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汽車零備件保護爭議 — ABPA v. Ford上訴審判決:設計專利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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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零備件保護一向是極為敏感的議題,無論在美國或歐盟皆是如此。相對於歐盟以共同體設計規則第8(2)條及第110(1)條,分別規範must-fit與must-match這兩類零備件,美國則是透過判決先例,從裝飾性(即功能性解釋)、耗盡原則、默示維修授權等法則處理零備件保護爭議。今年(2019)判決Automotive Body Parts Association v. Ford Global Technologies, LLC, No. 18-1613 (Fed. Cir. 2019),即是涉及must-match零件,其中不僅逐一探討該等法則之適用,最終也揭示汽車零件供應商若想保障其營業利益,...

燈泡形容器的品牌形象與設計專利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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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現有的智慧財產權(IP)法律和制度來保護包裝設計?一般而言,發明專利是保護技術、製品和製程,設計專利是保護產品外觀的裝飾性設計;商標是保護用在商品與服務上的品牌名稱和圖樣。最近,美國的Kao v. Snow Monster案件裁決,使得設計專利再次引起美國專利業界及產業界的關注,本文中介紹這個與獨特又亮眼之Gloji燈泡形果汁瓶相關的設計專利侵權訴訟。 ※本文摘錄自 美國加州的Peter Kao為他開發的「Gloji」枸杞漿果汁(Goji berry juice)產品,設計一款獨特的燈泡形瓶子(如圖1左側)。這個不尋常的燈泡形瓶子能說明瓶內飲料賦與能量的特性,使得Kao的...

包款設計不申請設計專利,直接以著作權法保護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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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外觀設計想要獲得保護,一般要要申請設計專利或設計權保護,保護時間為15年。若產品外觀設計可算是一種美術著作,可受著作權法保護,則只要求最低程度的原創性,不用登記審查,就可保護至作者死後50年。如果產品設計都可以用著作權保護,誰還想要花錢申請設計專利?!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8號判決和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著上字第15號判決,所涉及的名牌包款設計,就涉及這樣的問題:名牌包款設計可否直接用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或得保護,而不用申請設計專利? 法國名牌包款設計 本案涉及的是法國名牌C'eline Societe Anonyme和Givenchy Societe Anonyme的...

設計之純功能性問題:重溫Best Lock案判決見解及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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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PA案與Best Lock案,正巧反映出美國對於must-match與must-fit兩種設計截然不同的保護態度,這也是ABPA案中,法院認為無法類推適用Best Lock案判決之主要理由。不過,Best Lock案揭示了更爲根本的爭議,亦即「功能」定義及其範圍,判決見解及不同意見書的立場明顯相反,Newman法官提出之質疑至今恐怕還是難以解決。 1996年Best Lock案判決是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以「純屬功能性」為由認定設計專利無效的重要案件,往後訴訟也曾多次引用並解釋,而在今年判決Automotive Body Parts Association v. For...

探討設計專利中可據以實施要件之審查與事實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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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藉由智財法院106年民專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中可據以實施之爭點,討論設計專利圖說的圖面明確且充分揭露與可據以實施要件的關聯性,探討「可據以實施」是真的要可以製作出專利權人所請求之設計,還是想像認為即可,進一步分析在設計專利舉發案及民事侵權訴訟中,可據以實施要件是屬於法律解釋,或是法律事實的問題。 ※本文摘錄自 專利權人有義務於設計說明書及圖式中明確且充分揭露其所完成之設計,應達到可據以製作及利用之程度。如果依據其所揭露之說明書和圖式,無法製作所請求之設計,則該專利權之取得對社會大眾而言有失公允。 戴姆勒公司 v. 帝寶公司的專利侵權民事訴訟 事實 原告戴姆勒公司有一...

淺談全球GUI設計保護的法制政策和實務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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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對於GUI設計保護的多樣性,有藉由專利制度(設計專利)、或其他類型的設計權(註冊設計或著作權)對GUI設計提供法律保護。然而,不同的國家/地區有不同的保護要件,例如:GUI設計申請的圖式和說明、保護範圍的解釋。以及GUI設計侵權的確認與相關的損害賠償,也因各國的法律規定而有所差異。然而,現有的設計保護制度與系統之間無法相容,使得那些希望能以高效率且有效的方式取得GUI的設計保護的企業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本文摘錄自 圖像和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通稱GUI)是一種以軟體為基礎的視覺性設計創作,是使用者與具有螢幕的電子裝置或設備(例如:智慧手機、家電、導航系統、醫療設備等)互動和交...

從歐洲法院判決看物品造形之純功能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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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在商標或設計領域,如何認定屬於純功能性,長久以來一直是個複雜的問題。本篇旨在從商標及設計兩方面,簡要彙整歐洲法院判決如何解讀功能性排除規定以及其考量依據,供各方參考。 物品造形可受到不同智慧財產制度保護,但在註冊商標與設計時必須符合功能性排除規定(即非「純功能性」),無論在我國、美國或歐盟皆然,例如我國商標法第30條規定,商標若「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不得註冊;又如專利法第124條規定,「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不得受設計專利保護。在歐盟,歐洲法院雖已多次解釋商標之功能性排除規定,惟遲至2018年,始針對設計之純功能性問題表示意見,試分述兩者如下。 在歐盟商標方面 本...

探討設計專利侵權比對分析的先前技藝範圍及技藝領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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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以美國法院的設計專利侵權訴訟案件為基礎,分析一般觀察者檢測所使用的先前技藝,檢視專利法及MPEP中有關先前技藝範圍及相關類似技藝領域的規定,分析侵權訴訟中得用以抗辯的先前技藝範圍及技藝領域之限制,說明類似相關技領域的判斷原則,希望提供給專利業界與智財法院在作業設計專利侵權分析時可作為參考。 ※本文摘錄自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在Egyptian Goddess案件,廢除該院在Litton案例中建立的新穎特徵檢測,回歸於單一的「一般觀察者檢測」。法庭之友擔心廢棄新穎特徵檢測,無法確保實施先前技藝或實質上相似於先前技藝的設計不會被認定為侵權。CAFC則認為,以合理熟悉先前技...

探討兩步驟一般觀察者檢測 在美國設計專利侵權分析的應用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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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全院聯席審理Egyptian Goddess案件,廢除該院在先前Litton案例中所建立的設計專利侵害判斷的兩個獨立檢測,回歸於單一的「一般觀察者檢測」。當時,法庭之友很擔心CAFC無法藉由一般觀察者檢測來確保實施先前技藝或實質上相似於先前技藝的設計不會被認定為侵權。然而,CAFC認為,在設計專利侵害訴訟實務中看來,以合理熟悉先前技藝一般觀察者的觀點,依據先前技藝所做的一般觀察者檢測,應可達到新穎特徵檢測比對設計專利與先前技藝外觀設計差異之目的,同時也能限縮設計專利權過度擴張的權利範圍。 ※本文摘錄自中,CAFC認為,應在一般觀察者檢測中加入先前...

解析設計資料庫對保護範圍和侵權判斷之影響 — 以英國高等法院[2018] EWHC 173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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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年,歐盟設計的侵權訴訟或無效審查案件中相關的法律解釋及判斷原則逐漸明確,在Samsung v. Apple案件,英國高等法院專利法庭說明,註冊設計侵害相關的因素:(1)定義產品與設計領域,(2)相當認知的使用者,(3)設計自由度與設計限制,(4)整體印象之比對分析。在PMS國際公司 v. Magmatic公司案件中,英國上訴法院說明註冊設計保護範圍必須由設計本身來確定。 ※本文摘錄自 EWHC 173為例]」 2018年,英國高等法院在L'Oréal v. RN Ventures案件中說明,設計資料庫對於設計自由度與設計保護範圍的影響。本文中介紹L'Oréal v.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