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GI)若想跨越不同語言的藩籬,將其聲譽傳播至世界各地,有時必須仰賴翻譯。翻譯是否適切,關乎GI能否在當地獲得保護,新加坡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即於Fonterra v. Consorzio一案判決解答GI翻譯之適切方法。
本案[1]被上訴人為Consorzio del Formaggio Parmigiano Reggiano(後稱Consorzio),係負責推廣、保障及維護Parmigiano Reggiano(帕米吉阿諾)乳酪相關利益之生產者自願性協會,且為「Parmigiano Reggiano」(後稱系爭GI)此一受保護原產地名稱(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 PDO)[2]之所有權人,並於2019年至新加坡註冊系爭GI(第50201900057U號),以適用於指定地區之原產乳酪。上訴人Fonterra Brands (Singapore) Pte Ltd(後稱Fonterra)號稱全球最大乳製品出口商,業務涵蓋牛乳及乳製品收集、製造與銷售,並以「Perfect Italiano」商標於新加坡銷售乳酪;其獲悉系爭GI註冊後,旋即依據《地理標示法》(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ct 2014, GIA)第46(1)(b)條及第46(2)(b)條請求權利限縮(qualification of rights),主張系爭GI之保護不及於「Parmesan」(帕瑪森)一詞。
Consorzio得知GI註冊局(Registrar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有意限縮系爭GI之保護範圍,遂提出異議。GI首席助理註冊官(Principal Assistant Registrar, PAR)准予該異議,認為Consorzio依據多項字典條目成功證明Parmesan確實為系爭GI之翻譯 — 尤其以柯林斯字典(Collins Dictionary)最具說服力,因為新加坡係使用英式英語作為官方工作語言。Fonterra不服上訴,惟高等法院(High Court)仍贊同PAR見解;其敗訴後再度上訴,最終,新加坡上訴法院審理結果逆轉,改判其勝訴。
GIA規範下之適切翻譯方法
上訴法院同意,在大多數情形下,字面翻譯(literal translation)等同於忠實翻譯(faithful translation),但有時並非如此。在GIA架構下,「翻譯」並非是在忠實翻譯與字面翻譯兩者之間擇一,而是必須就GI「整體」(as a whole)而為翻譯,以充分反映出該詞彙或短語所蘊含之本質。根據兩造主張及獨立顧問(Independent Counsel)[3]Llewelyn教授意見,本案翻譯調查(translation inquiry)牽涉到以下二項問題:
(1)是否須考量一般消費者之感知與理解?
(2)是否須參考字典條目定義與經認證翻譯(certified translations)?
譯名須為一般消費者所知悉
在問題(1),Llewelyn教授與Fonterra均持肯定觀點:前者理由為,在消費者眼中,相關譯名必須是原GI明確且不致混淆之翻譯;後者則將譯名保護視為GI權利範圍之過度延伸(extravagant extension),故主張該譯名對消費者傳達之含義必然要與原GI相同。相對地,Consorzio持否定觀點,認為市場證據與此處翻譯調查無關,除非詞彙的歷史演變與詞源涉及消費者認知,換言之,其主張字典係屬決定性證據。
上訴法院表示,依據GIA保護消費者利益及保證地理原產地(geographical origin)之立法目的,翻譯是否適切,必然關乎新加坡一般消費者認知,亦即,翻譯調查必須考量到當地所使用及知悉之詞彙。再者,GI譯名之保護目的與原GI相同,除透過翻譯協助不同語言人士瞭解GI外,更重要的是,避免競爭對手藉由單純變更形式及語言之作法規避GI保護範圍。然而,如此解釋並未排除使用不同語言之一般消費者熟悉原GI詞彙之情況。
此外,特定詞彙是否為GI譯名須根據個案決定,與該詞彙註冊與否無關。以極端情況為例,倘若所註冊譯名係使用一般消費者不知悉或鮮少聽聞之語言(例如科薩語),恐怕難以認定該譯名可傳達出與原GI詞彙相同之含義。
至於譯名是否為一般消費者所知悉,其證據評估並不限於權威字典,亦包括具公信力之典籍(例如乳酪專書)、消費者問卷調查等,僅須與翻譯調查相關、具可信度且得證明在請求權利限縮時之一般消費者認知情況即可,不問證據來源為何。
字典並非決定性權威
然而,上訴法院亦不否認,字典仍是確認詞彙一般含義(ordinary meanings)之有力根據。只是詞彙並非獨立存在,其使用方式及含義會隨著時間變遷,評估時必須考量到具體語境與當地使用情況,再加上字典編纂者可能來自於其他國家,未必會將當地特有用法收錄進字典,因此,字典能否準確反映當地居民如何使用特定詞彙,有待商榷。
Parmesan並非系爭GI之適切翻譯
明確反證可推翻依字典所為之推定
從Consorzio所舉柯林斯字典與劍橋義英字典摘錄觀察,似能證明Parmigiano Reggiano在英式英語中之含義與Parmesan Cheese相當。惟如前述,上訴法院認為不該完全依賴字典來判斷當地使用特定詞彙之具體情況,尤其是明顯存在相反事實時,字典條目即不足採信。
所謂相反事實即是指Fonterra所舉事證。Fonterra雖未提交消費者調查或其他市場調查,但其出具多份產品清單與銷售習慣證據(詳細如後述),已足證新加坡消費者認為Parmigiano Reggiano與Parmesan係指不同之乳酪產品:前者係產自義大利特定地區,後者則產自多個國家或地區。實際上,新加坡消費者多年來已習慣將「質地堅硬、乾燥、易於磨碎且味道濃郁、略帶甜鹹味的乳酪」稱為Parmesan,且此類乳酪通常不會直接與Parmigiano Reggiano一詞有所連結。
產品包裝資訊會影響消費者認知
上訴法院指出,市場行銷手法與廣告資料會影響消費者對產品之認知,但其影響程度如何,則需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包括產品性質、宣傳資料所載資訊等。根據Fonterra提供之產品清單不難發現,標示Parmesan與標示Parmigiano Reggiano之產品在整體視覺呈現上有顯著差異:前者產品無論是製作成楔形、預先包裝、切片或碎末形態,抑或在實體店面或網路平台販售,均會標明原產國 / 製造國(country of origin and/or production)[4],大多來自紐西蘭、澳洲、德國、韓國及日本,但通常不會提及Parmigiano Reggiano。相對地,後者產品亦不會提及Parmesan。
上訴法院認為,產品詳細成分或生產方法通常並非選購重點,儘管這不表示消費者只在意產地,但仍不難想像原產國相關資訊將會是產品賣點,消費者可憑此確認該產品品質或真實性(authenticity)。經年累月之下,消費者會在選購Parmesan乳酪產品過程中逐漸熟悉前述行銷資訊,進而影響其認知;因此,消費者若特意購買義大利製造或避免特定國家生產之乳酪,必然會格外關注此類包裝資訊及說明。
商家銷售習慣亦會影響消費者認知
根據Fonterra舉證,新加坡的雜貨店與起司專賣店以及Amazon Singapore在線上目錄均將Parmigiano Reggiano與Parmesan視為不同產品類別,換言之,以該二者詞彙搜尋會出現不同產品。上訴法院同意,此等慣例確實會影響新加坡消費者對Parmesan的看法。
綜合前述證據,新加坡消費者顯然不認為Parmesan乳酪係完全源自義大利特定地區,Parmesan確實不同於Parmigiano Reggiano。也因此,上訴法院認定Parmesan並非系爭GI之譯名。
結語
誠如新加坡上訴法院所云,GI之適切翻譯方式須就GI「整體」為之,且須考量一般消費者之具體認知情況。換言之,縱使經過翻譯,GI本身所承載「與特定地理來源相關之獨特品質或聲譽」亦原封不動地隨同譯名傳達予一般消費者,這也是為何GI譯名得視為原GI權利範圍延伸之緣故。
反觀商標,翻譯問題通常與讀音是否有致生混淆誤認、描述性名稱是否具識別性,抑或註冊申請是否善意等判斷相關[5],其翻譯並未觸及該譯名概念、使用情境與歷史脈絡 — 此部分不僅是GI翻譯爭議重點,亦可說是GI與商標之本質差異所在。
備註:
- [1] Fonterra Brands (Singapore) Pte Ltd v Consorzio del Formaggio Parmigiano Reggiano [2024] SGCA 53.
- [2] PDO係指與生產地點關係最緊密之產品名稱,該食品、農產品及葡萄酒之生產、加工與製備過程均必須於特定區域內完成。
- [3] 在新加坡,獨立顧問相當於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 Vince Chong, Being a “friend of the court” the Singapore way, https://research.smu.edu.sg/news/2025/feb/being-friend-court-singapore-way
- [4] 新加坡《食品條例》(Food Regulations)第5(3)條及第5(4)(e)條規定,須「於標籤顯著位置,以醒目且清晰可辨之方式」(conspicuously and in a prominent position on the label and shall be clearly legible)標明原產國 / 製造國。
- [5] 請參考我國《混淆誤認之虞認定要點》第5.2.6點與第5.7點以及《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第4.5點相關說明。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