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影音內容物、或視聽著作如何傳達給觀眾?在實體時代是透過錄影帶或光碟,但在數位時代則透過網路。雖然數位時代的著作權侵權行為較實體時代危害更大,但法院在論罪上未考量數位因素,實務上仍存在許多不合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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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 / 註冊《北美智權報》會員陳秉訓/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電影、影音內容物、或視聽著作如何傳達給觀眾?在實體時代是透過錄影帶或光碟,但在數位時代則透過網路。雖然數位時代的著作權侵權行為較實體時代危害更大,但法院在論罪上未考量數位因素,實務上仍存在許多不合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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