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介紹英國近期營業秘密侵害事件:2025年倫敦高等法院Illiquid v. Altana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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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保護向來是英國法上極具挑戰性的領域,涉及普通法上的違反保密義務訴訟、契約法、營業秘密專門立法及國家安全法等多項法律規範的分工及交錯適用。

以實例分享,台廠的營業秘密可透過美國法律取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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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傳台積電遭前高階主管將相關製程技術營業秘密攜往美國。雖然台積電已通報台灣執法單位開始偵辦,但事實上,台積電亦可選擇在美國興訟,因為美國法律保護外國廠商的營業秘密。

以多件美國普通法判例經驗,談營業秘密受侵害之損失補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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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曾於《107年度民營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針對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以前所發生之營業秘密侵害行為,裁定以「不當得利」為由,來補償營業秘密所有人就該侵害行為所致之損失。

兩岸營業秘密保護新局:從司法實踐到制度演化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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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從「非直接使用」到「國安等級窃密罪」,兩岸法制的交錯與趨勢分析 隨著技術創新成為企業競爭的核心資產,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不斷攀升。中國大陸自《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以來,明確擴張了「使用」的定義,而台灣則在國安升級政策下,將境外挖角與竊密行為納入刑事重罰範疇。由工業總會與首都知識產權服務業協會於9月28日共同主辦的『2025京臺智慧財產權論壇』中,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胡洪律師與LexNovia創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翁聖賢律師,分別從大陸司法實務與兩岸法制制度面,勾勒出營業秘密保護的最新態勢。 大陸法制下的「非直接使用」:司法實踐的擴張與典型案例 胡洪律師指出,根據《...

以實例評析台應如何認定營業秘密「意圖要件」,避免造成美認定之非關稅貿易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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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川普政府於2025年3月提出關於《外國貿易障礙的國家貿易評估報告》(2025 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 on Foreign Trade Barriers),並台灣於2022年通過《國家安全法》以針對「國家關鍵技術」強化營業秘密的保護,且處以犯罪者5~12年間不等之有期徒刑。本文將以牽涉美商企業的M案為例,討論台灣法院應如何認定犯罪者是否有於境外使用營業秘密的「意圖要件」進行評析,以免讓台灣落入上述美評估報告中具非關稅貿易障礙之不良印象。 背景 M案係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裁決案件,其關鍵爭點為「意圖要件」。一審時,台中地方法院於《106年...

以EEA判決借鏡,呼籲智商法院應有適當的「合理保密措施」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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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和第13條之2分別就非法取得、洩漏或利用營業秘密及意圖在境外使用而為該些非法行為等行為處以刑事懲罰。不過,成立刑事責任之前提是系爭營業秘密須符合相關要件,例如被害人應對系爭秘密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本文以美國《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EEA)之相關刑事判決為借鏡,就「合理保密措施」之認定,對我國司法實務提出建言。 合理保密措施要件之認定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有三要件:(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第三個要件是營業秘密權利人較能...

以實際案例分享,提離職後的文件重製行為將是企業營業秘密可能被侵害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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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看似是企業人力資本損失,但若員工在離職前於企業內進行不當重製營業秘密資訊,將對該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本文將介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商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NY案),涉及被告於求職期間時對系爭營業秘密有超出公司授權範圍之使用,並藉此討論相關法律問題。 背景 NY案中,被害公司NY科技所有的系爭營業秘密涉及20奈米DRAM晶圓製程技術 — 係於2015至2016年間自美國MTI公司技術移轉而取得。具體內容為NY科技內部供教育用的投影片(PPT),其內容的來源包含20奈米DRAM晶圓製程技術之原始文件及NY科技之專業製程技術等資訊。並該PPT介紹如何從開始至完...

帶槍投靠類的營業秘密非法取用行為 — 兩則案例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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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離職對公司而言是智慧資本的損失,特別是資深或核心人員所累積實務經驗。然而,對公司更大的危險是「離職過程中的營業秘密遭非法取用」問題。在離職前,員工若從事求職活動,而在這過程中受到新雇主的明示或暗示的指引,以致利用在職期間而有未經同意的或超出權責範圍的機密資料複製行為,可稱「帶槍投靠」。本文意在透過兩則智慧財產法院(智財法院)判決來介紹此類營業秘密非法取用行為,其基本上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的侵害營業秘密罪,而當犯罪人有意將相關資訊於境外使用時,則受同法條之2的加重處罰。 案例一:資深工程師 在智財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TGD案)中,被害單位為TGD公司,...

保護外國投資人的營業秘密是智商法院責無旁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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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際連結一部分是依賴經濟活動,包括外國人在台灣生產或研發的投資。技術投資須要智慧財產權保護,特別是涉及製程細節的know-how,必須透過《營業秘密法》的刑事處罰制度,才能遏阻有目的性的技術資訊竊取活動。本文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MC案)為例,揭示檢調執法是一回事,但法院審判結果也很重要。法院如果漠視營業秘密竊取行為的惡性,後果將不利營造吸引外國企業投資的友好環境。 MC案背景 MC案屬典型的透過挖角來取得營業秘密的案例。MC案的系爭營業秘密涉及半導體元件D產品之製程,屬於美國公司MC科技所研發,其在台灣設有子公司(台灣MC)以生產D產品。被告L...

談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要件中「使用」用語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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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以「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要件(「意圖」要件)為觀察,相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財法院)的判決顯示有兩種類型:類型一乃以「實際使用」證明「意圖」要件,而類型二所涉之相關事實可歸納為「實際使用之虞」。本文欲藉由美國法的經驗來補強以「實際使用之虞」用於證明「意圖」要件之意義。 「使用」解釋 相較於《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之被告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