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專利法先使用權之舉證不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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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他人申請專利前,已在國內實施侵權物、或已經完成國內實施之必要準備,則侵權人可以主張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之先使用權,而免於專利侵權責任。該先使用權之限制有二:一是如果用於該實施行為之技術乃從專利申請人所得到,且未滿一年,並經該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二是侵權人僅能於原有事業目的範圍內繼續利用。不過,司法實務上常遇到的問題,是侵權人常不易證明「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 判斷基準:先實施與後實施之比較 在判斷被告是否已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實施系爭發明時,法院可比較先實施與後實施(即系爭侵權行為)是否相同。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智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為例,該案...

USPTO將明定IPR申請人應負擔 更正請求項不具專利有效性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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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2日,USPTO發布一項法規制定建議通知,欲將Aqua Prods., Inc. v. Matal全院聯席判決有關更正請求項是否具有專利有效性的舉證責任意見,明文規定於聯邦規則彙編。本文將簡介美國 IPR程序中「修改動議」(MTA)程序中,舉證責任分配的議題和該明文規定將有利專利權人的可能性。 MTA程序中舉證責任分配的議題起源 自2012年9月,美國以《2011年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案》(AIA法案)於USPTO行政體系下建立「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TAB),創設帶有公眾審查色彩的「多方複審」(IPR)等複審程序後,PTAB對於IPR程序中的「修改動...

《高通案啟示錄III》新興科技之標準必要專利實務:防禦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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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以高通為例,介紹標準必要專利(1)取得、(2)實施,和(3)防禦等三階段的新興科技產業SEP實務。本篇作為最終章「防禦階段」,在前兩篇「取得階段」和「實施階段」分別介紹了SEP定義、分析新興科技產業取得和選擇最適專利進行訴訟的實務細節後,本文嘗試以技術標準使用者(implementer)的角度反向推導,當個別廠商面對SEP所有人欲登門實施專利權時,其可得付諸防禦的短期和訴訟階段之策略,並思索如何減少侵權曝險(risk exposure)的程度和降低權利金計算基準的可行方案。 「技術標準」的重要性在於減少創新科技在不同的系統和組織機構間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的...

歐盟如何認定商標混淆誤認:2019年西班牙Wanda影業與大連萬達集團商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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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於2019年10月判決,西班牙Wanda影業申請註冊的歐盟商標「wanda films」,因與大陸大連萬達集團之前註冊的商標「WANDA」,兩者構成近似,有混淆誤認之虞,而拒絕西班牙影業的註冊。 案件事實 2015年4月1日,西班牙的Wanda影業(Wanda Films),向歐盟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一歐盟商標。所註冊的商標圖案如下: 其所註冊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尼斯公約第9類和第41類。第9類包括資訊科技和視聽設備;第41類則主要是電影娛樂相關行業之服務,其中包括播放影片等娛樂服務。 該申請案於2015年5月26日公告後,2015年7月21日,大陸大連的萬達集...

網路直播、拍短片,會侵害著作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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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位科技發達的現代,幾乎人人都有機會利用各種數位科技進行創作,並隨時隨地利用網路分享給家人、朋友甚至社會大眾。但時下流行的網路直播,或將音樂、影像錄製成各種創意影片,再傳至網路平台進行分享,都可能因未經授權利用到他人作品,而有侵害著作權的風險! 2018年2月14日,大陸網路主播馮提莫在鬥魚公司經營的鬥魚直播平台上直播演唱歌曲《戀人心》,時長約1分10秒(歌曲全部時長為3分28秒);歌曲在播放時顯示詞曲作者為張超。直播結束後,此次直播影片被製作並保存在鬥魚直播平台上,觀眾可以登錄鬥魚直播平台,隨時隨地播放觀看和分享影片。 由於馮提莫和鬥魚未經詞曲創作者同意就演唱,並將歌唱影音...

中國專利敲詐第一案:維權與敲詐的一線之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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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的專利數量愈來愈多,侵權訴訟也是花樣百出。去年八月,一家中國本土的NPE就被檢察機關以敲詐勒索罪告上法院,今年九月的判決結果也顯示被告有罪。但觀察判決內容,就能發現法院並不認同絕大部分的起訴事實,而且對於敲詐勒索與實施專利權間的差異也未能界定清楚。因為事關刑事處罰,未來這項爭議可能還有得吵。 因為專利權的私權性質,相關的爭議在各國大多屬於民事案件;但今年九月底上海浦東新區的一項判決,卻意外出現了專利侵權和敲詐勒索的交集,因而有了刑事案件的色彩。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故事的主角是一對李家兄弟:李興文、李興武。主事者李興文可說是靠專利為生,對於中國專利的各項行政流程非常熟...

歐洲專利訴訟暫時禁制令造成的損害應否賠償?2019年歐洲法院Bayer Pharma v. Richter and Exelti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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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在提起訴訟前,聲請法院核發暫時禁制令,但若最終本案訴訟結果專利無效或不侵權,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下的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和歐盟智慧財產權施行指令之要求,專利權人應賠償該暫時禁制令對侵害被告造成的損失。2019年歐洲法院Bayer Pharma v. Richter and Exeltis案則認為,如果侵權被告沒有自己採取行為避免或減少損害,則法院可不准予賠償該暫時禁制令造成之損害。 不當暫時禁制令造成的損害應予賠償 TRIPs第50條規定,如暫時性措施遭到撤銷,或因聲請人之任何行為或疏忽而失效,或於事後發現並無智慧財產權受侵害或侵害之虞之情事,司法機關應...

PTA,又見P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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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部分產業來說,專利權存續期間日日珍貴,能多爭取一日是一日。美國Federal Circuit又有兩件PTA相關判決發布,USPTO在兩案的法條解讀及計算方式皆獲Federal Circuit背書認可。 許多美國專利並未繳滿三期年費,基本專利權存續期間還未屆滿,就開放公眾使用專利發明,但對部分產業來說,專利權存續期間卻是日日珍貴,能多爭取一日是一日,不時可見專利權期間調整(PTA)天數相關訴訟。近期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Fed. Cir.)就有兩件PTA相關判決發布,USPTO在兩案的法條解讀及計算方式...

CAFC確認專利授權協議中的「合意管轄條款」 可阻擋日後提起之PTAB複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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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曾經在《簽了「不可挑戰條款」仍被提起PTAB複審?-DODOCASE VR V. MERCHSOURCE案》一文中提到,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於Dodocase VR, Inc. v. MerchSource, LLC一案中,雖然裁定專利授權協議中的「不可挑戰條款 (no-challenge clause)」為不可實施,然而認同了專利授權協議中「合意管轄條款 (forum selection clause)」的效力,要求被許可人MerchSource撤回於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TAB)提起的Inter Partes Review (IPR)複審程序。本文將接著介紹本案的最新進展:MerchSo...

數位時代盜版電影的量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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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影音內容物、或視聽著作如何傳達給觀眾?在實體時代是透過錄影帶或光碟,但在數位時代則透過網路。雖然數位時代的著作權侵權行為較實體時代危害更大,但法院在論罪上未考量數位因素,實務上仍存在許多不合理的問題。 盜版電影利用行為:實體VS.數位 實體時代的盜版電影利用行為常涉及出租權之侵害,其形式約有兩種。一種是以盜版的媒介物(例如光碟、錄影帶)出租給客人,例如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880號刑事判決之個案,該案被告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並在其與內容物代理商間之授權關係終止情況下,向其他錄影帶店借得系爭布袋戲影集等二支錄影帶,並以出租之意圖而擅自重製該二支錄影帶內容。被告於重製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