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特許法中設置的審判制度,其目的在於判斷審查結果是否妥適。依據日本特許法規定,對於經過實質審查後收到核駁審定(亦即收到「拒絕查定」,以下依日文直譯為拒絕查定)的發明專利申請案,若專利申請人對於拒絕查定有不服,可以在拒絕查定通知書謄本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拒絕查定不服審判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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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許法中設置的審判制度,其目的在於判斷審查結果是否妥適。依據日本特許法規定,對於經過實質審查後收到核駁審定(亦即收到「拒絕查定」,以下依日文直譯為拒絕查定)的發明專利申請案,若專利申請人對於拒絕查定有不服,可以在拒絕查定通知書謄本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拒絕查定不服審判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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