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当取得营业秘密等于新雇主也违法取得?第五巡院2020年Six Dimensions v. Perficient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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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员工离职时违反契约取得前雇主的营业秘密,是否就等于新雇主也已「取得」该营业秘密?美国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下称第五巡院)2020年Six Dimensions v. Perficient案判决中认为,员工在受雇期间继续持有前雇主资料,到新公司后虽然跟主管提到握有这些营业秘密,但并未上传到公司系统,并不等于新雇主已取得这些营业秘密。

离职员工带走前公司6D之营业秘密

Six Dimensions(以下简称6D)是一家为提供信息科技顾问服务之数字营销公司。6D于2014年聘雇Brading女士担任企业合作经理,曾签属协议将来离职后不会帮其他公司挖脚6D员工[1]。但当Brading辞职转任至Perficient公司后,立刻违反协议,开始招揽6D员工转往Perficient任职。最后,Brading成功说服七名原任职于6D的职员转往Perficient任职,其中一人是Aaron Price先生[2]

Price任职6D期间曾签属保密协议,同意离职时,应立即将所有具有秘密或机密性数据交还6D。Price进一步同意,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任何时间,均不得直接或间接泄漏、揭露6D的任何机密信息或营业秘密。然而,Price在离开6D之前,将6D的机密训练资料存入其个人的随身碟中;Price并没有把这些训练数据交还6D,是因为其原本就打算利用这些信息使Perficient受益。不过,Price说他从未将这些训练资料交给Perficient的任何人,也从未将这些数据上传至Perficient内的任何系统[3]

6D主张该员工任职的新公司侵害营业秘密

6D于2017年9月5日向美国德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主张Brading与Perficient共同违反不得违约招揽6D员工的契约。另外,6D单独对Perficient主张,其违反美国德州与加州保护营业秘密的州法[4]

2018年12月27日,地方法院就6D的违约请求作成有利于其的即决判决。其余部分,则交由陪审团进行认定,并于2019年6月10日至14日进行审判。陪审团虽然认定涉案训练资料属于营业秘密,但认定Perficient并未不法取得、揭露或使用这些营业秘密。同时认定,Perficient并未因此获得不当利益[5]

Brading对该判决提出上诉,6D也提出上诉。本案上诉到第五巡院,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成判决。

德州营业秘密法不当取得之要件

《德州统一营业秘密法》规定,会侵害营业秘密的情况有两大类行为:第一类是「取得营业秘密」,第二类是「揭露或使用营业秘密」。

一审时陪审团最后认为被告Perficient不构成任何一种侵害类型。原告6D随即就其营业秘密请求声请重新审判,但将主张范围限定于「不正当取得」这项行为。因此,第五巡院的审查也仅限于被告是否「取得」员告知营业秘密[6]

要主张被告「取得」,陪审团必须认定,(1)Perficient取得了该营业秘密,而且(2)Perficient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营业秘密是以不正当方法取得[7]

于6D离职员工曾跟新任职公司主管说自己握有对手营业秘密

Price于6D离职前,持有一个存有6D训练资料的随身碟。Price离职后仍保留该随身碟,因而违反了他与6D签订的雇佣契约。Price到新公司Perficient任职后,告诉新公司的主管Sumner,他持有6D的训练资料;Sumner则告诉Price:「把你的资料清理干净后上传。」Price进一步表示,他持有「完整的AEM训练数据」,并将其形容为「内容非常深入、完整,而且是以模块方式编排」。Sumner则回复,「他期待看到这些资料」[8]

审判中,Price证称,他离开6D后仍保留这些训练资料,是为了「使Perficient受益」,而且在开始任职于Perficient后,他仍继续持有这些资料。然而,在交互诘问时,Price说他并未对这些训练资料采取「任何行动」。Price也证称:(1)他未将训练数据提供给Perficient的任何人;(2)Perficient内部从未有人使用这些训练数据;(3)他从未整理这些数据或上传至Perficient的文件系统[9]

Price在交互诘问时还证称,在前述与Sumner的第一次对话后不久,两人又透过电话讨论这些训练数据。在该次对话中,Sumner告诉Price:「我们不要使用这些训练数据。」Price证称,之所以决定不使用这些数据,是因为Perficient透过其与Adobe的合作关系,以及解决方案合作伙伴入口网站所提供的训练,已经拥有一套「非常完整的训练制度」;Price认为,Perficient既有的训练资料「更为优良」[10]

陪审团最后认定,Perficient公司并未不法取得6D的训练资料[11]

6D主张「原告跟主管说握有对手营业秘密」就算是取得

但6D认为,(1)被告Price已经承认,其以不正当方法取得营业秘密时,即已侵害该训练资料;(2)在Price任职于Perficient期间,仍继续持有这些营业秘密;(3)Price曾向Sumner说明「训练数据所包含的内容,以及这些营业秘密的性质」。这三点均已足以认为,被告Perficient已经违法取得该营业秘密[12]

第五巡院认为被告公司不算取得

第五巡院认为,

一,Price在与6D的雇佣关系终止后,因继续保留该随身碟,毫无疑问是以不正当方法持有这些训练数据[13]

二、Price在受雇于Perficient期间仍继续持有这些训练资料。但是,法院同意陪审团看法,认为Price并未:(1)将训练数据提供给Perficient的任何人;(2)清理这些训练资料;(3)或将数据上传至Perficient的系统[14]

三,6D主张,Price向主管Sumner描述这些训练资料时,Perficient便已经取得了这些资料。但法院认为,涉案训练资料本身并未在审判中被提出为证据,6D也未从Price的证词中取得任何具体内容,以详细说明Price究竟向Sumner透露了哪些资料。在欠缺更详细说明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将两者进行比对。因此,第五巡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Perficient已经透过该次对话取得了这些训练数据[15]

备注:

  1. [1] Six Dimensions, Inc. v. Perficient, Inc., 969 F.3d 219, 221 (5th Cir. 2020).
  2. [2] Id. at 222.
  3. [3] Id. at 222.
  4. [4] Id. at 223.
  5. [5] Id. at 223.
  6. [6] Id. at 230.
  7. [7] Id. at 230.
  8. [8] Id. at 231.
  9. [9] Id. at 231.
  10. [10] Id. at 231.
  11. [11] Id. at 231.
  12. [12] Id. at 231.
  13. [13] Id. at 231.
  14. [14] Id. at 231-232.
  15. [15] Id. at 232.

责任编辑: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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