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日本,發明專利經核准後的修改稱之為訂正。原則上,專利權人提出請求項的訂正時,可以選擇訂正的請求單位,而在訂正審判中的審理,即依據專利權人所選擇的訂正之請求單位為之。亦即,專利權人可以就專利權整體提出訂正,此時後續的審理係以專利權整體做為准否訂正之基本單位;專利權人也可以就個別請求項提出訂正,此時後續的審理係以個別的請求項為基本單位做成審決。
針對個別請求項項提出訂正請求時,後續將經過逐項審查而逐項審定,比較不會發生如台灣的專利更正審查因全案審定而導致「一損俱損」之情事。但是,由於申請專利範圍各請求項間並非完全獨立無關,當專利權人以個別請求項為單位提出訂正時,相關的程序相對複雜,值得大家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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