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專利強制授權,智財局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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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是政府發展金融科技政策的重要一環,不僅金管會有行政責任,相關部會也有協力的責任。

中國專利無效宣告中,可以採用域外網路擷取的先前技術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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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專利權取得後,若審查委員未仔細檢索,而疏漏先前技術作為核駁引證文件時,第三人也可以以該先前技術為證據,向中國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申請,讓該專利權被撤銷。先前技術證據的態樣非常多元,可以是申請案申請日(優先權日)前已經公開的期刊雜誌、研究報告、博碩士論文…等,甚至網路上BLOG中的文章,都可作為先前技術。因為網路普遍化,引用網路上的先前技術資訊為證據的情形越來越多,中國也不例外。 為此,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21號」的「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16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在中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國駐該國領事...

監理沙盒子法應放寬限制,才能鼓勵業者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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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金管會正式對外預告了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的兩項子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草案」以及「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日本的訂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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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發明專利經核准後的修改稱之為訂正。原則上,專利權人提出請求項的訂正時,可以選擇訂正的請求單位,而在訂正審判中的審理,即依據專利權人所選擇的訂正之請求單位為之。

電影著作權該怎麼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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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並未定義「電影著作」,但可歸類在「視聽著作」範圍內。

終端消費者是否為高通違反競爭法的受害者?2017年加州北區地院In Re: Qualcomm Antitrust Litigation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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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各地許多消費者以集體訴訟方式對高通提起訴訟,加州北區地區法院的Lucy H. Koh法官於2017年10月11日作出初步判決。

淺談日本拒絕查定不服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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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許法中設置的審判制度,其目的在於判斷審查結果是否妥適。

淺談台美中歐四地對於刪除特徵擴大範圍之修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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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請求項的修改過程中,新增不受申請時原始揭露內容支持的技術特徵會產生新事物(new matter),各國專利局的法規基本上不允許這樣的修改,但如果是刪除原請求項中的元件致使請求項範圍放大,各國對於這類修改在規定上就略有不同。

醫療方法在台灣可以申請專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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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法第24條規定「人類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發明在我國為不授予專利之標的。不過,是否僅因此而建議發明人不應該申請醫療方法發明專利,則為待思考的問題,像是美國或澳洲就准許申請醫療方法之發明專利。

《新南向智財專題報導 – 4》緬甸如要發展經濟,專利制度必須與世界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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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緬甸前任總統登盛(Thein Sein)在2011年上台後全面實施經濟改革,放寬投資政策、改革稅率及法律制度,以吸引外資;然而,其智慧財產權制度仍是與世界脫軌的。緬甸目前沒有智慧財產權法或是專利法,也就是說,對目前在緬甸市場行銷或是在地生產的廠商而言,其智慧財產權都是沒有實質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