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修訂《設計保護法施行細則》 確保設計「真正創作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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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設計申請中創作者身份的準確性,並提升國家研發成果管理效率,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局長金完基2月12日宣布,已對《設計保護法施行細則》(the Enforcement Rule of the Design Protection Act) 進行部分修訂,且新規已於2025年2月12日正式生效。此次修訂重點在於強化設計申請中創作者(發明人)名單的更正程序,防止在審查程序後添加非創作者等濫用行為,並簡化國家研發設計成果的申請要求。 根據修訂後的細則,設計申請人在註冊決定作出後至最終註冊(繳費後)期間,不得新增創作者。然而,若創作者身份未變更,例如僅需修改姓名、更正拼寫錯誤或更新地址...

美國非OEM碰撞零件售後市場的歷史背景和發展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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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Ford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起設計專利侵權調查 後,使用設計專利防止碰撞零件的售後市場競爭已形成一種趨勢。本文介紹非OEM零件在美國使用的背景,解析State Farm效應及非OEM零件在AM市場的作用,說明近年原廠利用設計專利消除售後零件市場競爭的狀況,再討論獨立製造商尋求開放AM市場的可能性及應對方式。 ※本文摘錄自 根據美國保險業者聯盟(AAI)委託進行的1999年研究,原廠製造一輛價值25,000美元的汽車,將會帶動約100,000美元的維修市場。在維修事故中損壞的車輛時,保險公司認為要更換OEM零件增加的維修成本可能幾近於汽車總價,那不如買輛新車。...

美國與臺灣設計專利之新穎性要件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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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的International Seaway Trading Corp. v. Walgreens Corp.案,來討論美國與臺灣在處理設計專利新穎性爭議時之差異。 本案系爭設計專利包括美國專利第D529,263號、第D545,032號、和第D545,033號;第一件專利是母案,而另二件專利是其接續案,三者皆關於洞洞鞋的設計。被控侵權物則是洞洞鞋。 原告International Seaway Trading公司是運動鞋類或服務物品的採購商或代理量販店的進口商。被告為Walgreens公司和Touchsport Footwear USA公司,...

專利新穎性優惠期延長,何以獨漏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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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企業及學術機構在提出發明申請案前,因為商業或市場性的考量或學術發表等原因,會以多元型態公開其發明,為保障其已公開之發明仍有獲得專利權保護之可能,2016年12月30日,立法院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發明及新型專利的新穎性優惠期間由現行的6個月延長為12個月。

從RIMOWA案看著名表徵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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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來,國際頂級行李箱品牌RIMOWA在台灣的銷售量始終穩居全球前五大,台灣人熱愛RIMOWA的程度可見一斑。近年來,RIMOWA在台灣展開一連串的以商業表徵為核心的侵權訴訟,引發產業界與學術界共同關注。本文藉由2020年底出爐的兩則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及前審判決),說明商品表徵在公平交易法上的保護情形。 RIMOWA自2015年起,即以其行李箱外觀造型(後稱系爭百褶設計)陸續對台灣多家行李箱業者主張公平交易法(簡稱公平法)的著名商品表徵(trade dress)保護。本文係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0號判決」(前審為106年度民公上字第1號判決)與「109年度台上字第2369號判決」...

芭比的臉:從Jieyang Defa案談創作自由度與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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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盟設計保護制度當中,「創作自由度」概念操作與獨特性要件判斷之間有不少耐人尋味的關聯,歐洲法院與歐盟普通法院也為此作出不少判決。這一次,問題回到市場偏好的美感標準與商業成功,毫無意外地,法院同樣認為此點並非創作自由度之限制條件。 2014年,本案原告Jieyang Defa Industry Co. Ltd以下列圖樣向歐盟智慧局(EUIPO)申請註冊共同體設計獲准(No 2459701-0001,後稱系爭設計);2017年,Mattel, Inc.以系爭設計欠缺新穎性與獨特性為由,請求EUIPO撤銷其註冊。嗣後,EUIPO無效部門及上訴委員會(BoA)接連認定系爭設計欠缺獨特性而宣...

從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不近似認定來談迴避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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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台美的設計專利侵權訴訟為例,說明解讀設計專利權範圍的原則、分析觀察比對原則及影響實質不近似判斷因素,解析實質不近似的判斷以及尋找可迴避的設計空間,希望能提供給國內廠商、產業、法律界與專利業界作為參考。 ※本文摘錄自 這幾年,很多企業將產品外觀,以設計專利作為獨占市場的手段,將其產品外觀或部分設計特徵申請專利,以嚴密的佈局取得市場競爭的優勢(圖1)。然而,不夠周密的布局就會有破口(圖2),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若能對於熱銷產品或市場壽命較長的產品進行迴避設計,可使企業在市場上不會失去競爭優勢。 設計專利的迴避設計概念 設計專利制度是保護實施或應用於製品的設...

工業設計轉向無實體及虛擬環境 – 1: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及虛擬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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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和數位技術的興起加速了一類創新產品—「圖形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的成長,這些包括顯示器上顯示的GUI、圖像設計、字形/字體設計、動畫角色等產品的視覺設計不能純粹透過物理形狀或形式來表達。此類設計可以透過顯示器上顯示的軟體影響產品的外觀,並且隨著科技進步有推演至行動裝置的發展,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變得無處不在。 從本刊期開始,將分六刊期介紹中國、歐盟、新加坡、日本、韓國和英國等主要經濟體,為虛擬設計提供保護所採取的方法、工業設計和實務中一些值得注意的發展及更新,以及澳洲、美國和加拿大等其他經濟體在無實體設計發展的方向。最後將討論著作權和...

誰是售後汽車零組件的一般觀察者 — 從GM與LKQ售後零組件商業紛爭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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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法第287條(a)款規定:專利權人及在美國境內製造、提供、販賣或販賣邀約任何專利物品之人,或在美國進口任何專利物品的人,得於其產品上以專利(patent)或其縮寫(pat)的字樣及專利號來告知公眾。如果因物品的性質不能附上前述之字樣,得在產品之包裝或是類似之標籤附上含有該字樣,或是註記有專利號碼之網站,得以公告社會大眾。如果未為前述之標記,則專利權人不得採取任何侵權行動追討損害賠償,除非有證據證明侵權人已被告知侵權並且此後繼續侵權,侵權訴訟之提起即構成該通知。 ※本文摘錄自 GM公司的汽車零組件專利和標記 2011年起,美國通用汽車公司(General Motors, G...

談設計專利之權利範圍解釋 — 美國與台灣司法實務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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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為「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由於設計專利的內文無請求項,故其專利權範圍不如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而以請求項的文字來界定。專利法第136條規定「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 本文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之Crocs, Inc.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案判決為比較對象,來闡述台灣與美國對於設計專利的權利範圍解釋有何異同。 Crocs案之背景 Crocs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