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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案例看CAFC对设计专利中透明性的专利范围解读 – 5:结语和范例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根据SMG案[1]和Think Green案[2],如果D366专利中的线图足以涵盖透明和不透明表面,那么Lego为何还要申请D356专利并附上透明产品的照片呢?原因至少有几点。

结语

首先,如果先前技艺使D366专利中范围更广的线条图无效,那么D365专利或许可以凭借其明确请求的透明度而继续有效(这一点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3];其次,CAFC似乎尚未就线条图是否涵盖透明和不透明表面作出直接裁决。因此,如果CAFC裁定线条图不涵盖透明表面,或者法律朝着这个方向发展,那么Lego将受到明确展示透明度的专利的保护;第三,由于设计专利图中的透明度使其看起来更像被控侵权的透明产品,因此或许可以略微提高专利侵权诉讼的胜诉几率。理论上,如果法官指示设计专利涵盖透明和不透明表面,那么最后一个方面应该无关紧要。然而,即便如此,情况可能还是会稍微容易一些。在线图中未使用斜线阴影是否会将所请求保护的设计限制为不透明表面?一些地方法院对此持否定态度,并遵循了Transmatic[4]的判决。

与不透明产品的照片或计算机影像相比,合适的线条图能更好地展现透明表面。然而,如果透明表面对设计至关重要,则可以在图纸中使用斜线阴影和相应的文字说明,或者像Lego在D365专利中一样,用一张展示透明产品的照片来明确标示。

较佳的透明与不透明设计专利申请范例

MPEP第1503.02(II)节规定:「斜线阴影必须用于表示透明、半透明以及高度抛光或反射的表面,例如镜子。」因此,如果制品预期具有一定程度的透明度或半透明度,USPTO请求使用斜线阴影。美国设计专利通常包含两种阴影类型。第一种也是最常见的阴影类型是不透明阴影,用于表示制品的非透明或半透明表面;第二种阴影类型是斜线阴影,用于表示制品的透明或半透明表面。

图13. 设计专利有关斜向阴影线及不透明线条的范例[5]
图14. 设计专利有关斜向阴影线及不透明线条的范例[6]
透视图纸可以更清楚地展现底层制品的整体外观以及透明 / 半透明表面内部的结构。透视图纸也可以明确表明该设计是透明的。因此,如果设计的内部结构或透明 / 半透明表面后面的区域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那么将图纸作为透视图提交可能更为合理。虽然在某些情况下,透明绘图可能有利,但它也会为图纸增加很多复杂性和「干扰」,从而在诉讼过程中带来更多问题。例如,透明部分内的所有线条都需要在整个图形中显示正确且一致。此外,透明绘图最终可能导致线条过多,从而影响图纸的清晰度。

由于美国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中透明度和半透明度的判例法有限,除非透明 / 半透明表面背后的特征对设计至关重要,否则将透明或半透明设计以不透明(绘制不透明)的形式提交,并在表面添加斜向阴影线,可能更为合理。此外,在申请文件的附录(或其他部分)中包含一个以上实施例,以说明产品的透明度 / 半透明度也可能有所帮助(如图15左侧所示之第一实施例,第二实例则以点状纹理显示瓶子表面有颜色;第三实施例其中表面是白色不透明的)。

图15. USD 592607瓶子的设计专利[7]
申请人亦可以多个实施例可以包括以透明方式绘制的实物图、实体照片,或展示产品半透明或透明效果的彩色或灰阶计算机影像(如图16所示)。该实施例可作为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替代方案。对于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而言,在设计专利申请中准确描述实体产品至关重要。因此,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在准备透明或半透明制品的设计专利申请时,图式的绘制应格外谨慎。

图16. USD 944972潜水面罩设计专利[8]
系列文章:

  1. 从两案例看CAFC对设计专利中透明性的专利范围解读 – 1: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规定介绍
  2. 从两案例看CAFC对设计专利中透明性的专利范围解读 – 2:SMG案与2项专利分析
  3. 从两案例看CAFC对设计专利中透明性的专利范围解读 – 3:SMG案框架判读与均等侵权原则
  4. 从两案例看CAFC对设计专利中透明性的专利范围解读 – 4:Think Green案带来的警讯

备注:

  1. [1] SMG案介绍:(1) 叶雪美,从两案例看CAFC对设计专利中透明性的专利范围解读 – 2:SMG案与2项专利分析,北美智权报,202期,2026年3月16日;(2) 叶雪美,从两案例看CAFC对设计专利中透明性的专利范围解读 – 3:SMG案框架判读与均等侵权原则,北美智权报,203期,2026年4月1日。
  2. [2] Think Green案介绍:叶雪美,从两案例看CAFC对设计专利中透明性的专利范围解读 – 4:Think Green案带来的警讯,北美智权报,204期,2026年4月16日。
  3. [3] 参见In re Haruna, 249 F.3d 1327 (Fed. Cir. 2001)。
  4. [4] Transmatic, Inc., Plaintiff-appellee, v. Gulton Industries, Inc., Defendant-appellant, 180 F.3d 1343 (Fed. Cir. 1999).
  5. [5] 图源:USPTO于2014年8月5日公告的USD7010199设计专利。
  6. [6] 图源:USPTO于2014年7月15日公告的USD709028设计专利。
  7. [7] 图源:USPTO20092009年5月5日公告的USD592607设计专利公报。
  8. [8] 图源:USPTO20092022年03月01日公告的USD5944972设计专利公报。详细说明记载:所请求保护的设计不限于特定颜色或材质。例如,图1所示的所请求保护设计的第一实施例包含不透明材料;图7所示的所要求保护设计的第二实施例包含透明或半透明材料,如斜线阴影所示。

责任编辑: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