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實例評析台應如何認定營業秘密「意圖要件」,避免造成美認定之非關稅貿易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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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川普政府於2025年3月提出關於《外國貿易障礙的國家貿易評估報告》(2025 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 on Foreign Trade Barriers),並台灣於2022年通過《國家安全法》以針對「國家關鍵技術」強化營業秘密的保護,且處以犯罪者5~12年間不等之有期徒刑。本文將以牽涉美商企業的M案為例,討論台灣法院應如何認定犯罪者是否有於境外使用營業秘密的「意圖要件」進行評析,以免讓台灣落入上述美評估報告中具非關稅貿易障礙之不良印象。 背景 M案係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裁決案件,其關鍵爭點為「意圖要件」。一審時,台中地方法院於《106年...

簡介美國《經濟間諜法》 經濟間諜罪之「圖利外國單位」 要件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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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EEA)的經濟間諜罪(18 U.S.C. § 1831)有「意圖圖利外國單位」要件。在比較法上,類似台灣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或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的「意圖在境外使用」要件,因此EEA經濟間諜罪的相關判決值得台灣司法實務借鏡。本文透過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簡稱「第九巡院」)United States v. Chung案的經典判決,介紹美國法院如何認定經濟間諜罪。 EEA經濟間諜罪 18 U.S.C. § 1831(a)規定:「任何人其意圖或知悉其犯行將圖利外國政府、外國政府所控制之單位、或外國代理人,且知悉其— ...

為什麼台積電傾向用營業秘密保護研發成果?美國專利律師這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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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疑問的,台積電 (TSMC) 是台灣的驕傲,除了在半導體製程技術領先業界外,其專利數量也與世界半導體大廠並駕齊驅。

關於營業秘密之合理保密措施-企業必須知道的四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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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商法院)過往的營業秘密法刑事判決中,有肯定被害人已完備合理保密措施者,亦有否定系爭營業秘密受到合理保密措施之保護者。本文就被告公司所採取的合理保密措施遭否定的判決,介紹四件產業界值得注意的案例。 為享有營業秘密法的保護,權利人必須證明其據以主張之營業秘密符合三個要件:(1)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2)價值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否則,於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之「重製、取得、使用、洩漏他人營業秘密罪」之判斷中,「如其秘密,僅屬抽象原理、概念,並為一般涉及相關資訊者經由公共領域所...

談退休員工侵害營業秘密疑慮 — 台美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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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員工退休後仍有侵害公司營業秘密的可能,一般企業應有預防措施。本文將介紹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2022年PPG Indus.案進行的判決及幾項台灣類似案例的分享。

台積電營業秘密註冊制度的「三要、三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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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 (TSMC)是台灣首席專利大戶已是業界無人不知無人不曉的事實,然而,每當台積電副法務長陳碧莉在公開場合分享公司的智權管理成果時,都強調專利在台積電的智財資產中只是冰山一角,公司擁有更多的是營業秘密,事實的確如此! 台積電自2013年始首創營業秘密註冊制度,並進行智慧化管理,實現企業ESG永續經營願景,可以說是業界先驅。此外,公司更於2021年新增激勵員工更多環保節能減碳創新的「綠色營業秘密獎」,並同時啟動「供應鏈營業秘密管理分享」公益服務專案,傾囊建立註冊制度與管理的經驗,帶動發展供應鏈更完善的營業秘密管理實力,雙管齊下驅動永續創新動能。為帶動供應鏈更完善的智財管理能力,台積電於...

以多件美國普通法判例經驗,談營業秘密受侵害之損失補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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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曾於《107年度民營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針對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以前所發生之營業秘密侵害行為,裁定以「不當得利」為由,來補償營業秘密所有人就該侵害行為所致之損失。

以實例談代工廠服務外國業主時犯侵害營業秘密罪之風險與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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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TaiDoc案判決涉及原告TDT和其美國業主DDI間營業秘密侵害糾紛之和解契約,爭點是雖然被告OK Biotech有非法使用相關營業秘密,但是否仍為和解範圍所涵蓋。

科技公司必須要注意的三種竊取營業秘密行為:台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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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營業秘密法自2013年起導入刑事責任。同法第13條之1規定侵害營業秘密罪;第13條之2乃加重處罰「意圖」在境外使用受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第13條之4則規定法人、被代理人、與雇用人之連帶責任。 營業秘密法意在制裁四類犯行:(1)「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2)「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3)「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4)「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本文在...

談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要件中「使用」用語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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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以「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要件(「意圖」要件)為觀察,相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財法院)的判決顯示有兩種類型:類型一乃以「實際使用」證明「意圖」要件,而類型二所涉之相關事實可歸納為「實際使用之虞」。本文欲藉由美國法的經驗來補強以「實際使用之虞」用於證明「意圖」要件之意義。 「使用」解釋 相較於《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之被告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