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實際案例分享,提離職後的文件重製行為將是企業營業秘密可能被侵害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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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看似是企業人力資本損失,但若員工在離職前於企業內進行不當重製營業秘密資訊,將對該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本文將介紹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商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NY案),涉及被告於求職期間時對系爭營業秘密有超出公司授權範圍之使用,並藉此討論相關法律問題。 背景 NY案中,被害公司NY科技所有的系爭營業秘密涉及20奈米DRAM晶圓製程技術 — 係於2015至2016年間自美國MTI公司技術移轉而取得。具體內容為NY科技內部供教育用的投影片(PPT),其內容的來源包含20奈米DRAM晶圓製程技術之原始文件及NY科技之專業製程技術等資訊。並該PPT介紹如何從開始至完...

帶槍投靠類的營業秘密非法取用行為 — 兩則案例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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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離職對公司而言是智慧資本的損失,特別是資深或核心人員所累積實務經驗。然而,對公司更大的危險是「離職過程中的營業秘密遭非法取用」問題。在離職前,員工若從事求職活動,而在這過程中受到新雇主的明示或暗示的指引,以致利用在職期間而有未經同意的或超出權責範圍的機密資料複製行為,可稱「帶槍投靠」。本文意在透過兩則智慧財產法院(智財法院)判決來介紹此類營業秘密非法取用行為,其基本上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的侵害營業秘密罪,而當犯罪人有意將相關資訊於境外使用時,則受同法條之2的加重處罰。 案例一:資深工程師 在智財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TGD案)中,被害單位為TGD公司,...

以實例分享,台廠的營業秘密可透過美國法律取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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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傳台積電遭前高階主管將相關製程技術營業秘密攜往美國。雖然台積電已通報台灣執法單位開始偵辦,但事實上,台積電亦可選擇在美國興訟,因為美國法律保護外國廠商的營業秘密。

談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要件中「使用」用語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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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以「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要件(「意圖」要件)為觀察,相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財法院)的判決顯示有兩種類型:類型一乃以「實際使用」證明「意圖」要件,而類型二所涉之相關事實可歸納為「實際使用之虞」。本文欲藉由美國法的經驗來補強以「實際使用之虞」用於證明「意圖」要件之意義。 「使用」解釋 相較於《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之被告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營業秘密之合理保密措施-企業必須知道的四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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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商法院)過往的營業秘密法刑事判決中,有肯定被害人已完備合理保密措施者,亦有否定系爭營業秘密受到合理保密措施之保護者。本文就被告公司所採取的合理保密措施遭否定的判決,介紹四件產業界值得注意的案例。 為享有營業秘密法的保護,權利人必須證明其據以主張之營業秘密符合三個要件:(1)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2)價值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否則,於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之「重製、取得、使用、洩漏他人營業秘密罪」之判斷中,「如其秘密,僅屬抽象原理、概念,並為一般涉及相關資訊者經由公共領域所...

未順利竊取營業秘密者,也應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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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針對侵權人設有刑事責任,其所保護之法益「兼具國家社會競爭力之公共利益及私人財產法益性質」,屬「抽象的整體財產法益」,並非單純的個人財產法益保護,而涉及更高的公共利益。當前政府持續推動相關政策,以建構我國為科技公司的研發中心。政府的招商對象包括跨國企業,例如Intel、HP、Dell、Sony、Microsoft、IBM、Ericsson等國際大廠。過去曾有美國科技大廠在台灣發生營業秘密遭竊事件,但仍繼續在台灣增加產能,反映外商對台灣保護營業秘密之信心,也驗證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外資投資間的正向關係。本文意在建言檢方的打擊侵害營業秘密犯罪行為之政策,其將強化我國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進而更能...

營業秘密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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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為智慧財產權之一環,也是企業非常重要的無形資產之一,應該重點保護。然而,要重點保護公司的營業秘密,一個首要前提是要清楚了解那一些是公司的營業秘密,如果連保護的標的都沒有,還談什麼保護? 簡單來說,如果想要企業的機密資訊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就必須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的「營業秘密三要件」: (1) 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知者。 (2) 經濟價值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者。 (3) 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 制定營業秘密法的目的,在於保障營業秘密,以達提升投資與研發與意願之效果,並能提供環境,鼓勵在特定交易關係中的資...

保護外國投資人的營業秘密是智商法院責無旁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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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際連結一部分是依賴經濟活動,包括外國人在台灣生產或研發的投資。技術投資須要智慧財產權保護,特別是涉及製程細節的know-how,必須透過《營業秘密法》的刑事處罰制度,才能遏阻有目的性的技術資訊竊取活動。本文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MC案)為例,揭示檢調執法是一回事,但法院審判結果也很重要。法院如果漠視營業秘密竊取行為的惡性,後果將不利營造吸引外國企業投資的友好環境。 MC案背景 MC案屬典型的透過挖角來取得營業秘密的案例。MC案的系爭營業秘密涉及半導體元件D產品之製程,屬於美國公司MC科技所研發,其在台灣設有子公司(台灣MC)以生產D產品。被告L...

臨床試驗報告全是「商業機密」?歐盟法院判決一錘定音,打破藥商資訊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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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杏芳/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副教授 「這不僅是藥廠的商業機密,更是關乎公共健康的資訊權。」 過去,藥商習慣將「臨床試驗報告(Clinical Study Report, CSR)」視為絕對禁區,但在歐盟法院的最新裁決下,這道黑箱防線正迅速瓦解。本文深度解析了歐盟 0070 政策如何挑戰傳統思維:為什麼法院不再買單藥商的「全面機密」主張?另一方面,這場資訊透明化的浪潮,又將如何回頭衝擊台灣相對保守的醫療資料公開制度?  歐洲藥品管理局 (EMA) 自2015年開始實施「0070政策」,以推動人類用藥臨床資料的公開 (publication of clinical data for medici...

簡介美國《經濟間諜法》 經濟間諜罪之「圖利外國單位」 要件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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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EEA)的經濟間諜罪(18 U.S.C. § 1831)有「意圖圖利外國單位」要件。在比較法上,類似台灣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或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的「意圖在境外使用」要件,因此EEA經濟間諜罪的相關判決值得台灣司法實務借鏡。本文透過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簡稱「第九巡院」)United States v. Chung案的經典判決,介紹美國法院如何認定經濟間諜罪。 EEA經濟間諜罪 18 U.S.C. § 1831(a)規定:「任何人其意圖或知悉其犯行將圖利外國政府、外國政府所控制之單位、或外國代理人,且知悉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