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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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第2 條規定,營業秘密必須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之保密措施」三項要件。在這三項要件當中,秘密性為最先決前提,因若不具備秘密性,即非營業秘密,也就毋庸再論其他要件,亦無侵害營業秘密的問題。根據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秘密性係指「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中之人亦不知悉」,若是普遍共知或可輕易得知者,將不符合秘密性要件。 相對秘密概念 所謂秘密性,必須是其他人難以得知的資訊,如果在網路即可查詢到,或是業界其他人已知道的資訊,不屬於營業秘密。但秘密性屬於「相對秘密」概念,知悉秘密之人不限於一人,凡知悉者得以確定某項資訊的詳細內容及範圍,並具有一定封閉性,而秘密所有...

科技公司必須要注意的三種竊取營業秘密行為:台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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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營業秘密法自2013年起導入刑事責任。同法第13條之1規定侵害營業秘密罪;第13條之2乃加重處罰「意圖」在境外使用受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第13條之4則規定法人、被代理人、與雇用人之連帶責任。 營業秘密法意在制裁四類犯行:(1)「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2)「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3)「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4)「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本文在...

談美國經濟間諜法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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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介紹美國《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EEA)中經濟間諜罪(18 U.S.C. § 1831)及竊取營業秘密罪(18 U.S.C. § 1832)。特別就該二類犯行中之「著手犯」(attempt)制度進行討論,並作為執行台灣營業秘密法侵害營業秘密罪之「未遂犯」追訴參考。 EEA的規範體系 EEA的經濟間諜罪及竊取營業秘密罪,皆由主觀要件與行為要件所組合,但是二者之主觀要件則相異。關於主觀要件,經濟間諜罪要求被告具有圖利外國政府、外國政府所控制之單位、與外國代理人之意圖或知悉。而竊取營業秘密罪的主觀要件有三項:(1)意圖將營業秘密轉化為他人之經濟利益...

營業秘密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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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營業秘密的定義中,所謂的「秘密性」,必須是其他人難以得知的資訊,如果在網路即可查詢到,或是業界其他人已知道的資訊,即不屬於營業秘密。而常見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二者因為性質不同是否符合「秘密性」條件不盡相同,以下摘錄法院判決之實務見解供參考。 商業性營業秘密 所謂「商業性營業秘密」,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而此等資訊是否具備秘密性,依法院之實務見解,應視該等資訊是否可以從公開管道輕易得知,或企業是否就其另投入相當之人力財力為進一步之整理、分析,...

使用中之營業秘密與「合理保密措施」要件 — 三件美國判決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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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第2條要求營業秘密所有人對該秘密「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不過,司法實務上曾否定「使用中」的營業秘密有符合合理保密措施。本文欲以美國《經濟間諜法》(EEA)之相關刑事判決為借鏡,對司法實務提出建言。 EEA之「營業秘密」定義 根據18 U.S.C. § 1839(3),「營業秘密」定義包括資訊性質與三項要件,前者指所有格式與形式的財務、商務、科學、技術、經濟、或工程上的資訊,而後者為:(1)合理保密措施、(2)事實上或潛在的獨立經濟價值、和(3)該價值係來自於系爭資訊非屬他人所可通常知悉或可以適當工具發掘者,且該他人能因該資訊的揭露或使用而獲得經濟價值。 案例一:United...

關於營業秘密之合理保密措施-企業必須知道的四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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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商法院)過往的營業秘密法刑事判決中,有肯定被害人已完備合理保密措施者,亦有否定系爭營業秘密受到合理保密措施之保護者。本文就被告公司所採取的合理保密措施遭否定的判決,介紹四件產業界值得注意的案例。 為享有營業秘密法的保護,權利人必須證明其據以主張之營業秘密符合三個要件:(1)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2)價值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否則,於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之「重製、取得、使用、洩漏他人營業秘密罪」之判斷中,「如其秘密,僅屬抽象原理、概念,並為一般涉及相關資訊者經由公共領域所...

營業秘密刑事訴訟管轄、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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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全面修正,部分條文與營業秘密刑事訴訟有關,部分條文則與訴訟中涉及法院秘密保持命令。本文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系列報導》的最後一篇,以下介紹與營業秘密相關之重點。 營業秘密第一審刑事案件改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近年來,比起用專利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國內廠商越來越喜歡用營業秘密提起訴訟。因為營業秘密訴訟有刑事責任,可以透過檢察官協助蒐集被告公司掌有的相關證據,但也因此增加了各地方法院審理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的負擔。而各地方法院未必都熟悉營業秘密保護要件的操作,以及特殊的智財案件審理法,故審理案件較為緩慢。 這次智審法最重大的變革之一,就是將營業秘密的刑事訴訟的一審案件,...

營業秘密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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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環,也是企業非常重要的無形資產之一,應該重點保護。然而,要重點保護公司的營業秘密,一個首要前提是要清楚了解那一些是公司的營業秘密,如果連保護的標的都沒有,還談什麼保護? 簡單來說,如果想要企業的機密資訊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就必須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的「營業秘密三要件」: (1) 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知者。 (2) 經濟價值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者。 (3) 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 制定營業秘密法的目的,在於保障營業秘密,以達提升投資與研發與意願之效果,並能提供環境,鼓勵在特定交易關係中的資...

美國營業秘密訴訟之程序要件—營業秘密之特定與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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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訴訟中如何識別營業秘密範圍,在營業秘密法並無規定,因此訴訟案件如何特定將因司法管轄區而異。在訴訟開始時,倘原告無法具體識別營業秘密之範圍,被告得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營業秘密與專利最大的不同在於,營業秘密的價值,來自於秘密性,而其經濟價值,來自於相對於競爭對手而言具有經濟或競爭優勢的信息。然而,啟動美國營業秘密訴訟,原告必須識別營業秘密的範圍才得以進行。 營業秘密法之管轄權 美國營業秘密侵害案件原由各州法院管轄,各州依照《統一營業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 UTSA)制定各州法律。UTSA最初由統一法律委員會於1979年公佈,旨在使各州的...

後疫情時代的營業秘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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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而言,營業秘密的管理原已是一項艱巨的任務,在進入後疫情時代,挑戰更是倍增。原因很簡單,在疫情前,營業秘密都傾向於實體的管理,例如門禁、虹膜辨識、人臉辨識、USB鎖……等等較容易掌握的防入侵、防竊取防禦措施;然而,在過去疫情肆虐的3年間,居家辦公、線上會議、跨國線上交流已成為一種常態,而這種工作形態在進入後疫情時代也在一定程度上繼續延伸。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要面對的是來自四方八面不同的網路,不同的社交媒體、各式各樣的裝置來進接公司資料,對公司資訊的管理困難度頓時暴增。然而,微軟全球助理法務長暨台灣微軟公共暨法律事務部總經理施立成表示,即使進入後疫情時代讓數據管控變得複雜,但只要掌握「k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