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經濟政策宣傳時的營業秘密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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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或部會的首長可能會在施政宣傳時透露某公司的建廠計畫。以第10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為例,在該活動中,某部長對媒體表示T公司將在高雄路竹科學園區興建提供3至5奈米製程的工廠,且為T公司2020年的投資計畫的一部分 。該陳述被媒體質疑為洩漏T公司的營業秘密。 雖然相關部會提出回應,並指出相關資訊早已為媒體所揭露,或是被T公司所公開發表。另T公司也特別發新聞稿澄清該建廠資訊不是營業秘密。然而,該類揭露所涉及的建廠資訊是否屬營業秘密,值得討論。 營業秘密的三要件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的定義有二面向。一面向是標的物,即「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

利用時必然要公開揭露的資訊與營業秘密保護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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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嘗試提出營業秘密保護之例外,可稱為「利用時必然要公開揭露的資訊」。此概念來自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39號刑事判決。該案之系爭營業秘密為「凶宅資訊」,該案法院認為該資訊既無秘密性且無經濟價值,故非屬營業秘密法保護之標的。然而,「凶宅資訊」在特定情況下仍可視為營業秘密,則問題為其是否應受保護。 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為讓購屋者不會誤買凶宅,鼓勵「凶宅資訊」的揭露乃屬必要,故應將「凶宅資訊」視為保護之例外。根據「凶宅資訊」的特徵,本文將其概念化而形成「利用時必然要公開揭露的資訊」,其判斷因素包括法規所要求揭露的資訊、接收資訊的對象無保密義務、以及資訊使用過程即喪失保護等等。 ...

從沙龍到法院2- 2021年Olaplex v. L’Oréal案的營業祕密訴訟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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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曾在第245期《從沙龍到法院 ─ 併購協商前後保護智財權的教戰守則》介紹美國加州新創公司Olaplex公司指控美國萊雅公司,於2015年間利用併購協商機會取得該公司明星美髮/護髮產品的營業秘密,繼而加以利用調配成自家產品,構成營業秘密的侵害。2019年12月,聯邦地院判決Olaplex公司勝訴,美國萊雅公司應賠償約6,600萬美元。然而,在2021年5月CAFC判決讓情勢全盤逆轉,導致Olaplex公司不僅在訴訟戰場全盤皆墨,其在美髮/護髮市場上的市佔亦遭受美國萊雅公司產品不斷侵蝕,節節敗退。本文將針對2021年Olaplex v. L'Oréal案中營業祕密訴訟攻防重點一探究竟,瞭解敗訴...

營業秘密法引入美國「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之停看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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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專利侵權訴訟,營業秘密侵權訴訟亦成為當代高科技公司間競爭的必要工具。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暫字第5號民事裁定即為一例。 本案處於起訴前的階段,對原告而言是種暫時性的救濟制度。原告向智財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限制被告的行為。原告的請求為: (1) 「禁止使用或洩漏如附表A例示之之營業秘密及向之員工、供應商或客戶等第三人刺探或取得之營業秘密」。 (2) 被告不得提供「如附表B所示研發部門人員之相關資訊予公司,且不得協助誘使附表B之人員離職並為公司提供服務」。 (3) 「自即日起至日止,禁止以任職或其他方式為提供服務」。 本案法院於裁定時採用美國判例法的「不可避免揭露原則」...

秘密銷售構成先前技術於各國之現況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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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北美智權報263期《秘密銷售構成先前技術於各國之現況 (上) 》一文,本刊期繼續介紹中國CNIPA及歐盟EPO就「秘密銷售構成先前技術」的相關規定。 中國 根據中國專利法第22條第5項:「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因此,是否「為公眾所知」成為判斷申請內容是否屬於先前技術的唯一標準。在審查指南中,具體指出為公眾所知的態樣可為:(1) 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2) 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 (3) 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其中對於公開使用,審查指南進一步定義為能夠使公眾知道其技術內容的製造、使用、銷售、進口、交換、饋贈、演示、展出等方式。 但中國...

朱帥俊:應對營業秘密遭竊風險,要從建立管理制度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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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商業活動早已高度全球化,跨境的經濟間諜以及竊取營業秘密行為也愈來防不勝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朱帥俊檢察官舉例,過往若是竊取到實體的營業祕密,行為人還得想辦法「面交」,但現在幾乎都是電腦檔案,「資料一上雲端就傳送到其他國家了,根本不用碰到面,」他補充,就連要挖腳員工,也能透過人力銀行網站,以企業徵才的名義接觸。這些變化,使得企業防堵營業密外流的難度愈來愈高。 更可怕的是,「都已經到了2020年,台灣還有上市櫃公司的法務長不知道什麼是營業秘密!」朱帥俊表示,就算營業秘密案件的新聞報導愈來愈多,但台灣企業主對於哪些企業資訊才是受保護的營業祕密仍然一知半解,「我們還碰過有傳產...

中美貿易戰下之營業秘密保護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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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美貿易戰的衝擊下,台灣廠商難免會被捲入「去中國化」、「去美國化」的風暴而無所適從,然而,台積電(TSMC)副法務長謝福源認為,只要公司內部建立好一套營業秘密管理系統,便能對公司關鍵技術的血源、版圖與族譜有效掌握,在有疑義時,可快速釐清是否有美國技術或中國技術成份的顧慮。 Baker Mckenzie一份2017年針對400多家公司高階主管所作的調查報告顯示,有超過一半接受調查的高階主管認為,營業秘密比專利及商標更重要;然而,只有31%的公司回應表示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這似乎十分矛盾! 在全國工業總會於7月17日舉辦的『美中貿易戰下多面向探討營業秘密保護與商業間諜防...

秘密銷售構成先前技術於各國之現況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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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適格先前技術的原則性概念是該發明之內容必須處於公眾可得而知之狀態,各國具體規定則見於35 U.S.C. 102 (a) (1)、台灣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中國專利法第22條第5項,以及EPC Art. 54 (2)。除35 U.S.C. 102 (a) (1) 直接規定「發明之銷售將破壞其於專利上之新穎性」外,其餘三國之專利法體系並未直接界定「發明之銷售」之專利法法效,因此,附有保密條款之銷售是否使得發明申請案之技術內容處於公眾可得而知之狀態則眾說紛紜。北美智權報將分兩刊期分別介紹不同國家及地區之相關規定。 美國 AIA前的35 U.S.C. 102 (b) 規定 「A...

營業秘密與專利工程師的曖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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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資訊究竟是否屬於營業秘密,是由法院進行判斷或認定的;而在鬧上法庭之前,企業內部能夠做的就是針對公司內部的各項資訊進行密等分級,並針對不同等級的資訊採取對應的保護措施,這部分屬於公司內部的管理規章等的設定,和專利工程師通常也沒有密切的關係。但實際上,營業秘密與專利之間,還是有著難以言明的連結。 立法院去(2019)年底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該營業秘密法部分修正條文,已於今(2020)年1月15日總統公布。在上述營業秘密法修正條文中,新增「偵查中秘密保持命令」的規定,允許檢察官在偵查相關案件時可對偵查內容核發秘密保持令,避免營業秘密遭二度洩密,提高業者提告意願(可參考...

營業秘密法增訂偵查保密令,目的究竟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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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營業秘密法在2013年加入刑責條款後,侵害營業秘密就從原本的私人財產爭議,升級成損害國家產業競爭力的犯罪行為。那麼,當國家公權力介入其中後,企業的營業秘密有因此得到更完善的保護嗎?現今的營業秘密法制,又有哪些可以改進之處呢? 事實上,對於檢察機關和秘密受到侵害的企業來說,辦理營業秘密類的案件向來都是件苦差事。台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陳文琪主任檢察官指出,相較於一般的智財案件,營業秘密法案件的偵查工作總是比較曠日費時。 根據法務部統計,在2014年至2018年間,全國地檢署偵查終結智財案件平均所需的時間,從67.9日逐年下降至62.1日;然而,營業秘密法案件平均所需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