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專利管轄權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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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美國最高法院TC Heartland v. Kraft Foods Grp Brand案件中,澄清專利訴訟管轄權的範圍,對於原告選擇法庭地將有重大的影響。

淺談歐洲專利局(EPO)審查溝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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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專利事務所還是提出專利申請的公司行號,在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以及進行後續的程序時,通常都是透過歐洲專利代理人來進行。

百度被判侵權!耗時三年, 這場輸入法專利大戰,搜狗終於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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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搜狐公司旗下子公司搜狗與百度間的輸入法專利大戰,終於有了第一季的結果。

淺談日本專利訂正審判中一群請求項的判斷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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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專利權人於發明專利核准後,可以提出訂正審判請求。在提出訂正審判請求時,須於訂正審判請求書的請求主旨中指定要以「專利權整體」或者「個別請求項」作為訂正請求單位。

關於參數限定的化學産品權利要求的創造性 ─ 以帝斯曼兩件專利無效宣告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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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慧達北翔知識産權集團代理某中國本土藥企成功請求宣告中化帝斯曼製藥有限公司荷蘭公司的兩件安莫西林(Amoxicillin)專利全部無效。

後Alice時代之商業方法專利適格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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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方法專利包含涉及所有與商業活動之專利,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Alice Corp. v. CLS Bank Alice Corp. v. CLS Bank針對專利標的適格性之判斷,提出Alice/Mayo二階段測試標準,藉以適用所有涉及抽象概念之專利標的之適格性判斷,於是有關商業方法可專利性的判斷標準再度引發關注。

USPTO翻新MPEP專利適格性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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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在2018年1月翻新了MPEP的許多章節,其中關於可專利性的章節2100[1]也有不少實質的更新,尤其是讓申請人苦惱的專利適格性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USPTO也做了大幅度的編修,彙整了先前存放於專頁上的分散資料,系統性地放入新的章節2106.03至2106.07。

中國專利無效宣告中,可以採用域外網路擷取的先前技術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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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專利權取得後,若審查委員未仔細檢索,而疏漏先前技術作為核駁引證文件時,第三人也可以以該先前技術為證據,向中國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申請,讓該專利權被撤銷。先前技術證據的態樣非常多元,可以是申請案申請日(優先權日)前已經公開的期刊雜誌、研究報告、博碩士論文…等,甚至網路上BLOG中的文章,都可作為先前技術。因為網路普遍化,引用網路上的先前技術資訊為證據的情形越來越多,中國也不例外。 為此,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21號」的「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16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在中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國駐該國領事...

日本的訂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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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發明專利經核准後的修改稱之為訂正。原則上,專利權人提出請求項的訂正時,可以選擇訂正的請求單位,而在訂正審判中的審理,即依據專利權人所選擇的訂正之請求單位為之。

淺談日本拒絕查定不服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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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許法中設置的審判制度,其目的在於判斷審查結果是否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