,产品B的挡泥板并未覆盖车轮前部或外侧的任何部分,且覆盖车轮顶部的部分比任何一项系争专利都要小得多。此外,与产品A一样,产品B的挡泥板也具有棱角分明的外观,而不像四项系争专利中所示的挡泥板那样呈弧形。
设计2:颈部
另外,产品B的颈部也不同于四项系争专利的设计。部分原因是产品B的颈部似乎与脚垫保持相同的高度,而四项系争专利中所示的颈部都高于脚垫的高度。然而,更引人注目的是,产品B的颈部具有棱角分明的外观,而四项系争专利均具有弧形外观。由图10中的「顶视图」显示,产品B颈部的每一条边由三条直线组成,形成六边形的一半。相较之下,每项系争专利的「顶视图」都显示出从脚垫到颈部的平滑曲线。
产品B的颈部除了脚垫的窄延伸部分外没有任何装饰。相比之下,D723在颈部有一个椭圆形装饰,而D256具有已经提到的「骨头」形状,D195和D112在其中心具有矩形或梯形。
设计3:脚垫与胎纹
产品B在脚垫上具有宽广的模制角形凹陷,以形成花纹。相较之下,所有四项系争专利都显示出多条窄花纹线。D723和D256均具有向颈部中心倾斜的直线,并被圆形打断。如上所述,D195的胎纹线以虚线表示,D112的胎纹线亦是如此。由于缺乏胎纹线的主张,D195和D112的脚垫设计与产品B的脚垫设计完全不同。
以胎纹设计而言,D195和D112亦与产品B不同。D195的脚垫有很大一部分没有胎纹线。而D112的胎纹线围绕圆形印记呈拱形。
设计4:车灯
从图9及图10的「透视图」和「正 / 后视图」可以看出,产品A的车灯是窄条,几乎贯穿颈部前端两端的整个长度,然后在两端向上弯曲。相比之下,D723和D256上的车灯都小且短,但较宽。D195的车灯则更长,但其宽度不像产品A那样均匀,而是朝着颈部明显加宽。D112也采用了贯穿整个机器的车灯,但比产品B上的车灯宽得多,而且与产品B不同的是,D112中的车灯系在机器的中心汇合。
因此,与产品A一样,由前述分析表明,产品B的相关特征(除了主要的沙漏形状之外)的设计均与系争四项专利(D723、D256、D195或D112)中任何一项的特征不同。
产品C(Gyroor T580系列)
CHIC主张,产品C侵害了D723、D256和D195等三项专利。
伊利诺伊州法院依据图11之比对图认定,产品C与其他被控产品一样,产品C的整体效果与三项系争专利均不相同。

设计1:挡泥板
(1)D195:由图11的「前 / 后视图」显示,产品C的挡泥板几乎覆盖了车轮的整个前上半部,同时以类似的方式围绕前部弯曲。然而,与D195不同的是,产品C的挡泥板并未覆盖车轮末端的任何部分,这一点从「挡泥板」视图和「透视」视图中可以看出。
(2)D256:产品C的挡泥板与D256不同之处在于,产品C的挡泥板几乎覆盖了车轮的整个顶部前部,而D256在「前 / 后视图」中显示挡泥板露出了车轮上半部分的近一半。
(3)D723:D723的挡泥板覆盖了车轮的末端和车轮前部的较大部分,因此其整体外观也与产品C的挡泥板不同。
设计2:颈部
产品C的颈部比三项系争专利更窄,可以透过图11显示的「前 / 后视图」看到。相较之下,产品C的「前 / 后」部分显示其颈部低于脚垫的高度,从而突显了脚垫的较大尺寸。另外。产品C在颈部中心附近有两个朝向相反的「C」形装饰。相比之下,D723在颈部有一个椭圆形装饰,而D256具有骨头形状,D195则具有矩形形状。
设计3:脚垫胎纹
产品C具有六条直线且相对较宽的花纹线,这些花纹线与脚垫边缘平行,然后在接近颈部时呈扇形散开;D723和D256均具有向颈部中心倾斜的直线,并被圆形打断。然就D195的花纹设计而言,权利范围展示了一种胎面花纹设计,其特征是垫块中间有一大片区域没有胎面纹路。
设计4:车灯
产品C的车灯最终呈现均匀宽度的条状,约占颈部前端两端长度的三分之二。相比之下,D723和D256上的车灯都更小、更短,但更宽。D195的车灯更长,但其宽度不像产品C那样均匀,而是朝着颈部明显加宽。
因此,虽然产品C的挡泥板与系争专利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但产品C的大多数相关特征的设计都与系争三项专利中的任何一项的特征不同。这些不同的设计特征结合在一起,创造出的整体效果与系争三项专利中的任何一项都不具有实质相似性。
备注:
- [1] 图源:Case: 22-1071 Document: 9 Page: 18 Filed: 10/28/2022。
- [2] 图源:Case: 1:20-cv-04806 Document #: 686 Filed: 01/12/24 Page 22 of 25 PageID #:<pageID>。
- [3] 图源:Case: 1:20-cv-04806 Document #: 686 Filed: 01/12/24 Page 23 of 25 PageID #:<page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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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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