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判決談英文商標與識別性認定之朗讀考量

陳秉訓/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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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根據《商標法》第18條第1項,可構成「商標」的元素包括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與聲音等。「標識」無論以單一元素、或由符合元素所組成,必須滿足識別性,才得取商標權。由單純文字所構成的商標,於識別性判斷上,聚焦文字的解讀上。但遇到英文字母所組合的文字,如何斷字即影響識別性判斷。本文將以三則相關判決介紹涉及「描述性商標」認定。

基本法律原理

《商標法》第18條第2項將「識別性」定義為對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而言,商標的元素「足以使」其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達到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描述性」為一類型,指商標本身直接或明顯為描述其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但因考量競爭者有必要使用該標識來描述相關商品或服務內容,以避免不當限制競爭,故該類商標原則上不具識別性。

「描述性」概念落實在《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不得註冊規定,即商標「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不具識別性。

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92-321案)為例,原告以「活力抗壓」為商標申請,指定使用於第30類商品,涉及茶葉、葉飲等商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認該商標具有指定商品之功用說明,故予以核駁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維持原處分。

根據92-321案,「商品之說明」指「商標圖樣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依社會一般通念,如為商品本身說明或與商品本身說明有密切關聯者,即有該款不得申請註冊之適用」。

操作上,北高行解釋「活力抗壓」詞義具有「產生活力,對抗壓力」之意。另北高行認為「茶葉為我國傳統飲料,其功效多已為社會大眾熟知」,而佐證資料包括行政院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網站所公布之實驗資料、中醫藥古籍(例如《本草綱目》、《本草綱目拾遺》等)所記載內容,因而表示飲茶具「提神醒腦、消除疲勞、增強耐力與增強免疫力等功效」,則系爭商標申請案文字依「社會一般通念」,即「與商品本身之說明有密切關聯」。

案例一:NanoPure案

在《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75號行政判決》(NanoPure案),其涉及「NanoPure」的五件商標申請案,於申請時分別指定第6、7、9、11、與35類商品或服務。TIPO認定「NanoPure」屬描述性而不授予商標權。申請人不服,而後上訴至智財法院。

智財法院將系爭商標分解為二個外文字「Nano」與「Pure」,並分別解釋該二字為「極微小的、奈米」與「純淨的、或完全的」。

該分解依據有二:

(1)「NanoPure」商標字樣「因僅字母『N』及『P』為大寫,予人認知印象即為『Nano』及『Pure』之組合,因而易直接理解為『奈米、純淨』之意」;

(2)台灣為非英文語系國家,故無論系爭商標英文組合字(包括「NanoPure」、「Nanopure」、「Nano pure」、「NANOPURE」、「NANO PURE」、「Nanopure」、或「Nano pure」等)之字義為何,相關消費者會「以其外觀或發音判斷該些商標字樣」。

針對「描述性」認定,以指定使用於第6類商品為例,申請人列舉普通金屬合金、金屬製建築材料、金屬管與相關零件等產品。智財法院認為系爭商標「整體」予相關消費者認知印象,是在說明該些產品能達到「奈米級純淨」等級標準。
再依申請人公司官網介紹、展覽照片、與商品型錄封面等資料,智財法院表示因為該等資料上除了標示有「NanoPure」商標外,還併用「High Purity Fluids Tubes and Fittings」(高純度流體用管及配件)或「超高純度流體用,不銹鋼管配件」等文字,且不斷強調該公司主要業務為利用高純不銹鋼為母材,以研發生產及銷售高潔淨應用材料。
因此,智財法院認為消費者自然會將「NanoPure」商標「視為該等金屬製商品具有奈米級純淨等級之原料、品質或相關特性之說明」,因而「NanoPure」未能符合識別性要件。

案例二:TRUEMESH案

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TRUEMESH案)中,系爭商標為「TRUEMESH」,於申請時指定第9類商品與第35、38、42及45類服務,但因落入描述性商標而遭核駁。申請人雖上訴至智商法院,但原處分仍維持。

於識別性分析時,智商法院先將「TRUEMESH」商標其拆解成「TRUE」與「MESH」等二字,並解釋「TRUE」為「真實的、確實的」,而「MESH」指「網狀物、網狀結構」。雖系爭商標之「TRUE」與「MESH」間並無空格,但智商法院認為「因兩字詞文義並不艱澀」,台灣消費者易將系爭商標以外文朗讀,而獲致「TRUE」與「MESH」等二字組合。

智商法院再考慮系爭商標所指定商品,包括路由器、無線網路延伸器、無線基地台等,屬具網路傳輸功能的通用名稱者,另有其他商品或服務名稱係屬直接明顯描述涉及網路技術及功能者。

因此,智商法院認為「TRUEMESH」商標整體給予相關消費者之認知印象「僅在說明該等商品或服務具有真正網狀網路覆蓋技術之功能,或是採用該技術來提供之服務或與之密切相關」,故屬「所指定商品或服務功能、性質、內容或相關特性之說明」,而無法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且未能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因而不具識別性。

英文商標解析方法比較

NanoPure案和TRUEMESH案所採取的英文商標解析方法,可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12號行政判決》(FASTSIC案)相比較。FASTSIC案係關於經認定為描述性的「FASTSIC」商標。

NanoPure案和TRUEMESH案同樣考慮商標的「讀音」,而NanoPure案更考慮商標的「外觀」部分,其應指英文字母的「大小寫」。不同是,TRUEMESH案的系爭商標當然無法以「外觀」辨識念法,因為全部英文字母都以「大寫」呈現。

在FASTSIC案中,「FASTSIC」商標是以英文字母組成之商標,而智商法院的識別性分析雖將之分割為「FAST」與「SIC」等部分。然而,該分析缺少論述為何將「FASTSIC」拆解為「FAST」與「SIC」。

TRUEMESH案不同於FASTSIC案,而依「外文朗讀」的方式來分割商標,此應較FASTSIC案的商標拆解更有依據。

從讀音的角度,做為英文字母組成之商標,「NanoPure」和「TRUEMESH」等與「FASTSIC」的差異是「nano」、「pure」、「true」、與「mesh」等屬於單字,而「fast」雖亦屬單字,但「SIC」在FASTSIC案的情境下不是單字而是化學式「SiC」(碳化矽,silicon carbide)。在此情況下,NanoPure案所提到的「我國相關消費者」觀點即為重要,因為從該觀點才能理解「SIC」代表特定意義。

綜合NanoPure案和TRUEMESH案之經驗,FASTSIC案判決如果能提到相關消費者能由系爭商標的外觀與發音等理解「FASTSIC」可拆解成「fast」與「SiC」,其分析基準可更有邏輯。

商標設計建議

「NanoPure」、「TRUEMESH」與「FASTSIC」的字母組合與讀音導致描述性認定。若欲保留文字,應著重字體設計,以依賴字體取得識別性;否則可改變英文字母,去除字義且兼顧讀音需由,例如「NenoPiur」、「TRUMASH」、「FASIC」。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經歷: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
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
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
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博士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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