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例评析台地区应如何认定营业秘密「意图要件」,避免造成美认定之非关税贸易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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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特朗普政府于2025年3月提出《国家贸易评估报告》(2025 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 on Foreign Trade Barriers, NTE),并台湾地区于2022年通过相关法令以针对「关键技术」强化营业秘密的保护,且处以犯罪者5~12年间不等之有期徒刑。本文将以牵涉美商企业的M案为例,讨论台法院应如何认定犯罪者是否有于境外使用营业秘密的「意图要件」进行评析,以免让台湾地区落入上述NTE报告中具非关税贸易障碍之不良印象。 背景 M案系依台《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2裁决案件,其关键争点为「意图要件」。一审时,地方法院于《2017年度智诉字第...

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层级之争:从ETSI IPR政策谈起 — 评析 Continental v. Avanci 案并回顾 FTC v. Qualcomm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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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20 年的 Continental v. Avanci 一案中,核心争议围绕在一个重要问题:标准必要专利(SEP)持有人是否有权选择在产业价值链的哪一层进行授权,而不违反其对 ETSI 所做出的 FRAND(公平、合理且不歧视)承诺。本文从 ETSI IPR 政策的历史与内容切入,分析该政策在授权对象的层级上是否具有明确规范,并探讨业界与法院对「License to All」主张的不同解释。最后,本文也将简要回顾美国法院在 FTC v. Qualcomm 案及本案中的相关判决与见解,以提供更完整的评析基础。

《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工业设计注册的形式要件 — 5:多重设计、设计单一性和最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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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文章是介绍《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共通指南》中提供了注册设计申请形式要件相关的准则中的第五部分,全文内容系希望能方便成员国在形式审查中有共通的基准来保护在东南亚开展相关业务的中小企业。 北美智权报188期将介绍多重设计、设计单一性提交东盟进行注册设计应注意的事项,并给予最终结论。 多重设计申请与设计单一性 一般规则 工业设计注册申请可包含一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并可称为「多项申请」。多项申请中不同外观设计的数量不受限制,只是,外观设计的数量可能会直接影响申请所需支付的费用。 申请案也可能被指定产品「成套」,成套被定义为在一起使用且具有赋予它们相同整体外观的共同特征、属于单一...

以美《专利法》第284条判例法为基础,从Paper案判决反观专利侵权案件在损害赔偿上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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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于贩卖专利产品时有搭售之产品,且该搭售产品会因专利侵权行为而有销售量之损失。对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已有判例法 — 专利权人依美《专利法》第284条(35 U.S.C. § 284)请求地方法院核予其所失利益为损害赔偿。本文意在介绍此判例法之缘起,即Paper Converting Mach. Co. v. Magna-Graphics Corp.案(Paper案)判决与其所认可的「整体市场价值原则」(entire market value rule)。 背景 Paper案的原告公司Paper Converting Machine(Paper)于1979年对被告公...

由G 1/24号决定看EPO与USPTO在解释请求项上的实务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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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项界定了一项发明所受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以及何种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对请求项的解释是评估可专利性、有效性及侵权行为的基石。不论是在审查过程中,或是取得权利后的不同审查程序中,请求项用语的精确涵意往往是争议的核心。但就用语的精确性而言,是本领域中具有一般技艺者 (POSITA) 阅读请求项整体后就可以理解请求项的范围,即属精确足矣;抑或请求项用语必须,就说明书记载之内容进行定义方属精确。本文以G 1/24号决定剖析EPO对这个实务问题的最新见解,并与USPTO的做法进行比较,阐明EPO申请案的特殊之处。

Meta训练其写作生成式AI也构成合理使用?Kadrey v. Meta Platforms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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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因为开发其生成式人工智能(Gen AI) — Llama,而被十三名作家联名提告侵害其书籍著作权。这件判决系在加州北区地院法官Alsup法官于2025年6月23日对Gen AI合理使用议题做出美国第一起判决后,由同法院的Chhabria法官在二日后,对Gen AI合理使用议题做出的第二起判决。而此次判决认为,Meta行为可构成合理使用。但也认为Gen AI介入造成书籍市场的「市场稀释」确实是一种对著作权人的伤害。 Meta透过网络下载盗版书籍及纳入Llama训练数据集 Meta于2023年2月推出大型语言模型(LLM) — Llama 1,并于2024年4月推出Llama 3以...

《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工业设计注册的形式要件 — 4:产品说明、分类与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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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介绍《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共通指南》中提供了注册设计申请形式要件相关的准则中的第四部分,全文内容系希望能方便成员国在形式审查中有共通的基准来保护在东南亚开展相关业务的中小企业。 本次187期将着重介绍提交注册设计的产品说明、分类与标示上的相关事项。 产品说明 一般事项 应将应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即实施外观设计的产品进行产品说明,这是工业设计注册的基本要素。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产品名称及其分类实际上不影响已注册工业设计的保护范围。工业设计分类服务用于行政目的,主要是制定工业设计注册所需缴纳的费用表和促进在搜寻数据库中进行搜寻和检索注册设计。 在递交申请时必须注明每种设计将...

《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工业设计注册的形式要件 — 3:设计呈现上的复合式产品等设计呈现上的复合式产品等设计注册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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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介绍《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共通指南》中提供了注册设计申请形式要件相关的准则,以方便成员国在形式审查中有共通的基准来保护在东南亚开展相关业务的中小企业。 本次384期将聚焦在关于复合式产品、部分设计、增加注释或说明与重复表面图案及颜色呈现提交注册设计时应注意的事项。 复合式产品、成套产品和变体 复合式产品 复合式产品是由多个单独零件组成的产品、物品或设备,这些零件可以组装和拆卸,并且可以在整体中的两个或多个位置之间更换或交替。在某些情况下,复合式产品的每个单独部分都可以构成独立的工业设计。因此,当复合式产品的设计被允许作为单一工业设计注册时,设计的表现应包括每个单独部分(...

以台湾地区为例:「电影著作」与「视听著作」应有区隔?数位时代下的产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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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著作权法》原本有「电影片」或「电影著作」的概念,后以「视听著作」一词涵盖相关用语。本文藉由台《著作权法》与台《电影法》立法历史、电影院的特殊性来论述「电影著作」一词存在的价值与必要。 电影著作之过去 台《著作权法》于1985年6月28日大幅修正时,从旧法第1条使用简单的「电影片」用语,扩大至第3条定义「电影著作」为「指有系统之声音、影像首次直接附着于电影用媒介物之著作」。不过,原本的行政院修法草案并未定义「电影著作」,而仅是在立法理由中陈述「电影」及「录像」等指「光学录像、电磁录像等」,且「凡连续而一连串之影像纪录俱属之」。 该定义于1992年5月22日修法时...

《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工业设计注册的形式要件 — 2:设计呈现上的视图与使用中的产品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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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共通指南》中提供了注册设计申请形式要件相关的准则,以方便成员国在形式审查中有共通的基准来保护在东南亚开展相关业务的中小企业。 在北美智权报184期已介绍了在设计呈现上一般要件及表现形式上的共通准则内容。本次185期将接续介绍在共通准则中,设计呈现上关于视图及使用中产品外观的相关事项。 视图 关于意见的一般事项 外观设计的表现应充分揭示产品外观的所有相关特征和细节。特征未在图标中明确显示的内容不属于工业设计注册范围。如果设计的所有特征无法在一个视图中呈现,申请人可以提交额外的视图。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视图的数量,只要这些视图足以公开他打算在注册中请求其设计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