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設計產業的智慧財產權爭議與風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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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專利權或著作權,其在我國發展已有多年的歷史。這些權利對設計產業產生多少保護效果卻缺乏實證研究。本文在根據過去接觸設計產業個案的經驗,闡述設計產業所面對的智慧財產權爭議問題,並提供與設計產業有關的商業風險的觀察。 文化創意產業是我國當今重點產業之一。政府將電視、電影、流行音樂、數位內容、設計及工藝產業等視為重點發展產業。這些產業能健全的發展其必須依賴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在這些產業中,設計產業涉及較廣的內涵,從二維到三維,包括平面設計、工業設計、空間設計、和數位內容設計。針對設計產業的智慧財產權問題,有論者常關注設計專利的主題,但這比較是關於工業設計。工業設計通常涉及實體產品...

以2025年設計專利實例探討CAFC在2024年發布的幾項重大決定 - 3:關於Rule 36條的簡易確認及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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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延續北美智權報379期及380期介紹內容,最後在381期由一件台灣廠商的維權案件 — Lu v. Hyper Bicycles, Inc.做結尾,並以379-381期介紹過之案件的法律意見做一總結。本系列全文可至查詢。 Lu v. Hyper Bicycles, Inc.案件 價值百萬美元的謎團 — 近期因Rule 36敗訴的複雜專利案件 美國上訴法院依據CAFC上訴程序規則(Federal Circuit Rule)第36條規定(Rule 36),在CAFC上訴案件中,特別是專利審判和PTAB的裁決中,不帶書面意見即發布簡易確認書,此舉引發了激烈的批評。最近向美國最高法院提交的...

誰是售後汽車零組件的一般觀察者 — 從GM與LKQ售後零組件商業紛爭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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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法第287條(a)款規定:專利權人及在美國境內製造、提供、販賣或販賣邀約任何專利物品之人,或在美國進口任何專利物品的人,得於其產品上以專利(patent)或其縮寫(pat)的字樣及專利號來告知公眾。如果因物品的性質不能附上前述之字樣,得在產品之包裝或是類似之標籤附上含有該字樣,或是註記有專利號碼之網站,得以公告社會大眾。如果未為前述之標記,則專利權人不得採取任何侵權行動追討損害賠償,除非有證據證明侵權人已被告知侵權並且此後繼續侵權,侵權訴訟之提起即構成該通知。 ※本文摘錄自 GM公司的汽車零組件專利和標記 2011年起,美國通用汽車公司(General Motors, G...

以2025年設計專利實例探討CAFC在2024年發布的幾項重大決定 - 2:涉及訴訟不正行為及因應新檢測標準重新審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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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將接續北美智權報379期介紹內容,接著在380期介紹與「不潔淨之手」理論相關的Apple Inc. v. Masimo Corp.案件和因應LKQ案判決後新的檢測標準而申請重新審判的Top Brand LLC v. Cozy Comfort Company LLC.案件。 Apple Inc. v. Masimo Corp.案件(Oct.10,2024) 如果案件涉及不正當行為以及向地方法院和USPTO做出一系列虛假陳述、遺漏和隱瞞重要資訊。CAFC必須進行全部情況的評估才能決定公平的補救措施和辯護。 背景 原告/反告Apple是全球科技領導企業,以其消費性電子產品、軟體和服務...

美國非OEM碰撞零件售後市場的歷史背景和發展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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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Ford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起設計專利侵權調查 後,使用設計專利防止碰撞零件的售後市場競爭已形成一種趨勢。本文介紹非OEM零件在美國使用的背景,解析State Farm效應及非OEM零件在AM市場的作用,說明近年原廠利用設計專利消除售後零件市場競爭的狀況,再討論獨立製造商尋求開放AM市場的可能性及應對方式。 ※本文摘錄自 根據美國保險業者聯盟(AAI)委託進行的1999年研究,原廠製造一輛價值25,000美元的汽車,將會帶動約100,000美元的維修市場。在維修事故中損壞的車輛時,保險公司認為要更換OEM零件增加的維修成本可能幾近於汽車總價,那不如買輛新車。...

2023年美國地方法院值得注意的設計專利案件 – 2:專利侵權比對中相關先前技藝與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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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已經介紹過美國地方法院在設計專利圖式之間一致性及準確性和專利侵權比對中相關先前技藝重要性的相關案例。本文延續前文繼續介紹美國地方法院專利侵權比對中相關先前技藝重要性的相關案例外亦針對這些訴訟案件給予結論。本系列全文可至查詢。 專利侵權比對中相關先前技藝的重要性:Range of Motion Products, LLC. v. The Armaid Company Inc.案件 Terry Cross是Armaid公司已故的所有人,也是一位運動和職業損傷治療師,他於1995年發明了一款肢體按摩器Armaid 1,並於1998年取得發明專利(美國專利號5,792,081,簡稱081專...

從歐盟與美國設計專利圖式揭露之法律規定與實務談到TIPO放寬圖式之揭露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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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3日,智慧局(TIPO)舉行公聽會,要修正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之部分篇章。本文中僅討論「放寬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要件」之部分,其中重點是,若圖式有部分內容未揭露者,原則上即認定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無須在於設計說明中敘述省略之理由。 ※本文摘錄自 這次的修正方向大致正確,但是「未揭露之視圖」到底是「不主張設計之部分」,還是「省略之視圖」,如果沒有說明應如何判斷?經查閱歐盟註冊設計及美國設計專利有關圖式揭露的法律規定及實務做法,檢視歐盟及美國的實務作法。 歐盟註冊設計與圖式揭露相關之法律規定 歐盟共同設計法(簡稱設計法)第3條定義,(1)設計(design),...

中國設計專利的GUI保護客體及範圍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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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是比較「模糊」的,且隨著科技的發展,設計專利的保護標的、適格性及審查基準也跟著演變。因為發明專利有幾乎世界統一標準的「專利三要件」作參考,而新型專利因只是形式審查,對保護客體及適格性沒有很嚴格的要求。 說到設計專利保護客體的演變,最重大的變革莫過於將GUI (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納入保護範圍,這於剛結束的『兩岸外觀設計專利新近經典實務案例聚焦探討與應對』研討會中,兩岸專利學者都有提及。雖然GUI被納入設計專利的範疇已有10年歷史,但由於終端應用持續推陳出新,使得審查基準也不斷修正,無效案例也是層出...

工業設計轉向無實體及虛擬環境 – 1: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及虛擬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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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和數位技術的興起加速了一類創新產品—「圖形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的成長,這些包括顯示器上顯示的GUI、圖像設計、字形/字體設計、動畫角色等產品的視覺設計不能純粹透過物理形狀或形式來表達。此類設計可以透過顯示器上顯示的軟體影響產品的外觀,並且隨著科技進步有推演至行動裝置的發展,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變得無處不在。 從本刊期開始,將分六刊期介紹中國、歐盟、新加坡、日本、韓國和英國等主要經濟體,為虛擬設計提供保護所採取的方法、工業設計和實務中一些值得注意的發展及更新,以及澳洲、美國和加拿大等其他經濟體在無實體設計發展的方向。最後將討論著作權和...

中國外觀設計合案申請規範簡介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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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英武╱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中國知識產權局(CNIPA)因應世界潮流,修正專利法關於外觀設計規範,引入合案申請制度,目的是能更體全面保護設計。為此,CNIPA也釋出指引,除介紹合案制度的相關規定外,也列出諸多案例,使申請人可更清楚相關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下稱專利法)第31條第2款規定:「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條文中所謂的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是指各產品屬於分類表中同一大類,習慣上同時出售或者同時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