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自動續約條款問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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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底某知名樂團S的主唱G與其經紀人L宣佈終止經紀合作關係。2019年起,G成立自己的H公司,以處理相關版權與表演事務,進而發行數位單曲,並參與電視節目演出活動而有相當高的收入。然而,L突然要求G延長詞曲版權授權合約。之後,於5月間L向台北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其指控G及其H公司違反著作權法… 根據報導,L主張其擁有S樂團全部創作歌曲的著作財產權。但事實上,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系爭合約屬於概括的專屬授權合約,其約定G於系爭合約期間內及簽約日以前所創作之「所有」詞、曲音樂著作均專屬授權予L的X公司。 此外,系爭合約第2條為自動續約條款,其約定授權期...

網路直播賣仿品?小心商標侵權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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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有某網路直播主持人(簡稱「直播主」),因為涉及砸店或槍擊案而被警方逮捕,進而衍生出販售知名品牌仿冒品之商標法刑事事件。此利用社群平台之直播功能來販賣仿冒品之行為,其有別於利用購物平台(例如購物網站或購物頻道)之仿冒品販售類型,而因為手機的移動性及「使用臉書網頁地域和主機大都設置在境外」,以致於警方不易查獲相關犯罪行為。以下,本文藉由相關司法實務判決來討論該類直播主可能的刑事責任,並提供刑事政策的建議。 商標法的刑事責任: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事實上,販買名牌仿冒品的行為不是新鮮事。例如在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926號刑事判決之個案(以下稱「Prada案」)中,被告設攤販來販賣義...

美國專利證書號標示義務 ─ 2020年Arctic Cat Inc. v. Bombardier Rec. Prod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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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鼓勵專利權人在專利物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目的在於讓第三人知道其產品所涉及之專利權利有哪些,第三人也因此得進行迴避設計或是尋求授權,以免於構成專利侵權行為。然而,即使專利權人未在專利物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也不會因此失去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只是會失去通知被告侵權行為之前或起訴之前的損害賠償金。2020年2月,美國 CAFC在Arctic Cat Inc. v. Bombardier Rec. Prods.案判決中,雖然維持聯邦地院在專利有效性和專利侵權之判決,惟廢棄損害賠償範圍之起算時間點的部分。CAFC指出,依專利法第287條第(a)項規定,一旦專利權人或與被授權人曾製造、販賣專利物,即使其...

IPR審查範圍是否受請願理由拘束? — 2020年Koninklijke Philips N.V. v. Google LLC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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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美國 CAFC在Koninklijke Philips N.V. v. Google LLC案裁定兩項關於PTAB在決定成立IPR案件時,和續行審理中是否受當事人請願理由拘束的爭點,包含:(1)PTAB決定是否成立IPR案件時,應受請願人(即舉發人)決定審理範圍的拘束,「不得擴張」審理範圍至請願人未在請求狀提出的無效理由;(2)PTAB審理IPR時,法律雖明定無效理由基礎僅包含以先前技術審查新穎性和進步性,惟按案例法所建構的標準流程,在審查專利進步性時,當然應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理解的事物「納入」系爭請求項的解釋與限制。 美國專利舉發制度,是採複審制下的「...

專利法第99條之「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及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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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99條第1項規定「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在該專利申請前「為國內外未見者」,則侵權人所「製造相同之物,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此雖減輕製造方法專利權人就專利侵權之舉證責任,但實務上法院不認為「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應實際上存在或公開,而導致該條款形同虛設。本文藉由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59號民事判決來討論此問題。 系爭專利技術介紹 在本案中,系爭專利為發明專利第125443號「製備4-乙醯氧基-2α-苯甲醯氧基-5β,20-環氧基-1,7β,10β-三羥基-9-氧基-紫杉-11-烯-13α-基(2R,3S)-3-第三丁氧基-羰基胺基-2-羥基-3-苯基丙酸酯三水...

談請求項之幾何尺度限制條件與可專利性問題:美國法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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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實務上,如果獨立項和附屬項的差異只是幾何尺度的限定,是否要因該幾何尺度的限定而多找些引證文獻來結合原本的引證案,以做為核駁該附屬項之理由,為值得思考的問題。事實上,美國專利法判例中早已存在相關的判決,認為幾何尺度的差異,不能使系爭請求項具有可專利性。 前CAFC時期 早在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稱「CAFC」)成立前,美國聯邦法院即針對幾何尺度不同的可專利性爭議提出相關見解。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第八巡迴庭(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of ...

生物藥品時代下的試驗免責界線 — 2019年Amgen Inc. v. Hospira, Inc.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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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藥品時代來臨。然而,生物藥品結構遠比化學藥品複雜許多,且多需透過活細胞製造,因此可預見其製程的設計和管控會更為嚴謹。為加快仿製藥上市腳步,美國專利法訂有試驗免責的安全港條款,但在美國審判實務上,陪審團如何認定生物相似藥品廠商的行為是否落入法定「僅只依聯邦法律之規定,為藥品之開發而合理使用或提供FDA資訊」的免責範圍? 尤其當生物藥品的製程趨於繁複,更難確認哪些行為(例如「生物相等性試驗、持續性製程驗證」等)係落入上述合理相關的試驗。針對這一點,CAFC在2019年Amgen Inc. v. Hospira, Inc.案提供了一些明確的訊息。 2019年12月16日,美國聯邦巡迴上...

談方法與物品不分的請求項與其明確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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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其包含「明確性」要求。另專利法第58條規定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 侵權人是否有非法實施專利的狀態分別視請求項為「物之發明」或「方法發明」而有不同之定義。實務上曾有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認為,如果無法判斷請求項是物或方法,即無法判斷專利權究為專利法第58條第2項之物品專利或第3項之方法專利,進而無法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以致不能判斷被控侵權物品或方法是否侵害系爭請求項。 事實上,本案涉及明確性...

SEP授權費率應由陪審團審理? ─ 2019年TCL v. Ericsson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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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法院(the court)對於SEP (標準必要專利) 授權費率是否符合FRAND原則,費率又如何計算,在過去多是由法官作出法律結論(即bench trial)。但在2019年12月,CAFC做出石破天驚的判決,認定SEP授權費率的計算為事實問題,尤其是在計算相當於起訴前的專利損害賠償時,該過程應受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規定應由「陪審團」審判(即jury trial)的權利所及,因此撤銷並發回聯邦地院判決。此可能影響美國實務界在SEP授權費率計算上的發展,故為文介紹。 2019年12月5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在TCL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無印良品不再是「無印良品」? 從無印良品一案談商標維護與布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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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著名商標的吸引力與價值,極易衍生出諸多商標保護及競爭問題,包括抄襲、仿冒、淡化(dilution)、攀附商譽等,而在跨境拓展業務時,還必須面臨未來競爭對手搶註商標之風險,以無印良品為例,與北京棉田纏訟近20年,正是為爭奪後者註冊在先的「无印良品」商標。 無印良品在2019年的上訴雖終告失敗,但多年來持續採取各項反制行動,包括不正競爭與網域名稱問題,致力維護其品牌之完整性,在法律與商業上的競爭策略仍相當具參考價值。 訴訟概要 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棉田」)於2015年對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印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