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Alice時代之商業方法專利適格性判斷

葉雲卿╱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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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商業方法專利包含涉及所有與商業活動之專利,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Alice Corp. v. CLS Bank Alice Corp. v. CLS Bank針對專利標的適格性之判斷,提出Alice/Mayo二階段測試標準,藉以適用所有涉及抽象概念之專利標的之適格性判斷,於是有關商業方法可專利性的判斷標準再度引發關注。以下將探討2017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二件商業方法專利適格性案件,以分析商業方法標的可專利性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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