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專利權取得後,若審查委員未仔細檢索,而疏漏先前技術作為核駁引證文件時,第三人也可以以該先前技術為證據,向中國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申請,讓該專利權被撤銷。先前技術證據的態樣非常多元,可以是申請案申請日(優先權日)前已經公開的期刊雜誌、研究報告、博碩士論文…等,甚至網路上BLOG中的文章,都可作為先前技術。因為網路普遍化,引用網路上的先前技術資訊為證據的情形越來越多,中國也不例外。
為此,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21號」的「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16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在中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國駐該國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