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日本,專利權人於發明專利核准後,可以提出訂正審判請求。在提出訂正審判請求時,須於訂正審判請求書的請求主旨中指定要以「專利權整體」或者「個別請求項」作為訂正請求單位。特許廳審判部於後續的審理中,即以專利權人所指定的請求單位為基礎,判斷是否准予訂正。依據訂正前的引用關係,當某一請求項之訂正內容實質上會影響其他請求項的保護範圍時,被訂正的請求項本身以及受到訂正內容影響的其他請求項會形成所謂的「一群之請求項」,而專利權人在提出「訂正審判」時應以該一群之請求項為訂正請求單位。在此情況下,審判也是基於該一群之請求項的整體做成審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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