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层级之争:从ETSI IPR政策谈起 — 评析 Continental v. Avanci 案并回顾 FTC v. Qualcomm 判决

张克平╱鸿海中央智权总处 技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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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在 2020 年的 Continental v. Avanci 一案中,核心争议围绕在一个重要问题:标准必要专利(SEP)持有人是否有权选择在产业价值链的哪一层进行授权,而不违反其对 ETSI 所做出的 FRAND(公平、合理且不歧视)承诺。本文从 ETSI IPR 政策的历史与内容切入,分析该政策在授权对象的层级上是否具有明确规范,并探讨业界与法院对「License to All」主张的不同解释。最后,本文也将简要回顾美国法院在 FTC v. Qualcomm 案及本案中的相关判决与见解,以提供更完整的评析基础。

从「免费」授权到「公平」回报:ETSI IPR政策的演进

ETSI(欧洲电信标准协会)是由 CEPT(欧洲邮电管理委员会)于 1988 年成立,用以延续并推进 GSM 等通信标准的制定。早期在 GSM 标准尚在草创阶段时,CEPT 曾主张采取免费授权的原则,以促进技术采用与标准化,但该构想未获 OEM 厂商支持。这也反映出技术持有人对于研发投资报酬的重视。随着 ETSI 的成立与标准制定机构角色的逐渐成熟,相关的IPR政策也逐步定型。ETSI IPR Policy[1](欧洲电信标准协会智财权政策)最终于 1994 年定稿,其后虽有微调,但整体架构至今仍大致沿用。

在1992年,欧盟曾针对知识产权与标准化议题发表一份长达35页的政策沟通文件《欧盟执行委员会通告:知识产权与标准化》[2] ,其中明确指出应确保 SEP 持有人可从授权行为中获得公平的报酬。该原则后来也被纳入ETSI IPR Policy的精神当中。

ETSI IPR 条文中的「充分与公平回报」

ETSI IPR Policy第3条的条文指出,其主要目的是避免技术实施方在标准制定后发生授权障碍,造成投资浪费与市场不确定性。因此,政策要求 SEP 持有人应在 FRAND 原则下提供授权,其中第 3.2 条更明确提到,SEP 持有人应可获得「充分且公平的回报」(详图1)。这样的表述引出了后续的讨论:在何种授权模式下,SEP 持有人才能获得「充分」的回报?换言之,授权是否必须涵盖价值链上所有实施者,例如芯片制造商、模块供货商与终端设备厂商?

图1. ETSI IPR Policy认为SEP持有人在授权中应获得充分和公平的回报;ETSI

这一问题牵涉到 FRAND 原则在「授权层级」上的适用对象。ETSI IPR Policy 第六条是整份政策中与授权义务最直接相关的条文(详图2),该条要求 SEP 持有人须对寻求授权并愿意接受 FRAND 条件的实施方提供授权。然而,条文本身并未清楚界定此「实施方」是否包括产业上游的零组件供货商。以条文中出现的 “equipment” 为例,其定义为「完全符合标准的系统或设备」,这显然涵盖终端产品如手机、汽车等,但对于是否也包括部分功能性模块或芯片则未明言。

图2. ETSI IPR Policy没有明确规范「授权层次」;ETSI

模糊的条文与「授权对象」的争议

由于政策本身语意的模糊,也出现了两种对立的诠释。一方面,以 Karl Heinz Rosenbrock 为代表的观点主张 ETSI 的 FRAND 承诺应涵盖所有潜在实施方,无论其位于价值链的哪一层级。ETSI前总干事终身名誉总干事Karl Heinz Rosenbrock 曾于 2017 年代表 Fair Standards Alliance 发表「Why the ETSI IPR Policy Requires Licensing to All」一文[3],认为 ETSI IPR Policy 的设计初衷就是「License to All」,即每一位实施该标准的业者都有权取得授权。他进一步引用欧盟的《横向合作协议指导原则》,指出应保障所有第三方,特别是 SEP 持有人的竞争者,都有取得授权的权利。

然而,另一派观点则对此提出反驳。ETSI IPR Policy 的原始起草者之一 Bertram Huber 撰文「Why the ETSI IPR Policy Does Not and Has Never Required Compulsory ‘License to All’: A Rebuttal to Karl Heinz Rosenbrock」[4]指出,政策中的用词其实是刻意聚焦在终端产品。举例而言,条文中强调 “system”、”device” 以及 “fully conforming” 等语句,目的在于确保授权义务仅适用于完整产品,而非零组件。此外,他也指出第6.1条虽提到零组件用于生产的权利,但刻意未提及「销售」或「使用」零组件的权利,显示起草者并未打算强制授权至所有产业层级。

ETSI 不干涉商业议题,授权层级归谁决定?

根据 ETSI 所提供的《ETSI Guide on IPRs》[5],任何与「商业条款」相关的协商应由 SEP 持有人与潜在被授权人私下讨论,ETSI 自身则定位为技术标准组织,不干涉商业议题 (详图3)。

图3. ETSI的立场是只管技术不管商业

然而,这也引出一项关键问题:授权的「层级」究竟是否属于商业条款?若是,则 ETSI 明确不加干预。但如果授权层级涉及对 FRAND 承诺的履行标准,那么这就不再是单纯的商业问题,而是涉及政策与法律原则的核心议题。

美国法院实务的观点:「授权给OEM层级」符合行业惯例

对于这项争议,美国法院的态度也提供了重要参考。在 2019 年的 FTC v. Qualcomm 案中,联邦上诉法院认为 Qualcomm 仅授权给 OEM 层级的作法并不违反 FRAND 原则,且此模式符合产业惯例。法院强调,企业可根据自身商业判断选择交易对象。这一判决事实上强化了 SEP 持有人在授权上的自由裁量权。

回到 Continental v. Avanci 案中,美国地方法院与上诉法院均支持仅针对下游终端厂商进行SEP 授权的作法。法院指出,Avanci 已积极对汽车制造商提供授权,因此 Continental 作为零组件供货商,并未被剥夺其商业运作的自由。上诉法院更明确表示,只要 SEP 授权「有效地可被下游使用者取得」,便等同于间接赋予上游业者实施该标准的自由。

授权层级的模糊地带与政策平衡

综合 ETSI 的政策内容、法院实务与业界解释可以看出,「授权层级」虽未明确规范于 ETSI IPR Policy 中,但法院见解倾向于接受 SEP 持有人仅对终端设备制造商进行授权的作法。

备注:

[1]  https://www.etsi.org/images/files/IPR/etsi-ipr-policy.pdf

[2]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TANDARDIZATION,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27 October 1992

[3]https://www.fair-standards.org/wp-content/uploads/2017/08/Why-the-ETSI-IPR-Policy-Requires-Licensing-to-All_Karl-Heinz-Rosenbrock_2017.pdf

[4]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038447

[5] https://www.etsi.org/images/files/IPR/etsi-guide-on-ipr.pdf

责任编辑:李淑莲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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