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在商標或設計領域,如何認定屬於純功能性,長久以來一直是個複雜的問題。本篇旨在從商標及設計兩方面,簡要彙整歐洲法院判決如何解讀功能性排除規定以及其考量依據,供各方參考。
物品造形可受到不同智慧財產制度保護,但在註冊商標與設計時必須符合功能性排除規定(即非「純功能性」),無論在我國、美國或歐盟皆然,例如我國商標法第30條規定,商標若「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不得註冊;又如專利法第124條規定,「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不得受設計專利保護。在歐盟,歐洲法院雖已多次解釋商標之功能性排除規定,惟遲至2018年,始針對設計之純功能性問題表示意見,試分述兩者如下。
在歐盟商標方面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