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SMG案[1]和Think Green案[2],如果D366专利中的线图足以涵盖透明和不透明表面,那么Lego为何还要申请D356专利并附上透明产品的照片呢?原因至少有几点。
结语
首先,如果先前技艺使D366专利中范围更广的线条图无效,那么D365专利或许可以凭借其明确请求的透明度而继续有效(这一点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3];其次,CAFC似乎尚未就线条图是否涵盖透明和不透明表面作出直接裁决。因此,如果CAFC裁定线条图不涵盖透明表面,或者法律朝着这个方向发展,那么Lego将受到明确展示透明度的专利的保护;第三,由于设计专利图中的透明度使其看起来更像被控侵权的透明产品,因此或许可以略微提高专利侵权诉讼的胜诉几率。理论上,如果法官指示设计专利涵盖透明和不透明表面,那么最后一个方面应该无关紧要。然而,即便如此,情况可能还是会稍微容易一些。在线图中未使用斜线阴影是否会将所请求保护的设计限制为不透明表面?一些地方法院对此持否定态度,并遵循了Transmatic案[4]的判决。
与不透明产品的照片或计算机影像相比,合适的线条图能更好地展现透明表面。然而,如果透明表面对设计至关重要,则可以在图纸中使用斜线阴影和相应的文字说明,或者像Lego在D365专利中一样,用一张展示透明产品的照片来明确标示。
较佳的透明与不透明设计专利申请范例
MPEP第1503.02(II)节规定:「斜线阴影必须用于表示透明、半透明以及高度抛光或反射的表面,例如镜子。」因此,如果制品预期具有一定程度的透明度或半透明度,USPTO请求使用斜线阴影。美国设计专利通常包含两种阴影类型。第一种也是最常见的阴影类型是不透明阴影,用于表示制品的非透明或半透明表面;第二种阴影类型是斜线阴影,用于表示制品的透明或半透明表面。


由于美国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中透明度和半透明度的判例法有限,除非透明 / 半透明表面背后的特征对设计至关重要,否则将透明或半透明设计以不透明(绘制不透明)的形式提交,并在表面添加斜向阴影线,可能更为合理。此外,在申请文件的附录(或其他部分)中包含一个以上实施例,以说明产品的透明度 / 半透明度也可能有所帮助(如图15左侧所示之第一实施例,第二实例则以点状纹理显示瓶子表面有颜色;第三实施例其中表面是白色不透明的)。


- 从两案例看CAFC对设计专利中透明性的专利范围解读 – 1: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规定介绍
- 从两案例看CAFC对设计专利中透明性的专利范围解读 – 2:SMG案与2项专利分析
- 从两案例看CAFC对设计专利中透明性的专利范围解读 – 3:SMG案框架判读与均等侵权原则
- 从两案例看CAFC对设计专利中透明性的专利范围解读 – 4:Think Green案带来的警讯
备注:
- [1] SMG案介绍:(1) 叶雪美,从两案例看CAFC对设计专利中透明性的专利范围解读 – 2:SMG案与2项专利分析,北美智权报,202期,2026年3月16日;(2) 叶雪美,从两案例看CAFC对设计专利中透明性的专利范围解读 – 3:SMG案框架判读与均等侵权原则,北美智权报,203期,2026年4月1日。
- [2] Think Green案介绍:叶雪美,从两案例看CAFC对设计专利中透明性的专利范围解读 – 4:Think Green案带来的警讯,北美智权报,204期,2026年4月16日。
- [3] 参见In re Haruna, 249 F.3d 1327 (Fed. Cir. 2001)。
- [4] Transmatic, Inc., Plaintiff-appellee, v. Gulton Industries, Inc., Defendant-appellant, 180 F.3d 1343 (Fed. Cir. 1999).
- [5] 图源:USPTO于2014年8月5日公告的USD7010199设计专利。
- [6] 图源:USPTO于2014年7月15日公告的USD709028设计专利。
- [7] 图源:USPTO20092009年5月5日公告的USD592607设计专利公报。
- [8] 图源:USPTO20092022年03月01日公告的USD5944972设计专利公报。详细说明记载:所请求保护的设计不限于特定颜色或材质。例如,图1所示的所请求保护设计的第一实施例包含不透明材料;图7所示的所要求保护设计的第二实施例包含透明或半透明材料,如斜线阴影所示。
责任编辑:卢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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